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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万国串讲提分班刑诉-陈少文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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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刑诉法授课提纲

陈少文

目 录

第一讲 刑事诉讼法概述 ....................................................... 1 第二讲 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 ................................................... 1 第三讲 管辖 ................................................................. 2 第四讲 回避 ................................................................. 5 第五讲 辩护与代理 ........................................................... 7 第六讲 刑事证据 ............................................................ 10 第七讲 强制措施 ............................................................ 16 第八讲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 22 第九讲 期间、送达 .......................................................... 23 第十讲 立案 ................................................................ 24 第十一讲 侦查 .............................................................. 24 第十二讲 审查起诉 .......................................................... 28 第十三讲 刑事审判概述 ...................................................... 30 第十四讲 第一审程序 ........................................................ 32 第十五讲 自诉案件第一审程序 ................................................ 36 第十六讲 简易程序 .......................................................... 37 第十七讲 补充侦查 .......................................................... 38 第十八讲 第二审程序 ........................................................ 38 第十九讲 死刑复核程序 ...................................................... 41 第二十讲 审判监督程序 ...................................................... 43 第二十一讲 执行程序 ........................................................ 46 第二十二讲 涉外刑事诉讼程序 ................................................ 47 第二十三讲 特别程序 ........................................................ 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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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讲 刑事诉讼法概述(非重点)

考点一:刑事诉讼的基本理念 诉讼效率与诉讼公正 司法权的运行以公正至上,兼顾效率。★★ 一般认为,侦查权不属于司法权,其运作更为偏重效率价值。因此,不得随意停止侦查活动。由此规律,可以综合记忆以下法条: ①“在作出回避决定前,侦查人员不得停止对本案的侦查工作。” ② “在查明犯罪嫌疑人身份的过程中,不得停止侦查取证工作。” ③“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停止侦查活动。” 考点二:刑事诉讼与的关系★★ 刑事诉讼刑诉法与法治国家的关系 刑事诉讼法与 的关系 法与法治国家 ①刑事诉讼法在实现法治国家方面的作用,集中体现在与的关系之中。 ②刑事诉讼法规范和国家权力,从而成为保障公民基本和自由的基石。而国家权力得以规范行使与公民基本和自由得以充分保障,正是法治国家的基本标志。 ①一方面体现为其在中的的重要地位,以至于关于程序性条款的规定成为法治国家的基本标志; ②一方面体现为其在维护制度方面发挥的重要作用。具体而言:其一,要通过刑事诉讼法保证刑法的实施来实现;其二,要通过刑事诉讼法本身的实施来实现。(尊重和保障写入了新《刑事诉讼法》第2条) 第二讲 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 考点一: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及结案方法 具体情形 立案 侦查 撤销案件 撤销案件 撤销案件 撤销案件 撤销案件 撤销案件 审查起诉 不起诉(法定) 不起诉(法定) 不起诉(法定) 不起诉(法定) 不起诉(法定) 不起诉(法定) 审判 “宣告无罪” 终止审理 终止审理 终止审理 终止审理 终止审理 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不立案 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不立案 不立案 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撤回告诉的 不立案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不立案 不立案 +没有犯罪事实 ①审判阶段被告人死亡,但现有证据能够证明其无罪,应宣告无罪;能证明其有罪的,则应终止审理。 ②共同犯罪案件,如果提出上诉的被告人死亡,其他被告人没有提出上诉,第二审人民仍应当对全案进 行审查。死亡的被告人不构成犯罪的,应当宣告无罪;审查后认为构成犯罪的,应当宣布终止审理。对其 他同案被告人仍应当作出判决或者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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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各种结案方法之处理方式 不立案:决定 撤销案件:决定 不起诉:决定 不受理:裁定 终止审理:裁定 宣告无罪:判决 ①判决和裁定的主体只能是,因此,公、检作出的就只能是决定,如不起诉、不立案。 ②如果一个诉讼行为是公检法均有权作出的,也只能用决定。如回避、拘传、取保候审等。

(三)程序倒流 发现嫌疑人没有违法犯罪行为 发现犯罪事实并非嫌疑人所为 ④②①

对于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 审查起诉部门对于本院侦查部门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 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将案卷退回机关处理 应当退回本院侦查部门建议作出撤销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将案卷退回机关并建议机关重新侦查 ⑤案件的处理。 ③ 第三讲 管辖 考点一:立案管辖之自诉案件(人民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侮辱、诽谤案(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致人死亡的除外);虐待案(致人重伤或死亡的除外);侵占案(侵占案不论是否严重,一律告诉才处理)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3年以下)刑事案件 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第五章(侵犯财产权利)规定的,对被告人可以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其他轻微刑事案件、遗弃案(刑法第261条)、妨害通信自由案(刑法第252条)、重婚案(刑法第25)、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刑法第245条)、故意伤害案(轻伤)(刑法第234条第1款)、侵犯知识产权案件(刑法分则第3 章第7节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刑法分则第3 章第1节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被害人直接向起诉的,应当依法受理;(可以自诉) 对于其中证据不足,可由机关受理的,应当移送机关立案侦查;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移送机关立案侦查;(还可由自诉转化为公诉) 被害人向机关控告的,机关应当受理。(可以公诉) ⑥纯粹自诉 严格来说,由于今年修正案增加了一种“没有犯罪事实”作为法定不起诉的情形之一,因此,程序倒流

严格来说已经与新规定相互冲突,但三大本第282页仍然保留了这一司法解释的内容。我们可以这样理解:在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同时,或者退回机关处理,或者退回机关并建议重新侦查。 ②

无人被杀,无人被抢,刑事案件根本没有发生,因此立案错误,一般退回去撤案 ③

由于自侦案件都是连人带事一起立案,如张某贪污案,因此,没有犯罪事实,或者并非嫌疑人所为,均为立案错误,因而都需要撤销案件。 ④

有刑事案件发生,立案没有错误,因此不需要撤销案件,但人抓错了,因此退回去重新侦查 ⑤

因为犯罪事实并非嫌疑人所为,说明犯罪事实确实存在,只是另有其人,因此立案并无错误,只是侦查抓错了人,因此需要重新侦查,而非撤销案件。 ⑥

注意:职务侵占罪应由机关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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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不得调解、不得反诉 ①公诉转自诉 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机关或者人民已经作出不予追究的书面决定的案件。 ①机关或人民在侦查过程中,如果发现被告人还犯有——(1)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可以告知被害人向人民直接提起诉讼;(2)属于可以受理的其他类型自诉案件,可以立案进行侦查。然后在人民提起公诉时,随同公诉案件移送人民,由人民合并审理。② ②人民在审理自诉案件过程中,如果发现被告人还犯有必须由人民提起公诉的罪行时,则应将新发现的罪行另案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或者人民处理。③ ③审理公诉案件中发现未起诉的刑事公诉案件,应当建议补充、变更起诉(《高法解释》第17) 考点二:立案管辖之自侦案件(人民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贪污贿赂罪(刑法分则第八章规定的贪污贿赂犯罪及其他章中明确规定依照第八章相关条文定罪处罚的犯罪案件,国家工作人员) 渎职罪(刑法分则第九章,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关于人民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范围的规定》第2条 如: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案;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案;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案、不解救被拐卖妇女儿童罪,阻碍解救被拐卖妇女儿童罪„„(建议亲自浏览该法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危害人身和民主权利的犯罪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它重大犯罪 非法拘禁案、非法搜查案、刑讯逼供案、暴力取证案、体罚虐待被监管人案、报复、破坏选举案 层报省级以上人民(检察委员会)决定 省级人民可以决定由下级人民直接立案侦查,也可以决定直接立案侦查 ⑥⑤贪污案、挪用案、受贿案、单位受贿案、行贿案、对单位行贿案、介绍贿赂案、单位行贿案、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隐瞒境外存款案、私分国有资产案、私分罚没财物案。 ④①渎职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此,国有公司、企业领导人的渎职犯罪就由负责侦查。 ②非法拘禁案、非法搜查案、破坏选举罪等罪名是一般主体的犯罪,只有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时才由立案侦查。 以往,公诉转自诉案件是不能适用简易程序的,因为根据旧法,简易程序只适用于3年以下认罪案件,而公诉转自诉案件量刑是3年以上,故不适用,但今年修正案将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拓展为基层审理的认罪案件,这样就可以囊括绝大部分公诉案件,因此,部分公诉转自诉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了。但可能判处无期和死刑的案件,由于归中院管辖,因此仍不可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②

在侦查故意杀人罪的过程中,发现被告人还有侵占(告诉才处理)的犯罪事实,则只能告知被害人向起诉;在侦查故意杀人罪的过程中,发现被告人还有重婚的犯罪事实,也可以作为公诉案件直接立案侦查(这类案件既可公诉,又可自诉)。 ③

在审理侵占罪时,如接到自诉人起诉被告人还犯有虐待罪,可以合并审理(都是自诉案件)。发现重婚罪,也可直接受理审判,因为这类案件既可公诉,也可自诉。但如果发现被告人还犯有抢劫罪(公诉案件),则只能交由作为公诉案件重新立案侦查,不能直接审理。 ④

