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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康附加新生活意外伤害医疗保险详细条款

来源:好走旅游网
 

泰康新生活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阅 读 指 引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

C C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v  本合同提供的保障在保险责任条款中列明........................................2.3 

v  您有退保的权利..............................................................5.1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v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最长不超过1年......................2.2  v  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2.4  v  保险事故发生后请您及时通知我们..............................................3.2  v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6.1  v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7 

C C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条款目录 

 4.1 保险费的交纳 5. 合同解除 

 5.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 6. 其它需要关注的事项  6.1 如实告知 

 6.2 职业或工种的确定与变更  6.3 合同内容变更  6.4 联系方式变更  6.5 争议处理  6.6 保险事故鉴定 7. 释义  7.1 周岁  7.2 意外伤害  7.3 毒品  7.4 酒后驾驶 

 7.5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7.6 无有效行驶证  7.7 机动车  7.8 医疗事故  7.9 非处方药  7.10 潜水  7.11 攀岩  7.12 探险  7.13 武术比赛  7.14 特技表演 

 7.15 未满期净保险费  7.16 不可抗力  7.17 有效身份证件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1.2 合同生效  1.3 投保年龄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2.2 保险期间  2.3 保险责任  2.4 责任免除 3. 保险金的申请  3.1 受益人 

 3.2 保险事故通知  3.3 保险金申请  3.4 保险金申请时效 4. 保险费的交纳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泰康新生活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2008年12月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在保险单上签章的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泰康新生活意外伤害保险合同”,“被保险人”指本合同的被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名在保险单上载明。  

1. 

 1.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合同构成 

 

本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  

本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后开始生效,生效日以保险单记载的日期为准。  

投保年龄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见7.1)计算。  

 1.2  1.3  

 

合同生效  

投保年龄  

2. 

 2.1  2.2  2.3   

我们提供的保障 

 

保险金额  

保险期间  

保险责任  

意外身故保险金 

 

意外残疾保险金 

 

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保险期间最长不超过1年,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在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责任: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见7.2)事故,并因本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我们按本合同的保险金额向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本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发生本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见附表)所列残疾项目之一,我们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本合同的保险金额向意外残疾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则按被保险人在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向意外残疾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附表所列两项或两项以上残疾项目的,我们给付各项意外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仅按较严重项目给付一项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导致同一肢残疾,而残疾项目所属等级不同时,以较严重项目的意外残疾保险金给付为准:若后次残疾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需扣除已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若前次残疾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不再给付后次的

  

   2.4 

  

 

责任免除 

意外残疾保险金。  

我们按本合同约定累计给付的各项保险金数额之和以本合同的保险金额为限。如果累计给付的各项保险金数额之和达到本合同的保险金额,本合同终止。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残疾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拒捕或自杀; (3)  被保险人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7.3); 

(4)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7.4)、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7.5),或驾驶无

有效行驶证(见7.6)的机动车(见7.7);  (5)  被保险人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宫产); (6)  被保险人药物过敏、精神疾患,医疗事故(见7.8); 

(7)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见

7.9)不在此限; (8)  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见7.10)、跳伞、攀岩(见7.11)、驾驶滑翔机或滑翔

伞、探险(见7.12)、摔跤、武术比赛(见7.13)、特技表演(见7.14)、赛马、赛车等高风险活动; (9)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0)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因上述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见7.15)。  

  

3. 

 3.1 

保险金的申请 

 

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人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您或者被保险人在被保险人身故前可以变更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顺序或受益份额,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的书面通知后,将及时在保险单上批注,变更的生效时间以批注中载明的为准。 

您在指定和变更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顺序或受益份额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意外身故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的义务: (1) 没有指定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 

(2) 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 

人的; 

(3) 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意外身

故保险金受益人的。 无法确定被保险人与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先后顺序或被保险人与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同时死亡的,推定或视为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 

 3.2 

除另有指定外,意外残疾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事故通知 请您或受益人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我们。 

