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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板电器: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三 2010-11-02

来源:好走旅游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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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86-10) 5809-1000 传真: (86-10) 5809-1100

关于杭州老板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三

致:杭州老板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杭州老板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发行人”或“公司”)与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签订的《专项法律顾问协议》,本所作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称“中国证监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于2010年2月9日分别出具了《关于杭州老板电器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称“律师工作报告”)、《关于杭州老板电器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称“首份法律意见书”),并因更换签字律师而于2010年6月1日重新出具了律师工作报告和首份法律意见书;于2010年6月1日出具了《关于杭州老板电器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以下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于2010年7月21日出具了《关于杭州老板电器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二》(以下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二”)。

根据中国证监会于2010年9月30日出具的《关于发审委对杭州老板电器股份有限公司首发申请文件审核意见的函》(证发反馈函[2010]185号)的要求,本所对相关反馈事项进行了合理核查,并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三。除本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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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之三所作的补充外,律师工作报告、首份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和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二的内容仍然有效。

除非另有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三出具的前提、假设、承诺和声明以及相关简称,均同于律师工作报告、首份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和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二。

反馈问题:“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并披露任建华与老板集团债权债务事项可能存在的风险,并补充提供有权部门的确认文件。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

经核查,老板集团转制过程中,任建华用于支付股权转让款的个人借款3,803.45万元和由此产生的利息63.30万元,以及应支付经联社的2,000万元股权转让款及其由此产生的资金占用费105.07万元均由老板集团代为支付,构成任建华对老板集团的债务。根据转制方案,任建华应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价值256.75万元由转制后的老板集团受让,应予以扣除,因此,任建华对老板集团所负债务共计5,715.07万元。前述相关债务具体事项请参见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一、反馈意见重点问题之1”部分。

上述债务,任建华已通过自有资金及分红款全部偿还完毕。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0年10月11日出具《证明》文件,证明“杭州老板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为在杭州市工商局余杭分局登记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2010年8月13日,杭州市工商局出具了相关证明,证实杭州老板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其成立、转制及历次变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未发现抽逃出资及出资不实等情形;经查询全省经济户口信息,未发现杭州老板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近三年来违法行为及处罚记录”。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任建华已以分红款及自有资金等合法财产全额清偿其所负老板集团债务,该等偿付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不存在任何纠纷或潜在纠纷;相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已出具证明文件,老板集团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不存在抽逃出资及出资不实等情形。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三自经办律师签字及本所盖章后生效,正本一式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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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关于杭州老板电器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三》签字页)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盖章)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签字):

张绪生

经办律师(签字):

钟节平

经办律师(签字):

张绪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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