注意:商业贿赂犯罪属于机关侦查。 ⑤

注意,聚众阻碍解救被拐卖妇女儿童罪属于一般主体的犯罪,不归侦查。 ⑥

报复,是特殊主体的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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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三:立案管辖之机关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 国有公司负责人的渎职犯罪:如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国有公司、企业领导)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为亲友非法牟利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 涉税案件(例外: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案由于是渎职犯罪,因此由立案侦查) 商业贿赂、商业行贿、职务侵占罪 伪证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等其他犯罪 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 考点四:发现起诉错误时的处理★★ 对于违反立案管辖规定,人民已经提起公诉(如对本属于直接受理的侵占案提起公诉),人民在审判阶段才发现的案件,人民应当建议人民撤回起诉,人民不应对违反立案管辖规定的案件开庭审判。 考点五:审判管辖之级别管辖★★★★ 重点:中级人民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 中级人民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 危害案件、恐怖活动犯罪案件 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 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而没收违法所得程序:由犯罪地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的中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下列哪些案件最低由中院管辖?① A.美籍华人张某在南京市某景点旅游时,其随身携带的钱包被陈某盗窃,内有财物价值4000元; B.韩国人朴永焕在中国绑架某富商,并将其杀害;(中国富商将韩国人杀害呢?) C.北京人韩友谊在东莞探亲时,被无业游民李某殴打致轻伤; D.山顶洞人段波通过yy频道等网络媒体,散播危险言论,阴谋国家政权。 刑事自诉案件的自诉人、被告人一方或者双方是在港、澳、台居住的中国公民或者其住所地是在港、澳、台的单位的(自诉案件当事人有涉港澳台的),由犯罪地的基层人民审判。 ①以上案件是指最低由中院审理,而不是只能由中院审理。 ④“就高不就低原则”:一人犯数罪、共同犯罪和其他需要并案审理的案件,只要其中一人或者一罪属于上级人民管辖的,全案由上级人民管辖。 考点六:专门管辖——军事★★★ 现役军人(含军内在编职工,下同)和非军人共同犯罪的,分别由军事和地方人民或者其他专门管辖;涉及国家军事秘密的,全案由军事管辖。

由地方人民或者军事以外的其非军人、随军家属在营区内犯罪的; 军人在办理退役手续后犯罪的; 他专门管辖(不由军事管辖): 现役军人入伍前犯罪的(需与服役期内犯罪一并审判的除外) 退役军人在服役期内犯罪的(犯军人违反职责罪的除外) 总结:以下三类案件由军事管辖:(1)涉及军事秘密;(2)军人违反职责罪;(3)现役军人在服役期间犯罪在服役期间被发现的。 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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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79-多选 下列哪些情形不由军事管辖? A.无业游民刘某在军营盗窃构成犯罪的; B.军人王某在服役期间被发现入伍前曾经有过严重的持械抢劫致人重伤的行为; C.王某已退役,发现其在服役期间交通肇事逃逸的; D.王某在办理退役手续后非法将的在库支窃出并出卖的。

①考点七:指定管辖的主要情形与程序★★

情形 管辖不明: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 管辖明确:不宜或不能行使管辖权的 程序要求 ①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争议应当在审限内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争议的人民分别逐级报请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指定管辖。 ②有管辖权但客观上不能行使管辖权:报请上一级人民指定 不宜行使管辖权的:有管辖权的人民因案件涉及本院院长需要回避、以及其他不宜或者无法行使管辖权的:可以请求上一级人民管辖;上一级人民也可以指定与提出请求的人民同级的其他人民管辖。 指定管辖不能改变刑事案件的级别管辖。 案件材料的处理 对于公诉案件,应当书面通知提起公诉的人民,并将全部案卷材料退回,同时书面通知当事人;对于自诉案件,应当将全部案卷材料移送被指定管辖的人民,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四讲 回避 考点一:回避的适用人员★★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 陪审员、员、鉴定人(以及具有专审委会委员、检委会委员 门知识的人)和翻译人员、勘验人员 不能适用于: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 考点二:回避的理由(一般不会直接考察,但往往会结合回避的复议,考察是否属于法定回避理由,以及法庭的处理方式)★ 利害关系 请客送礼 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②的; 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③ 与本案当事人有其它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不得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应提交证据材料) ABCD 刑诉中近亲属的范围是:父母、夫妻、子女,同胞兄弟姐妹;民诉中近亲属的范围是:父母、夫妻、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最高人民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第一条将此范围扩大为:“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有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姻亲关系的”。 ③ 此句的意思是,担任过本案的证人等,就不能再担任那些需要回避的人员了,而不是说不能再担任证人。 地址:海淀区北三环西路双榆树东里29号楼 5 网址:www.wanguoschool.net 万国微博地址:http://t.sina.com.cn/wanguoj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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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一次原则 参加过本案侦查、起诉的侦查、检察人员,如果调至人民工作,不得担任本案的审判人员。 参加过本案侦查的侦查人员,如果调至人民工作,不得担任本案的检察人员。 原审人民对于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 人民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 例外 对于下级人民报送的请求停止执行死刑的报告及相关材料,由最高人民作出核准死刑裁判的原合议庭负责审查,必要时,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最高死刑复核后,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应当发回重审,但不要求另行组成合议庭 ★★

考点三:回避的申请和复议主体★★★ 回避的申请主体及复议主体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①近亲属无权申请回避(同学们一定要注意题干中给出的当事人年龄的信息,如果当事人是十八岁以上,其父母就是近亲属,无权申请回避,如果当事人是十八岁以下,其父母就是法定代理人,有权申请回避); ②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具有的申请回避权,不需要经过当事人本人同意。 【模拟演练】某诈骗案,被告人甲19岁。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听人说被害人的父亲乙在开庭前曾请法官丙出去吃过饭。关于本案中的回避,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① A.被告人的父亲有权申请该法官回避; B.被告人的父亲如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则有权申请该法官回避; C.对于驳回申请,甲的辩护人可以申请复议; D.甲的辩护人如申请回避,需要经过甲的同意。 考点四:回避的审查与决定(谁的人,谁决定)★★★ 回避对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 院长 检察长和机关负责人 翻译人员和鉴定人 出庭的人民,由该院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 ②真题在考察这一知识点时往往会设计陷阱,请考生特别注意题干中的罪名信息,如果罪名属于立案侦查,则该侦查人员的回避由机关负责人决定,如果该罪名属于立案侦查,则该侦查人员的回避由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如:王某因涉嫌报复(管辖)被立案侦查后,发现负责该案的侦查人员刘某与自己是邻居,两家曾发生过纠纷,遂申请刘某回避。刘某的回避应当由检察长决定。 决定主体 由院长、检察长、机关负责人决定 本院审判委员会 同级人民检察委员会 聘请或指派方的负责人 ①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出庭的检察人员、员提出回避申请的,人民应当通知指派该检察人员 考点五:对回避决定的复议★★★ 被决定回避的人员对回避决定的复议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检察机关驳回回避申请的复议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驳回回避申请的复议 可以在恢复庭审前申请复议一次; 、作出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后,应当告知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向原决定机关申请复议一次。 根据法定事由提出回避申请被驳回,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异议的,可以当庭申请复议一次; 不属于法定情形的回避申请,由法庭当庭驳回,不得申请复议。 复议期间,诉讼活动不停止 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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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讲 辩护与代理

考点一:辩护人的范围★★★★

可以担任辩护人的人 不能担任辩护人的人 相对排除(被告人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除外) 绝对排除 律师 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被宣告缓刑和刑罚尚未执行完毕的人 依法被剥夺、人身自由的人 无行为能力或行为能力的人 、、机关、机关、监狱的现职人员(注意:不含“司法行政机关”) 本院的人民陪审员(注意:“本院”二字) 与本案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 外国人或者无国籍的人 ① 考点二:侦查阶段的辩护律师★★ 诉讼地位 诉讼权利 辩护人(只能委托律师) 可以会见和通信。 有权申请取保候审 不得调查取证,②不得阅卷。 律师聘请 ①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 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和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 ④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考点三:刑事诉讼中律师与非律师权利的区别★★★ 阅卷权 律师 非律师 经或许可 自人民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辩护律师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③ 辩护人认为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机关、人民收集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未提交的,有权申请、调取。 律师会见不需要经过许可 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即可会见 经或许可 会见通信权 此处应该用民法的年龄标准,10岁以下为无行为能力人,18岁以下为行为能力人,16至18岁以自己劳动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视为完全行为能力人。 ②