如果因为通知延迟导致勘查、检验等费用增加,增加部分应由您或受益人承担。但因不可抗力(见7.16)导致的通知延迟除外。  

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意外残疾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须填写领取保险金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  本合同; 

(2)  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见7.17); 

(3)  由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者由双方认可的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出

具的被保险人残疾程度的资料或身体残疾程度鉴定书; 

 3.3   

 

保险金申请  

意外残疾保险金申请 

  

 

意外身故保险金申请 

(4)  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须填写领取保险金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  本合同; 

(2)  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有权机构出具的被

保险人的死亡证明或验尸证明; (4)  如果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须提供法院出具或承认的司法裁判文书; (5)  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6)  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特别注意事项 委托他人领取保险金时,受托人还必须提供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及委托人亲笔签

名的授权委托书。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继承人还必须提供可证明其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受益人或继承人为未成年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时,由其合法监护人代其申请领取保险金,其合法监护人还必须提供受益人或继承人为未成年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证明和监护人具有合法监护权的证明。  

受益人向我们申请领取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2年不行使而消灭。  

 3.4   

保险金申请时效  

4. 

 4.1  

保险费的交纳 

  

保险费的交纳 本合同的保险费按照保险金额和约定的费率标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您在投保时应一次性交纳本合同的保险费。  

5. 

 

合同解除 

 

 

5.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 如果被保险人未发生保险事故,且您要求解除本合同,应向我们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  本合同; (2)  解除合同申请书; (3)  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终止。我们自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向您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  

  

6. 

 6.1 

其它需要关注的事项 

 

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会向您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我们会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您和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或被保险人因故意或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您或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您或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向您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  

我们将按照事先公布的职业分类表确定被保险人的职业分类,您可以通过我们的服务场所工作人员查询到此表。 

被保险人变更其职业或工种时,您或被保险人应于10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我们。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依照职业分类其危险程度降低时,我们自接到通知之日起,按变更前后保险费差额向您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其危险程度增加时,我们自接到通知之日起,按变更前后保险费差额增收未满期净保险费。但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者工种依照我们职业分类在本合同拒保范围内的,我们对该被保险人所承担保险责任自接到通知之日起终止,并按约定向您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 

被保险人的职业或工种变更之后,依照职业分类表其危险程度增加但未依前项约定通知我们且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按实收保险费与应收保险费的比例计算给付保险金。但被保险人职业或工种变更之后在本合同拒保范围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您与我们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

合同的,应当由我们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您与我们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 

  

联系方式变更 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您的住所、通讯地址或电话等联系方式变更时,请及时

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如果您未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我们按本合同载明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您。 

  争议处理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时,可以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争议处理

 

6.2 

 

职业或工种的确定与变更 

 6.3 

 6.4 

 6.5 

方式: 

(1)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_______    

仲裁委员会仲裁; 

(2)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

院起诉。 

  

保险事故鉴定 如果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我们有权对事故原因进行鉴定。  

6.6  

 7. 

释义 

 7.1 

 

周岁 

 

7.2 

 意外伤害  7.3 

 毒品  7.4  酒后驾驶  7.5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7.6 

 无有效行驶证  7.7  机动车  7.8  医疗事故  7.9  非处方药  

7.10  潜水  

7.11  攀岩  

  

 

指按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例如,出生日期为2000 年9 月1 日,2000 年9 月1 日至2001 年8 月31 日期间为0 周岁,2001 年9 月1 日至2002 年8 月31 日期间为1 周岁,依此类推。 

 指外来的、突然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被保险人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并以此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被保险人身体蒙受伤害或身故,猝死不属于意外伤害。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

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

过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定载明的酒后驾驶的标准。 

 

指下列情形之一: (1)  没有驾驶证驾驶; 

(2)  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3)  持未审验或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4)  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

习驾车; 

(5)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无有效驾驶证驾驶的情况。 

 

指下列情形之一: 

(1)  没有机动车行驶证; 

(2)  未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按时进行或通过安全技术检验。 

 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

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指在使用药品当时,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不需要凭执业医师和执

