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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地铁实训室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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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地铁实训室管理制度

学校地铁实训室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地铁实训室的管理,提高实训室的利用效率和安全性,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实训室指学校专门用于地铁相关专业学生进行实训的场所。

第三条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使用学校地铁实训室的师生员工,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第四条 学校地铁实训室的管理机构为学校管理部门。

第五条 学校地铁实训室的开放时间为每日8:00-22:00。

第六条 实训室的使用遵循先预约、再使用的原则。

第七条 实训室的预约方式包括线上预约和线下预约两种形式,具体预约方式另行制定。

第 实训室的使用费用根据使用时长和实训项目的不同而定,学生须按时缴纳相应费用。费用的使用和管理按照学校财务制度执行。

第九条 实训室的使用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不

得进行任何违法犯罪活动和危及人身安全的行为。

第二章 实训室的管理与使用

第十条 学生在申请使用实训室之前,必须先参加学校组织的实训相关培训,取得相应的实训资格证书才能使用。

第十一条 学生使用实训室必须遵守实训室安全操作规程,严禁擅自操作设备和器材,必须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第十二条 实训室内严禁吸烟、酗酒和嚼食等危害室内设备和人身安全的行为。

第十三条 实训室内禁止骚扰他人和进行违法活动,不得制作或传播违法内容。

第十四条 实训室内禁止携带易燃、易爆、剧毒、腐蚀等危险物品进入。

第十五条 停止使用实训室后,应及时关闭电源、清理工作区域、归还实训器材,并保持实训室清洁整齐。

第三章 实训室的设备与器材使用

第十六条 学校地铁实训室配备的设备和器材属于学校的财产,借出使用者须负责保护和维护。

第十七条 对实训室内的设备和器材,使用者应按照使用规程

进行使用,不得私自拆卸、修理,如有损坏应立即向管理部门报告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 管理部门有权对实训室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如发现违规行为,有权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九条 对于严重违反实训室管理制度的行为,管理部门有权采取暂停使用、限期整改、取消使用资格等措施,并将相关情况通报有关部门给予处理。

第二十条 学生对实训室的设备和器材的使用有义务保护和维护,借出使用的设备和器材损坏,学生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管理制度由学校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管理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三条 本管理制度的修改和补充由学校管理部门负责,并报学校领导审批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四条 本管理制度解释权归学校管理部门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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