有教材认为,侦查阶段也有调查取证权,三大本没有明确立场。本人认为,侦查阶段辩护律师没有调查取证权。 ③

新法第39条:“辩护人认为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机关、人民收集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未提交的,有权申请人民、人民调取。” 地址:海淀区北三环西路双榆树东里29号楼 7 网址:www.wanguoschool.net 万国微博地址:http://t.sina.com.cn/wanguoj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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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证书要求: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即可要求会见,但是,危害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和特别重大贿赂犯罪,侦查阶段会见仍需要侦查机关批准。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②在场要求:律师会见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 ③时间要求:律师要求会见犯罪嫌疑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至迟不得超过48小时。 ④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 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辩护律师和其他辩护人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人民、人民不派员在场。 调查取证权 ①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亲自收集), ②也可以申请人民、人民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通知证人出庭作证(申请、收集)。 ③辩护律师经人民或者人民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人身保障权 无 辩护人涉嫌犯罪的,应当由办理辩护人所承办案件的侦查机关以外的侦查机关办理。辩护人是律师的,应当及时通知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或者所属的律师协会。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认为机关、人民、人民及其工作人员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有权向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申诉或者控告,人民对申诉或者控告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情况属实的,通知有关机关予以纠正。 ①在案件侦查终结前,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侦查机关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并记录在案。 ②审查批准逮捕,可以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③审查起诉阶段,应当听取辩护人的意见(注意:其他都是需要提出要求) 控告申诉权 提出意见权 ④最高人民复核死刑案件,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获得通知权 申请变更、解除强制措施的权利 开庭3日之前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均享有申请变更、解除强制措施的权利。 考点四:辩护人的义务★ 辩护人收集的有关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应当及时告知机关、人民。 辩护人或者其他任何人,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不得威胁、引诱证人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以及进行其它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 辩护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的有关情况和信息,有权予以保密,但是,辩护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危害、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的,应当及时告知司法机关。 8 本人微博地址:日知为智(新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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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五:指定辩护★★★

指定辩护 对象 适用前提 申请主体 义务主体 指定程序 适用情形 只能是律师 没有辩护人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近亲属 ★★★ 公、检、法 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 应当指定的情形:①盲、聋、哑人;②尚未完全丧失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③未成年人;④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人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考点六:拒绝辩护问题★★★ 《解释》第3:被告人坚持自己行使辩护权,拒绝人民指定的辩护人为其辩护的,人民应当准许,并记录在案;被告人具有本解释第三十六条规定情形(应当指定)之一,拒绝人民指定的辩护人为其辩护,有正当理由的,人民应当准许,但被告人需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人民应当为其另行指定辩护人。 总结:应当指定的情形,有正当理由,应当准许,且最后必须有人帮其辩护。 可以指定的情形,应当准许。 《解释》第165条:被告人当庭拒绝辩护人为其辩护,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的,应当同意,并宣布延期审理。 被告人要求人民另行指定辩护律师,合议庭同意的,应当宣布延期审理。 总结:要求另行委托的,应当同意。 要求另行指定的,可以同意。 总结:再次拒绝的,如果属于应当指定辩护的情形,不予准许(应当指定的,只能拒绝一次) 再次拒绝的,如果属于其他情形,可以准许,但再也不能找别人为其辩护,只能自行辩护。 自案件宣布延期审理之日起至第十日止,准备辩护时间不计入审限。 委托主体 考点七:诉讼代理人和辩护人之不同★★★ 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其在押,监护人、近亲属也可以委托 诉讼代理人: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①; 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②在没收违法所得程序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都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 在强制医疗程序中,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 地位不同 辩护人:的诉讼参与人 诉讼代理人:非的诉讼参与人,必须在授权范围内进行不得违背被代理人意志。 职能不同 委托时间 ①②

辩护人:辩护职能 诉讼代理人:控诉职能 辩护人:自犯罪嫌疑人被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自诉案件随时可以委托 诉讼代理人: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委托,自诉案件随时可以委托 只有被害人的近亲属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自诉人及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近亲属不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 今年大纲新增了两个代理种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中的代理以及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中的代理,具体内容见讲义“特别程序”一章。 地址:海淀区北三环西路双榆树东里29号楼 9 网址:www.wanguoschool.net 万国微博地址:http://t.sina.com.cn/wanguoj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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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讲 刑事证据

考点一:证据的基本属性★★ 证据属性 客观性 不符合证据属性的情形 幻觉、意见和推测等主观性占主导地位的材料,不得做证据使用,证人的猜测性、评论性、推断性的证言,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但根据一般生活经验判断符合事实的除外。 关联性 品格证据、前科、类似事件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品格证据虽然不能作为定罪证据,但可以作为量刑证据,如果题目问到某一品格证据属于哪种证据种类,意思是在量刑阶段使用)。 合法性 不符合法定证据种类的不得作为证据使用(如警犬嗅觉、测谎结论等,今年注意,增加了①电子数据) 证据收集主体不合法 证据收集程序不合法 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考点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排除的范围 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 在口供中,只排除供述,而辩解不排除。因为辩解有利于嫌疑人、被告人。 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排除的阶段 程序启动与初步审查 在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 起诉书副本送达后开庭审判前,被告人提出其审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应当向人民提交书面意见。被告人书写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告诉,由人民工作人员或者其辩护人作出笔录,并由被告人签名或者捺指印。 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认为可能存在上述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 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前或者庭审中,提出被告人审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法庭在公诉人宣读起诉书之后,应当先行当庭调查。 法庭辩论结束前,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审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法庭也应当进行调查。 初步的举证责任 证明责任的转移 证明方法 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审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法庭应当要求其提供涉嫌非法取证的人员、时间、地点、方式、内容等相关线索或者证据。(被告人承担初步的证明责任) 在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的过程中,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证明。 现有证据材料不能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的,人民可以提请人民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人民可以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也可以要求出庭说明情况。经人民通知,有关人员应当出庭。 公诉人当庭不能举证的,可以建议法庭延期审理。 测谎结论不需要人的专门知识,而是机器自动给出结果或反应,人只需要简单判断即可,因而不属于鉴

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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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人为提供新的证据需要补充侦查,建议延期审理的,法庭应当同意。 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申请通知讯问人员、讯问时其他在场人员或者其他证人到庭,法庭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宣布延期审理。 公诉人提交加盖公章的说明材料,未经有关讯问人员签名或者盖章的,不能作为证明取证合法性的证据。 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 审判前供述的使用 经法庭审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告人审判前供述可以当庭宣读、质证: (一)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未提供非法取证的相关线索或者证据的; (二)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已提供非法取证的相关线索或者证据,法庭对被告人审判前供述取得的合法性没有疑问的; (三)公诉人提供的证据确实、充分,能够排除被告人审判前供述属非法取得的。 法律后果 对于经过法庭审理,确认或者不能排除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对有关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对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审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意见,第一审人民没有审查,并以被告人审判前供述作为定案根据的,第二审人民应当对被告人审判前供述取得的合法性进行审查。检察人员不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或者已提供的证据不够确实、充分的,被告人该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侦查监督 人民审查起诉部门在审查中发现侦查人员以非法方法收集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同时应当要求侦查机关另行指派侦查人员重新调查取证,必要时人民也可以自行调查取证。侦查机关未另行指派侦查人员重新调查取证的,可以依法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 考点三:刑事证据制度的基本原则(每年都有一到两题理论题,因此同学们要注意类似知识点) (一) 证据裁判原则★★★ 含义:对于案件事实的认定,必须有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证据不充分,不能认定案件事实。 内容:①认定案件事实必须依靠证据,没有证据不能认定案件事实,除非法律另有规定;②用于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必须具有证据能力(证据资格);用于定案的证据必须是在法庭上查证属实的证据。 (二) 自由心证原则 含义:证据的取舍、证据的证明力的大小以及对案件事实的认定规则等,法律不预先加以明确规定,而由裁判主体按照自己的良心、理性形成内心确信,以此作为对案件事实认定的一项基本原则。 内容:自由判断+内心确信 考点四:证据种类之物证、书证★★★ 物证 以外部特征、物质属性、存在场所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物品或痕迹 (无体物也可以是物证,如毒气;痕迹也是物证,如脚印、指纹和笔迹。) 书证 以其记载的内容和反映的思想来证明案件情况的书面材料或其它物质材料(不论其载体为何物,如根据被害人在地板上写下的一组数字找到犯罪嫌疑人的门牌号码,该地板也是书证) 注意 1.对证据的固定和出示方式不改变证据的本来属性。(比如,对证人证言进行记录而形成的证人证言笔录,不属于书证,仍然属于证人证言) 2.对被告人口供拍摄的录象仍然属于口供,而不属于视听资料,但如果是为了证明讯问过程有无刑讯逼供而拍摄该录象,则属于视听资料。 地址:海淀区北三环西路双榆树东里29号楼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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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流泪播种的,必欢呼收割。 物证、书证的排除 (重要) ①原物的照片、录像或者复制品,不能反映原物的外形和特征的; ②书证有更改或者更改迹象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书证的副本、复制件不能反映书证原件及其内容的; ③经勘验、检查、搜查提取、扣押的物证、书证,未附有相关笔录和清单,不能证明物证、书证来源的; ④对物证、书证的来源及收集过程有疑问,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 物证、书证可补正(补正或合理解释)的排除 (重要) ①收集调取的物证、书证,在相关笔录、清单上没有侦查人员、物品持有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物品特征、数量、质量、名称等注明不详的; ②收集调取物证照片、录像或者复制品,书证的副本、复制件未注明与原件核对无异,无复制时间、无被收集、调取人(单位)签名(盖章)的; ③物证照片、录像或者复制品,书证的副本、复制件没有制作人关于制作过程及原物、原件存放于何处的说明或者说明中无签名的; ④存在其他瑕疵的。 考点五:证据种类之证人证言★★★ 概念 了解案件情况并向司法机关作证的当事人以外的自然人(见证人不是证人,其了解的不是案件情况,而是诉讼过程;单位不能作证人,单位证明是书证,而不是证人证言) 证人资格 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 (因此,年幼的人,只要能辨别是非,能够正确表达,也可以作证人) 身份特点 意见证据 不可替代性,证人身份优先性 《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12条第3款规定:“证人的猜测性、评论性、推断性的证言,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但根据一般生活经验判断符合事实的除外。” 证言排除规则 (重要) 以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证人证言,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处于明显醉酒、麻醉品中毒或者精神药物麻醉状态,以致不能正确表达的证人所提供的证言,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证人的猜测性、评论性、推断性的证言,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但根据一般生活经验判断符合事实的除外;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证人证言,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一)询问证人没有个别进行而取得的证言; (二)没有经证人核对确认并签名(盖章)、捺指印的书面证言; (三)询问聋哑人或者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少数民族人员、外国人,应当提供翻译而未提供的。 可补正的排除 (重要) (一)没有填写询问人、记录人、法定代理人姓名或者询问的起止时间、地点的;(二)询问证人的地点不符合规定的;(三)询问笔录没有记录告知证人应当如实提供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法律责任内容的;(四)询问笔录反映出在同一时间段内,同一询问人员询问不同证人的。 证人保护 对于危害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性质的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人民、人民和机关应当采取以下一项或者多项保护措施: (一)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 (二)采取不暴露外貌、真实声音等出庭作证措施; (三)禁止特定的人员接触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 (四)对人身和住宅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 (五)其他必要的保护措施。 证人、鉴定人、被害人认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可以向人民、人民、机关请求予以保护(有权申请保护) 12 本人微博地址:日知为智(新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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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补偿 (了解) 证人因履行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费用,应当给予补助。证人作证的补助列入司法机关业务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 有工作单位的证人作证,所在单位不得克扣或者变相克扣其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