业助理医师处方,消费者可以自行判断、购买和使用的药品。 

 指使用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库、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运动。  指攀登悬崖、楼宇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等运动。  

7.12 探险 

 

7.13  武术比赛  

7.14  特技表演  

7.15 

 未满期净保险费  

7.16  不可抗力  

7.17  有效身份证件    

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故意使自己置身于其中的行为,如:江河漂流、登山、徒步穿越沙漠或人迹罕至的原始森林等活动。 

 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抗性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击等各种拳术及使用

器械的对抗性比赛。 

 指进行马术、杂技、驯兽等表演。  

其计算公式为:保险费×(1-35%)×(1- n/m),其中,n指本合同从生效之日至终止之日实际经过的天数,经过的天数不足一天的不计;m指本合同的保险期

间对应的天数。 

 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指由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证明其身份的证件,如:居民身份证、按规定可使用的

有效护照、军官证、警官证、士兵证、户口簿等证件。 

附表:

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

 等级 

项目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八  九  十 十一 十二 十三 十四 十五 十六 十七 十八 十九 二十 二一 二二 二三 二四 二五 二六 二七 二八 二九 三十 三一 三二 三三  三四 

残  疾  程  度 

 双目永久完全失明的(注1) 

 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的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2)  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3) 

 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的(注4) 两上肢、或两下肢、或一上肢及一下肢,各有三大关节中的两个关节以上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5) 十手指缺失的(注6) 

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或一上肢的三大关节全部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或一下肢的三大关节全部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双耳听觉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7) 十手指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8) 十足趾缺失的(注9)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的 

一上肢三大关节中,有二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一下肢三大关节中,有二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一手含拇指及食指,有四手指以上缺失的 一下肢永久缩短5公分以上的 

语言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10) 十足趾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一上肢三大关节中,有一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一下肢三大关节中,有一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两手拇指缺失的 一足五趾缺失的 

两眼眼睑显著缺损的(注11) 一耳听觉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鼻部缺损且嗅觉机能遗存显著障碍的(注12) 

一手拇指及食指缺失,或含拇指或食指有三个或三个以上手指缺失的 一手含拇指或食指有三个或三个以上手指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一足五趾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一手拇指或食指缺失,或中指、无名指和小指中有二个或二个以上手指缺失的 

一手拇指及食指机能永久完全(注13)丧失的 

给付比例 

第一级 第二级 第三级 第四级 第五级 第六级第七级   100% 

75% 

50% 

30% 

20% 

15% 

10% 

注:(1)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别明暗、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最佳矫正视力低于国际标

准视力表0.02,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并由有资格的眼科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 

   (2)关节机能的丧失系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3)咀嚼、吞咽机能的丧失系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作咀嚼、吞

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4)为维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系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

步 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为之,需要他人帮助。 

   (5)上肢三大关节系指肩关节、肘关节和腕关节;下肢三大关节系指髋关节、膝关节和踝关节。    (6)手指缺失系指近位指节间关节(拇指则为指节间关节)以上完全切断。 

   (7)听觉机能的丧失系指语言频率平均听力损失大于90分贝,语言频率为500、1000、2000赫兹。    (8)手指机能的丧失系指远位指节间关节切断,或自近位指节间关节僵硬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9)足趾缺失系指自趾关节以上完全切断。 

   (10)语言机能的丧失系指构成语言的口唇音、齿舌音、口盖音和喉头音的四种语言机能中,有三种

以上不能构声、或声带全部切除,或因大脑语言中枢受伤害而患失语症,并须有资格的五官科(耳、鼻、喉)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但不包括任何心理障碍引致的失语。 

   (11)两眼眼睑显著缺损系指闭眼时眼睑不能完全覆盖角膜。 

   (12)鼻部缺损且嗅觉机能遗存显著障碍系指鼻软骨全部或1/2缺损及两侧鼻孔闭塞,鼻呼吸困难,

不能矫治或两侧嗅觉丧失。 

   (13)所谓永久完全系指自事故发生之日起经过180天后,机能仍然完全丧失,但眼球摘除等明显无

法复原之情况,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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