考点六:证据种类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口供的直接排除 (重要) 口供的排除: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一)讯问笔录没有经被告人核对确认并签名(盖章)、捺指印的; (二)讯问聋哑人、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人员时,应当提供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员或者翻译人员而未提供的。(三)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被告人供述; 口供的可补正排除 (重要) 可补正的排除:(一)笔录填写的讯问时间、讯问人、记录人、法定代理人等有误或者存在矛盾的;(二)讯问人没有签名的;(三)首次讯问笔录没有记录告知被讯问人诉讼权利内容的。 考点七:证据种类之鉴定意见★★ 鉴定意见的排除 鉴定意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一)鉴定机构不具备法定的资格和条件,或者鉴定事项超出本鉴定机构项目范围或者鉴定能力的; (二)鉴定人不具备法定的资格和条件、鉴定人不具有相关专业技术或者职称、鉴定人违反回避规定的; (三)鉴定程序、方法有错误的; (四)鉴定意见与证明对象没有关联的; (五)鉴定对象与送检材料、样本不一致的; (六)送检材料、样本来源不明或者确实被污染且不具备鉴定条件的; (七)违反有关鉴定特定标准的; (八)鉴定文书缺少签名、盖章的;(九)其他违反有关规定的情形。 经人民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考点八:证据种类之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笔录★ 勘验检查笔录的排除 (重要) ①勘验、检查笔录存在明显不符合法律及有关规定的情形,并且不能作出合理解释或者说明的,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②勘验、检查笔录存在勘验、检查没有见证人的,勘验、检查人员和见证人没有签名、盖章的,勘验、检查人员违反回避规定等情形,应当结合案件其他证据,审查其真实性和关联性。 辨认结果的排除(重要)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严格审查,不能确定其真实性的,辨认结果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①辨认不是在侦查人员主持下进行的; ②辨认前使辨认人见到辨认对象的; ③辨认人的辨认活动没有个别进行的; ④辨认对象没有混杂在具有类似特征的其他对象中,或者供辨认的对象数量不符合规定的;尸体、场所等特定辨认对象除外。 ⑤辨认中给辨认人明显暗示或者明显有指认嫌疑的。 辨认结果可补正的排除 (一)主持辨认的侦查人员少于二人的;(二)没有向辨认人详细询问辨认对象的具体特征的;(三)对辨认经过和结果没有制作专门的规范的辨认笔录,或者辨认笔录没有侦查人员、辨认人、见证人的签名或者盖章的;(四)辨认记录过于简单,只有结果没有过程的;(五)案卷中只有辨认笔录,没有被辨认对象的照片、录像等资料,无法获悉辨认的真实情况的。 考点九:证据种类之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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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听资料:以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或其它高科技设备所储存的信息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资料。 电子数据:如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网络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内容 视听资料往往是在犯罪过程中形成的,如现场监控录象,如是由办案人员在诉讼过程中形成的,往往不是视听资料。 视听资料的排除: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听资料,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①真伪不明:视听资料经审查或者鉴定无法确定真伪的;②来源不明:对视听资料的制作和取得的时间、地点、方式等有异议,不能作出合理解释或者提供必要证明的。

考点十:证据分类之原始与传来证据★★★★★(非常重要)

凡是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未经复制或转述的证据是原始证据,即第一手资料。 凡不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经过复制或转述的证据为传来证据,即第二手证据。 考点十一:证据分类之直接与间接证据★★★★★(非常重要) 能够单独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犯罪嫌疑人实施了犯罪行为)的是直接证据,还包括否定性的直接证据(能够否定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即能够排除其作案可能的证据,如放火案中,能够证明是电路短路引起火灾的监控录象) 不能单独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是间接证据 考点十二:证据分类之言词与实物证据★★★ 以言词作为表现形式的证据乃言词证据:鉴定意见 以物品的性质或外部形态、存在状况及其内容表现证据价值的证据乃实物证据:勘验检查笔录 考点十三:证据分类之有罪与无罪证据★ 考点十四:证明对象★★★★ 证明对象 实体法事实(即使被告人认罪,也要加以证明) 成为争议事项的程序法事实。(注意:证据本身不是证明对象。) 免证事实 为一般人共同知晓的常识性事实 人民生效裁判所确认的并且未依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的事实 法律、法规的内容以及适用等属于审判人员履行职务所应当知晓的事实 在法庭审理中不存在异议的程序事实 法律规定的推定事实 ②① ①

了解:(1)有关犯罪构成要件方面的事实;(2)作为从重或者从轻、减轻、免除刑事处罚的事实;(3)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个人情况和犯罪后的表现。

了解:(1)关于回避的事实;(2)影响采取某种强制措施的事实;(3)关于耽误期限是否有不能抗拒 14 本人微博地址:日知为智(新浪)

的原因的事实;(4)违反法定程序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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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十五:证明标准:★★★(第一张表了解即可)

立案 逮捕 只要求确定是否有犯罪事实发生并依照法律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要求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能证明犯罪事实系犯罪嫌疑人所为,且证据已经有部分查证属实),„„ 侦查终结 提起公诉 审判(必须掌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①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②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③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根据现有证据能否定案) 间接证据的定案规则 (死刑案件证据规定) 据以定案的间接证据已经查证属实 据以定案的间接证据之间相互印证,不存在无法排除的矛盾和无法解释的疑问 据以定案的间接证据已经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 依据间接证据认定的案件事实,结论是唯一的,足以排除一切合理怀疑 运用间接证据进行的推理符合逻辑和经验判断。根据间接证据定案的,判处死刑应当特别慎重 (必须掌握根据现有证据能否定案) 考点十六:刑事证据规则★★★ 传闻证据规则 意见证据规则 如无法定理由,任何人在庭审期间以外及庭审准备期间以外的陈述,不得作为认定被告人有罪的证据。 是指证人只能陈述自己亲自感受和经历的事实,而不得陈述对该事实的意见或者结论。 ①是指为了防止误认事实或发生其他危险性,而在运用某些证明力显然薄弱的证据认定案情时,必须有其他证据补强其证明力,才能被法庭采信为定案根据。 补强证据的条件:必须具有证据能力;必须具有的来源;本身必须具有真实性。 ②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补强证据规则 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③《死刑案件证据规定》:对于有下列情形的证据应当慎重使用,有其他证据印证的,可以采信: (一)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的被害人、证人和被告人,在对案件事实的认知和表达上存在一定困难,但尚未丧失正确认知、正确表达能力而作的陈述、证言和供述; (二)与被告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证人所作的对该被告人有利的证言,或者与被告人有利害冲突的证人所作的对该被告人不利的证言。 又称原始证据规则,是指以文字、符号、图形等方式记载的内容来证明案情时,其原件才是最佳证据。该规则要求书证的提供证应尽量提供原件,如果提供副本、抄本、影印本等非原始材料,则必须提供充足理由加以说明,否则,该书证不具有可采性。 ①物证:只有在原物不便搬运、不易保存或者依法应当由有关部门保管、处理或者依法应当返还时,才可以拍摄或者制作足以反映原物外形或者内容的照片、录像或者复制品。 ②书证:只有在取得原件确有困难时,才可以使用副本或者复制件。 又称非任意自白排除规则,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只有基于被追诉人自由意志而作出的自最佳证据规则 自白任意规则 白(即承认有罪的供述),才具有可采性;违背当事人意愿或违反法定程序而强制作出的供述不是自白,不具有可采性,必须予以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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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讲 强制措施

考点一:强制措施概述★★ 主体 对象 性质 目的 必须是公检法。因此,公民扭送不是强制措施。 只能是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不能是其他诉讼参与人和案外人。不能对证人采取强制措施。 强制措施是对人身自由的剥夺或,针对财物的不能称为强制措施,如搜查、扣押等。 预防性,而没有惩罚性

考点二:拘传与传唤的区别★★

拘传与传唤的区别点 对象不同 拘 传 “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针对证人,司法部认为,也不能针对单位犯罪的诉讼代表人) 强制力不同 具有强制性,是强制措施 传唤并非拘传的必经程序(而民诉传唤是拘传的必经程序) 不具有强制性 ①传 唤 当事人 考点三:拘传的决定机关和执行机关★★ 拘传的决定机关是公检法,执行机关也是公检法。 考点四:拘传的适用程序★ 负责人批准;县级以上机关负责人、检察长、院长批准。 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或者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异地拘传应当通知当地司法机关“协助”(不是负责) 必须出示拘传证,可以使用戒具 一次拘传、传唤的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不得以连续拘传传唤的形式变相羁押被拘传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其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考点五:取保候审的适用情形★★★★ 适用对象 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适用附加刑的 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提请逮捕后,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需要复议、复核的; 移送起诉后,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需要复议、复核的; 持有有效护照和有效出入境证件,可能出境逃避侦查,但不需要逮捕的 一审判处缓刑,未过上诉抗诉期的 不能适用的情形 累犯、犯罪集团的主犯、以自伤自残等办法逃避侦查、取保期间故意重新犯罪的、暴力犯罪、其他严重犯罪 ①

因为诉讼代表人不可能是嫌疑人、被告人,因此不能成为强制措施的适用对象。 16 本人微博地址:日知为智(新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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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六: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请和监视居住的义务对比学习)

被取保候审人应当遵守的义务 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取保候审是由、决定的,执行机关在批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住处前,应当征得决定机关同意。) 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24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选择性义务 (可以要求其遵守其中一项或多项) 不得进入特定场所 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考点七:保证方式及违反义务的处理★★★ 保证金保证 保证金的收取 ①取保候审的决定机关应当综合考虑保证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需要,被取保候审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性质、情节,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被取保候审人的经济状况等情况,确定保证金的数额。 ②提供保证金的人应当将保证金存入执行机关指定银行的专门账户。 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本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凭解除取保候审的通知或者有关法律文书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 违反取保候审义务 ①没收部分或全部保证金(执行机关)。在此基础上,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②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③对犯罪嫌疑人继续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的时间应当累计计算。 犯罪 在取保候审期间涉嫌重新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执行机关应当暂扣其交纳的保证金,待人民判决生效后,决定是否没收保证金。对故意重新犯罪的,应当没收保证金;对过失重新犯罪或者不构成犯罪的,应当退还保证金。 保证人保证 违反取保候审义务 保证人的条件:①与本案无牵连;②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③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④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保证人的义务:①监督被保证人遵守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②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本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 执行机关有权责令具结悔过,重新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保证人的处理分为三种:①罚款 ②刑事责任;③如果取保候审的被告人同时也是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保证人还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应当以其保证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起的诉讼请求数额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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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八:监视居住的适用情形★★★★★

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可以监视居住 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 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考点九:被监视居住人的义务★★★★ 被监视居住人应当遵守的义务 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监视居住的处所 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与被监视居住人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和聘请的律师以外的人)。 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违反上述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考点十:监视居住的程序★★★★ 执行地点 住处 指定居所 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 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对于涉嫌危害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或者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 通知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被判处管制的,监视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 执行机关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采取电子监控、不定期检查等监视方法对其遵守监视居住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在侦查期间,可以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的通信进行监控。 刑期折抵 监控 监视居住期间的会见 ①辩护律师可以同监视居住期间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人民许可,也可以同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 ③辩护律师会见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① (很重要) ②危害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

考点十一:拘留的情形★★★ ① 注意:监视居住期间,律师会见“不适用”以下规定:“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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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拘留的情形 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的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先行拘留。 决定拘留的情形 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无权决定刑事拘留,只能司法拘留 07-68-多选 在侦查中,下列哪些情形,有权对犯罪嫌疑人决定拘留? A.张某刑讯逼供案,在场的人指认他犯罪 B.姚某徇私枉法案,在取保候审期间企图自杀 C.王某贪污案,在取保候审期间毁灭证据并串供 D.高某受贿案,在其家中发现赃款、赃物 ① 考点十二:拘留的适用程序★★ 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紧急情况下,可以不要拘留证。 异地拘留:应当通知被拘留人所在地的机关,被拘留人所在地的机关应当予以配合。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对于决定拘留的人,由负责讯问、负责通知。 机关的拘留期限:(1)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三日以内提请人民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在这种情况下,羁押期限最长是14天;(2)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30日,人民应当自接到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7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这种情况下最长羁押期限是37日。 人民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十四日以内作出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三日。对不需要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对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检察机关不可能拘留犯罪嫌疑人达37天最多是17天) BC,注意,决定拘留的案件还必须是自侦案件。 地址:海淀区北三环西路双榆树东里29号楼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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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十三:逮捕的适用条件★★ 证据条件 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证明嫌疑人事实犯罪行为的证据已有查证属实的) 刑罚条件 必要性条件 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 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有危害、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考点十四:对提请逮捕的批准程序★★★ 条件 符合逮捕条件 不符合逮捕条件 需要补充侦查的 批捕期限 处理 批捕 不批捕 应当同时通知机关(不能退回补充侦查) ①已经被拘留的:7日; ②没有被拘留的:15天,最长不得超过20 天 ① 审查批捕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情形 对是否符合逮捕条件有疑问的 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检察人员当面陈述的 侦查活动可能有重大违法行为的 人民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询问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注意:审查逮捕部门办理审查逮捕案件,不能直接提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措施的意见。 对漏捕犯罪嫌疑人,应当建议机关提请批准逮捕。如果机关不提请批准逮捕的理由不能成立的,人民也可以直接作出逮捕决定,送达机关执行。 考点十五:逮捕的特殊程序★★★ 逮捕后的通知 逮捕后,应当立即将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羁押。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逮捕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 人民、人民对于各自决定逮捕的人,机关对于经人民批准逮捕的人,都必须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逮捕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逮捕后的讯问 逮捕后对羁押必要性的审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 ★

在不批捕的同时,告知其是因为需要补充侦查的原因而不批捕的,并不等于第三种处理方式。 20 本人微博地址:日知为智(新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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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十六:对外国人、无国籍人批准逮捕的程序★★★

案件性质 外国人、无国籍人涉嫌危害犯罪的案件或者涉及国与国之间政治、外交关系的案件以及在适用法律上确有疑难的案件 外国人、无国籍人涉嫌以上犯罪以外的案件, 由分、州、市人民审查并提出意见,报省级人民审查。省级人民征求同级外事部门的意见后,决定批准逮捕,同时报最高人民备案。经审查认为不需要逮捕的,可以直接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逮捕程序 由分、州、市人民审查并提出意见,层报最高人民审查。最高人民经征求外交部意见后,决定批准逮捕。经审查认为不需要逮捕的,可以直接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人民审查逮捕危害的案件、涉外案件以及检察机关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在批准逮捕后,应当报上一级人民备案。 考点十七:不批捕的处理与救济★★ 义务 救济方式 机关收到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后,应当立即释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 机关对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同级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提请复核 考点十八:强制措施的变更 撤销变更的通知义务 人民、人民和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机关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应当通知原批准的人民。(而非经其批准) 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的主体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人民、人民和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人民、人民或者机关对被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依法变更强制措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对于人民、人民或者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申请解除强制措施的主体 应当变更、撤销或解除逮捕的情形 案件不能在法定期限内办结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本法规定的侦查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办结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①。) 因鉴定时间较长,办案期限届满仍不能终结的案件,自期限届满之日起,应当对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变更强制措施,改为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对于已经逮捕的被告人,因进行司法鉴定而尚未审结的案件,法律规定的期限届满的,应当变更强制措施或者释放。 第一审判处管制或者宣告缓刑以及单独适用附加刑,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 第二审审理期间,被告人被羁押的时间已到第一审人民对其判处的刑期期限的 可以变更强制措施的情形 ①患有严重疾病的; ②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法律规定的期限届满的,应当解除羁押,这里的“可以”,是指办案机关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对不需要采取强制措施的,也可以不采取任何强制措施。 地址:海淀区北三环西路双榆树东里29号楼 21 网址:www.wanguoschool.net 万国微博地址:http://t.sina.com.cn/wanguoj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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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讲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考点一:附带民诉的赔偿范围★★★ 限于物质损失 ①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 ②因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 物质损失=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必然遭受的损失 不能提起附带民诉的情形 精神损失(刑案审结后,另行提起民诉,也不受理) 今后可能得到的或通过努力才能争得的物质利益 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物质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经过追缴或者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被害人向民事审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可以受理。 引起犯罪行为的民事纠纷 因犯罪行为间接引起的 考点二: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时间★★★★ 提起时间 刑诉成立(立案之日)至一审判决宣告之日,有权提起附带民诉的人在第一审判决宣告以前没有提起的,不得再提起附带民诉。但可以在刑事判决生效后另行提起民诉。 1.如果刑事部分作出撤销案件、不起诉或终止审理的处理,附带民事诉讼不能继续进行,而应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2.人民认定公诉案件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对已经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经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应当一并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3.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在第一审判决宣告以前没有提起的,不得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可以在刑事判决生效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4.在第二审案件附带民事部分审理中,第一审民事原告人增加的诉讼请求或者第一审民事被告人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者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考点三:附带民事诉讼的审理程序★★★★ 案件范围:审理附带民事诉讼,可以调解(但提起的附带民诉,不可调解),① 或者根据物质损失情况作出判决、裁定。(刑诉法第101条)被告人已赔偿的,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侦查、起诉与审判阶段都可以调解。但调解效力最高。 在侦查、预审、审查起诉阶段,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向机关、人民提出赔偿要求,已经机关、人民记录在案的,刑事案件起诉后,人民应当按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受理;经机关、人民调解,当事人双方达成协议并已给付,被害人又坚持向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也可以受理。 调解 调解书: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生效。调解达成协议并当庭执行完毕的,可以不制作调解书, 但应当记入笔录,经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员签名或者盖章即发生法律效力。 调解反悔之处理:经调解无法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同刑事诉讼一并判决。 人民认定公诉案件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对已经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经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应当一并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①

如果题目说附带民事诉讼都可以调解,则是错误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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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诉 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经人民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应当按自行撤诉处理 受理附带民事诉讼后,应当在五日内向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送达附带民事起诉状副本,或者送达 将口头起诉的内容及时通知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并制作笔录。被告人是未成年人的,应当将附带民事起诉状副本送达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将口头起诉的内容通知其法定代理人。 执行 财产 保全 诉讼费 判决后,查明被告人确实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应当裁定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查封、扣押或者冻结。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或者人民可以申请人民采取保全措施。人民适用保全措施,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查封、扣押和冻结,只能针对被告人本人的财产。 附带民事诉讼不收诉讼费 第九讲 期间、送达 考点一:期间的几种特殊的计算方式★★ 期间的最后一日为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满日期,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在押期间,应当至期满之日为止,不得因节假日而延长。 法定期间不包括路途上的时间。上诉状或者其它文件在期满前已经交邮的,不算过期。 考点二:重新计算期限的情形★★★★(很重要) 公检已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案件起诉到后,对于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应当依法对被告人重新办理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手续。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期限重新计算。 侦查过程中,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侦查羁押期限自发现之日起重新计算。 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应当对其身份进行调查,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后,人民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人民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后,人民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第二审人民发回原审人民重新审判的案件,原审人民从收到发回的案件之日起,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期限从决定转化之日起重新计算。 人民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考点三:不计入办案期限的情形★★★★(很重要) 精神病鉴定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 中止审理的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但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期限从决定转化之日起重新计算。 第二审人民应当在决定开庭审理后及时通知人民查阅案卷。人民应当在一个月以内查阅完毕。人民查阅案卷的时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依照高法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本条第一、二款规定另行委托、指定辩护人或者辩护律师的,自案件宣布延期审理之日起至第十日止,准备辩护时间不计入审限。 当事人和辩护人申请调查新证据,审判人员若同意该申请,并宣布延期审理的,其延期审理的时间不得超过一个月,延期审理的时间不计入审限。 地址:海淀区北三环西路双榆树东里29号楼 23 网址:www.wanguoschool.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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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讲 立案

考点一:立案监督★★★★ 控告人不服,可以向原决定机关申请复议 被害人认为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提出的,人民应当要求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或者直接向提起自诉。 人民认为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提出的,人民应当要求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认为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机关立案,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最高人民、关于刑事立案监督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去年的新增) 人民经审查,有证据证明机关可能存在违法动用刑事手段插手民事、经济纠纷,或者办案人员利用立案实施报复陷害、敲诈勒索以及谋取其他非法利益等违法立案情形,且已采取刑事拘留等强制措施或者搜查、扣押、冻结等强制性侦查措施,尚未提请批准逮捕或者移送审查起诉的,经检察长批准,应当要求机关书面说明立案理由。 人民经调查核实,认为机关不立案或者立案理由不成立的,经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应当通知机关立案或者撤销案件。(增加了对不应立案而立案的监督。) 机关认为人民撤销案件通知有错误的,应当在五日以内经县级以上机关负责人批准,要求同级人民复议。人民应当重新审查,在收到《要求复议意见书》和案卷材料后七日以内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并通知机关。 机关不接受人民复议决定的,应当在五日以内经县级以上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上一级人民复核。上级人民应当在收到《提请复核意见书》和案卷材料后十五日以内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通知下级人民和机关执行。(先复议,后复核。) 第十一讲 侦查 考点一:讯问犯罪嫌疑人★★★ 讯问时间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2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 侦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 未羁押的 讯问主体 讯问地点 已羁押的 讯问方法与内容 可以到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应当出示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 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羁押后,侦查人员讯问应当在看守所内进行。 应当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然后根据其陈述向其提出问题 侦查人员讯问时,应当告知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宽处理。 对侦查人员的提问,犯罪嫌疑人应当如实回答,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权拒绝回答 侦查人员在讯问嫌疑人时,可以对讯问过程录音或录像。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录音或录像。 录音或者录像应当全程进行,保持完整性。 对于同案犯罪嫌疑人的讯问,应当分别进行 考点二:询问证人/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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询问地点 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可以在现场进行,也可以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进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或者机关提供证言。在现场询问证人,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询问证人,应当出示或者机关的证明文件。 考点三:勘验、检查★★★★ 主体 侦查人员对于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应当进行勘验或者检查。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勘验、检查。 证明文件 见证人 侦查人员执行勘验、检查,必须持有人民或者机关的证明文件。 勘验时,人民应当邀请二名与案件无关的见证人在场。勘验、检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参加勘验、检查的人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 复验、复查 人民审查案件的时候,对机关的勘验、检查,认为需要复验、复查时,可以要求机关复验、复查,并且可以派检察人员参加。 尸体解剖 人身检查 对于死因不明的尸体,机关有权决定解剖,并且通知死者家属到场。 对犯罪嫌疑人可以强制检查;对被害人不能强制检查。 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或者医师进行。 强制采样 侦查实验 可以提取指纹信息,采集血液、尿液等生物样本。 犯罪嫌疑人如果拒绝检查,侦查人员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强制检查。 主体:侦查人员;批准:机关负责人 侦查实验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参加实验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禁止一切足以造成危险、侮辱人格或者有伤风化的行为。 考点四:搜查★★★ 必须出示搜查证。在执行逮捕、拘留的时候,遇有紧急情况,不另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 在搜查的时候,应当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在场。 搜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侦查人员和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如果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在逃或者拒绝签名、盖章,应当在笔录上注明。 搜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进行。 考点五:查封、扣押物证、书证★★★ 不需要扣押证 对象:①查封、扣押的对象: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文件;②查询、冻结的对象: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 持有人拒绝交出应当扣押的文件、资料和其它物品的,可以强制扣押。与案件无关的财物文件,不得扣押。 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查封、扣押财物、文件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二份,由侦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一份交给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备查。 机关、人民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但不能扣划存款、汇款。 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已被冻结的,不得重复冻结。 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邮件、电报,需经机关或者批准。 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邮件、电报或者冻结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予以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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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六:鉴定机构的设立★★★

国家专门机关 侦查机关:根据侦查工作的需要而设立,但不得面向社会接受委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和司法行政部门不得设立鉴定机构 社会鉴定机构 各鉴定机构之间没有隶属关系 鉴定机构接受委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不受地域范围的 考点七:鉴定人★★★

鉴定人的资格 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受过开除公职处分的,以及被撤销鉴定人登记的人员,不得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鉴定人的权利 鉴定人的义务 有权了解与鉴定有关的案件材料;执业不受地域范围的。 鉴定人应当在一个鉴定机构中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出庭作证与回避的义务 司法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度。鉴定人应当进行鉴定,对鉴定意见负责并在鉴定书上签名或盖章。多人参加的鉴定,对鉴定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应当注明。 鉴定人应当进行鉴定,对鉴定意见负责并在鉴定书上签名。多人参加的鉴定,对鉴定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应当注明。 考点八:鉴定程序★★★ 启动程序 特殊类型的鉴定程序 公检法指派或聘请 对于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① 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 鉴定意见的告知 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人民办案部门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被理人。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诉讼代理人鉴定意见,可以只告知其结论部分,不告知鉴定过程等其他内容。 与申请补充、重新鉴定 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诉讼行为能力的,应当告知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诉讼代 考点九:辨认★★ 辨认的主持 辨认的主体 辨认的对象 辨认的原则 、,主持的侦查人员不少2人 被害人、证人和犯罪嫌疑人 与犯罪有关的物品、文件、尸体;犯罪嫌疑人 单独辨认原则:多个辨认人对同一辨认对象进行辨认时,应当让每位辨认人单独进行辨认。 混杂原则:机关不少于7人;照片10张;检察机关5人或5张照片 在辨认前,应当向辨认人详细询问被辨认人或者被辨认物的具体特征,辨认前,禁止见原“人、物” 保密原则:机关侦查的案件,辨认人不愿公开进行的,可以在不暴露辨认人的情况下进行,侦查人员应当为其保密。 批准 必要时,可以有见证人在场 机关进行辨认要经负责侦查的部门负责人审查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辨认,应当经检察长批准。

此次修改删除了精神病鉴定和人身伤害需要重新鉴定由省级指定医院进行的规定。 26 本人微博地址:日知为智(新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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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十:通缉与通缉令★★

对象 发布机关 应逮捕而在逃的犯罪嫌疑人 各级机关在自己管辖的地区以内,可以直接发布通缉令;超出辖区,应报请有权决定的上级机关发布。 只有决定通缉的权力,没有发布通缉令的权力。 考点十一:技术侦查★★★★ 适用对象 机关在立案后,对于危害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性质的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 人民在立案后,对于重大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按照规定交有关机关执行。(这说明,检察机关无权自行执行技术侦查,必须交给或。) 追捕被通缉或者批准、决定逮捕的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经过批准,可以采取追捕所必需的技术侦查措施。 适用期限 批准决定应当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确定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种类和适用对象。批准决定自签发之日起三个月以内有效。对于不需要继续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应当及时解除;对于复杂、疑难案件,期限届满仍有必要继续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经过批准,有效期可以延长,每次不得超过三个月。 技术侦查应遵守的义务 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措施种类、适用对象和期限执行。 侦查人员对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应当保密;对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获取的与案件无关的材料,必须及时销毁。 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获取的材料,只能用于对犯罪的侦查、起诉和审判,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机关依法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并对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隐匿侦查 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经机关负责人决定,可以由有关人员隐匿其身份实施侦查。但是,不得诱使他人犯罪,不得采用可能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发生重大人身危险的方法。 控制下交付 对涉及给付毒品等违禁品或者财物的犯罪活动,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实施控制下交付。 依照本节规定采取侦查措施收集的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如果使用该证据可能危及有关人员的人身安全,或者可能产生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当采取不暴露有关人员身份、技术方法等保护措施,必要的时候,可以由审判人员在庭外对证据进行核实。 技术侦查获得证据的使用 考点十二:对非法侦查的救济★★★ 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对于司法机关(此处含)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权向该机关申诉或者控告: 申请救济的主体和情形 ①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不予以释放、解除或者变更的; ②应当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不退还的; ③对与案件无关的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 ④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不解除的; ⑤贪污、挪用、私分、调换、违反规定使用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的。 地址:海淀区北三环西路双榆树东里29号楼 27 网址:www.wanguoschool.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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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 程序 受理申诉或者控告的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对处理不服的,可以向同级人民申诉;人民直接受理的案件,可以向上一级人民申诉。人民对申诉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情况属实的,通知有关机关予以纠正。 考点十三:侦查羁押的期限★★★ 2个月 +1个月 +2个月 犯罪嫌疑人逮捕后(而不是拘留后)的侦查羁押期限 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 下列案件在1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 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2个月 无期限 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法第156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 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批准或者决定 由最高检报请全国常委会批准延期审理 上一级批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批准或者决定 考点十四:侦查羁押期限的重新计算★★★ 机关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的。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延长一个月。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的,由机关决定,不再经人民批准,但须报人民备案,并受人民监督。 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应对其身份进行调查,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是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移送人民审查起诉。 ①第十二讲 审查起诉 考点一:起诉制度★★★(理论性试题命题点) 起诉方式 我国实行以公诉为主、自诉为辅的起诉模式。 ①在起诉原则上,我国采用以起诉法定主义为主,兼采起诉便宜主义。 ②起诉法定主义,即只要被告人的行为符合法定起诉条件,公诉机关不享有自由裁量的权起诉原则 力,必须起诉,而不论具体情节。 ③起诉便宜主义,即被告人的行为在具备起诉条件时,是否起诉,由检察官根据被告人及其行为的具体情况以及刑事等因素自由裁量。 考点二:审查起诉的程序★★★★ 听取意见 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 新法第15规定:“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而根据第1条的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批准延长一个月。”但三大本却认为,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的,由机关决定,不再经人民批准,但须报人民备案,并受人民监督。这一解释至少和法条字面含义相冲突,因此,各教材解释不一。本人讲义也曾经反复。现在建议大家统一按照三大本的理解记忆,较为稳妥。 28 本人微博地址:日知为智(新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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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机关移送的案件遗漏同案犯的处理:应当建议机关补充移送审查起诉;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人民也可以直接提起公诉。 对比:发现应当逮捕而机关未提请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建议机关提请批准逮捕。如果机关不提请批准逮捕的理由不能成立的,人民也可以直接作出逮捕决定,送达机关执行。 特殊情形的处理 ②发现新罪的:对已经退回机关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在审查起诉中又发现新的犯罪事实的,应当移送机关立案侦查;对已经查清的犯罪事实,应当依法提起公诉。 ③需要对机关的勘验、检查进行复验、复查的,应当要求机关复验、复查,也可以自行复验、复查。 ④在审查起诉过程中犯罪嫌疑人潜逃或者患有精神病及其它严重疾病不能接受讯问,丧失诉讼行为能力的,人民可以中止审查。共同犯罪中的部分犯罪嫌疑人潜逃的,对潜逃犯罪嫌疑人可以中止审查;对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审查起诉应当照常进行。 考点三:不起诉之“法定不起诉” ★★★ 法定不起诉 (绝对不起诉,由检察长决定) 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其他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没有犯罪事实 考点四:酌定不起诉★★★★(“附条件不起诉”见特别程序一章) 酌定不起诉 (相对不起诉,由检察委员会决定) 对于犯罪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 犯罪嫌疑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我国刑法规定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 情节轻微,犯罪嫌疑人又聋又哑,或者是盲人犯罪的 犯罪嫌疑人因防卫过当或者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并造成不应有危害而犯罪的 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 在犯罪过程中自动中止或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被胁迫、被诱骗参加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自首或者在自首后有立功表现的 考点五:证据不足不起诉(又称存疑不起诉,检察委员会决定)★★ 证据不足不起诉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 ①人民对于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②作出不起诉决定前应当根据案件情况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确定补充侦查的次数。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③在发现新的证据,符合起诉条件时,可以提起公诉。 地址:海淀区北三环西路双榆树东里29号楼 29 网址:www.wanguoschool.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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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六:不起诉的救济程序★★★

不起诉的救济程序 只有酌定不起诉的被不起诉人才可向原决定机关申诉(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 被害人:针对所有的不起诉,被害人都可以向上一级申诉,仍不起诉则可以向人民起诉,或直接起诉到。 机关:针对所有的不起诉,都可以向原决定机关复议,向上一级复核 04-22-单选 张某故意伤害案由机关侦查终结后移送人民审查起诉。人民审查后认为张某犯罪情节轻微,可以免除刑罚,决定不起诉。机关如果认为人民的决定有错误,依法可以作出什么处理? A.请求人民审查人民的决定 B.请求上一级机关移送人民审查起诉 C.提请上一级人民复议 D.要求作出决定的人民复议,意见不被接受时向上一级人民提请复核 ① 第十三讲 刑事审判概述 考点一:审判公开原则★★★★ 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一律不公开(注意,不是涉外案件) 个人隐私的案件:一律不公开 审判时不满十八周岁,不公开审理,但是,经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学校和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可以派代表到场)。 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宣判必须公开,但评议一律秘密进行。 公开审判的案件,在开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对于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当庭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 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任何公民包括与审理该案无关的工作人员和被告人的近亲属都不得旁听。 考点二:直接言词原则★★★ 直接言词原则是指法官必须在法庭上亲自听取当事人、证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口头陈述,案件事实和证据必须由控辩双方当庭口头提出并以口头辩论和质证的方式进行调查。包括直接原则和言词原则两方面。 直接原则又包括直接审理原则和直接采证原则。直接审理原则又称为在场原则,指审理案件时,公诉人、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应当在场,否则不得进行法庭审理(另有规定的除外)。直接采证原则是指法官对证据的调查必须亲自进行,不得由他人代为实施,不得以书面审查方式采信证据。 言词原则是指法庭审理须以口头陈述的方式进行。 考点三:集中审理原则★★ 集中审理原则,又称为不中断审理原则,是指开庭审判案件,应在不更换审判人员的条件下连续进行,不得中断审理的诉讼原则。 主要内容包括:①一个案件组成一个审判庭进行审理,每起案件自始至终都由同一法庭审判,在案件审理结束前不允许法庭再审理其他案件;②法庭成员不得更换;③集中证据调查与法庭辩论;④庭审不中断并迅速作出裁判。 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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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五:审判组织之独任庭★★★ 只适用于基层人民的第一审程序。 不能由陪审员独任。必须要有员。 二审发回重审的案件不能独任,而应另行组成合议庭。 由原审再审的案件不能独任,而应另行组成合议庭。

考点六:审判组织之合议庭★★★★(这一部分必须结合课件,才可巧妙记忆)

合议庭组成人数可以是3人、5人或7人。 基层人民、中级人民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但是基层人民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高级人民、最高人民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至七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三人至七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人民审判上诉和抗诉案件,由审判员三人至五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死刑复核案件,由三名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减刑假释,由三名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特定案件没收违法所得程序、强制医疗程序均应组成合议庭审理。 合议庭由审判员、助理审判员或者人民陪审员随机组成。合议庭成员相对固定的,应当定期交流。 合议庭的审判长由审判员担任,在审判员不能参加合议庭的情况下,助理审判员由本院院长提出,经审判委员会通过,可以临时代行审判员职务,并可以担任审判长。

合议庭审理规则 下列案件可以由审判长提请院长或者庭长决定组织相关审判人员共同讨论,合议庭成员应当参加:①重大、疑难、复杂或者新类型的案件;②合议庭有重大分歧的案件;③合议庭意见与以往同类型案件的裁判有可能不一致的案件;④当事人反映强烈的群体性纠纷案件;⑤其他案件。上述案件的讨论意见供合议庭参考,不影响合议庭依法作出裁判。 合议庭评议规则 评议顺序:先由承办法官介绍案件涉及的相关法律、审查判断证据的有关规则,后由陪审员及合议庭其他成员充分发表意见,审判长最后发表意见并总结合议庭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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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七:审判组织之审判委员会★★

审判委员会 对疑难、复杂、重大的案件(拟判处死刑的;合议庭成员意见有重大分歧的;人民抗诉的;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的;其他),合议庭认为难以作出决定的,可以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对于合议庭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院长认为不必要的,可以建议合议庭复议一次。) 独任审判的案件,开庭审理后,独任审判员认为有必要的,也可以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合议庭应当执行。合议庭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建议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复议。

考点八:审判组织之陪审员★★★ 适用程序 参与审理的案件范围 适用于一审程序(独任庭除外),不论级别和案件类型 ①社会影响较大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 ②刑事案件被告人、民事案件原告或者被告、行政案件原告申请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案件;(征得这些当事人同意的,视为申请) ③涉及群体利益的; ④涉及公共利益的; ⑤人民群众广泛关注的。 特殊案件需要具有特定专业知识的陪审员参加审判的,可以在具有相应专业知识的陪审员范围内随机抽取。 比例 权利 合议庭中人民陪审员所占人数比例应当不少于三分之一。 除不得担任审判长外,同法官有同等权利。人民陪审员同合议庭其他组成人员意见分歧的,应当将其意见写入笔录,必要时,人民陪审员可以要求合议庭将案件提请院长决定是否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应当说明理由,陪审员提出的要求及理由应当写入评议笔录。 陪审员任职条件 不得担任陪审员 年满二十三周岁;担任陪审员,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不限专业) 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被开除公职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公检法、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和执业律师等 第十四讲 第一审程序 考点一:庭前审查后的处理★★★★ 对于不属于本院管辖或者被告人不在案的,应当决定退回 对于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需要补送材料的,应当通知在三日内补送 证据不足的无罪判决后,依据新的事实、证据材料重新起诉的,应当依法受理 裁定准许撤诉的案件,没有新的事实、证据,重新起诉的,不予受理 对于符合刑诉15条第(二)至(六)项规定的情形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或者决定不予受理 对于被告人真实身份不明,但符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应当依法受理 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 ①

经法庭审理,在依法作出判决时,对前案作出的判决,不予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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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记忆:在不同诉讼阶段嫌疑人、被告人不在案分别应该如何处理?

审查起诉时,嫌疑人不在案 应当退回机关,到案后再移送 共同犯罪的部分犯罪嫌疑人在逃的,应当要求机关在采取必要措施保证在逃的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另案移送审查起诉,对在案的犯罪嫌疑人的审查起诉应当照常进行。 可以中止审查 共同犯罪中的部分犯罪嫌疑人潜逃的,对潜逃犯罪嫌疑人可以中止审查;对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审查起诉应当照常进行。 应当决定退回。 应当裁定中止审理。 受理时:说服自诉人撤回起诉,或者裁定驳回起诉。 审理中:应当中止审理。 人民应当中止审理; 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到案后,恢复审理; 如果超过二年仍查无下落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 (《关于刑事再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的具体规定》第12条) 审查起诉中,嫌疑人逃跑 庭前审查时,被告人不在案 审判过程中,被告人逃跑 自诉案件中,被告人下落不明的 再审程序中,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收到再审决定书或者抗诉书后下落不明的 考点二:开庭审判前的准备 人民决定开庭审判后,应当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将人民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十日以前送达被告人及其辩护人。 在开庭以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人民确定开庭日期后,应当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人民,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三日以前送达。公开审判的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上述活动情形应当写入笔录,由审判人员和员签名。 考点三:法庭审理顺序★★★ 开庭 由审判长(不是员)查明当事人是否到庭、宣布合议庭组成、告知诉讼权利 1.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2.向证人、鉴定人发问,应当先由提请传唤的一方进行;发问完毕后,对方经审判长准许,也可以发问。 3.调查核实证据,可以勘验、检查、扣押、鉴定和查询、冻结,但不得搜查,可以通法庭调查 知控辩双方到场。 注意: ①先控方,后辩方,先人证,后物证 ②发问被告人的规则:除员以外都可以发问,但是除公诉人外;其他人发问需经审判长许可。 ③控方出示证据目录之外的新证据,认为该证据确有出示的必要,可以准许出示; 法庭辩论 被告人最后陈述 在法庭辩论过程中,如果合议庭发现新的事实,认为有必要进行调查时,审判长可以宣布暂停辩论,恢复法庭调查,待该事实查清后继续法庭辩论。 被告人最后陈述权不可剥夺,也不得由他人代为行使。 网址:www.wanguoschool.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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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其法定代理人可以进行补充陈述; 被告人在最后陈述中提出了新的事实、证据,合议庭认为可能影响正确裁判的,应当恢复法庭调查;如果被告人提出新的辩解理由,合议庭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恢复法庭辩论。 评议笔录由合议庭的组成人员签名。 当庭宣告判决的,应当在五日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定期宣评议宣判 告判决的,应当在宣告后立即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判决书应当同时送达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判决书应当由审判人员和员署名,并写明上诉和上诉期限。 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2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3个月。对于可能判处审理期限 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刑诉法第156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批准。 对审判过程的监督:庭后以整体名义提出书面纠正意见 审判监督 (《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非今年新增) 要点 量刑程序的地位 程序规定 人民审理刑事案件,应当保障量刑活动的相对性。 ①可以提出量刑建议。量刑建议一般应当具有一定的幅度。 ②提出量刑建议,一般应当制作量刑建议书,与起诉书一并移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也可以在公诉意见书中提出量刑建议。 量刑建议 ③量刑建议书中一般应当载明建议对被告人处以刑罚的种类、刑罚幅度、刑罚执行方式及其理由和依据。 ④以量刑建议书方式提出量刑建议的,人民在送达起诉书副本时,将量刑建议书一并送达被告人。 量刑意见 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提出量刑意见,并说明理由。 简易程序 量刑的具体程序 在确定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自愿认罪且知悉认罪的法律后果后,法庭审理可以直接围绕量刑问题进行。 在法庭调查阶段,应当查明有关的量刑事实。 在法庭辩论阶段,审判人员引导控辩双方先辩论定罪问题。在定罪辩论结束后,审判人员告知控辩双方可以围绕量刑问题进行辩论,发表量刑建议或意见,并说明理由和依据 被告人不认罪或者辩护人做无罪辩护的案件 量刑辩论活动的顺序 ①公诉人、自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表量刑建议或意见; ②被害人(或者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表量刑意见; ③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进行答辩并发表量刑意见。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对量刑证据有疑问的,可以宣布休庭,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也可以要求人民补充调查核实。人民应当补充调查核实有关证据,必要时可以要求侦查机关提供协助。 ①委托主体:人民、人民、侦查机关或者辩护人; ②程序:调查报告应当在法庭上宣读,并接受质证。 对于公诉案件,特别是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量刑建议有争议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可以通过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对量刑证据的调查核实 未成年人的社会调查报告 量刑中的法律援助 34 本人微博地址:日知为智(新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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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四:证人、鉴定人出庭★★★★

证人出庭 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人民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 人民就其执行职务时目击的犯罪情况作为证人出庭作证,适用前款规定。 单独询问、证人不能旁听案件、发问的内容应当与案件的事实相关、不得以诱导方式提问、不得威胁证人、不得损害证人的人格尊严) 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人民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法庭对于该申请,应当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适用鉴定人的有关规定。 询问证人的规则 鉴定人出庭 亲属作证特免权 经人民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 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的,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经院长批准,处以十日以下的拘留。被处罚人对拘留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不出庭的惩戒 考点五:延期审理与中止审理★★★ 适用情形 延期审理 可以预见再次开庭时间的,一般用延期审理 中止审理 不能预见再次开庭时间的,一般用中止审理(①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的;②被告人脱逃的;③自诉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未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的;④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⑤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 处理方式 期限计算 决定 见下表 裁定(例外: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是先决定中止审理) 不计入审理期限,将来中止审理的情形消失,再恢复计算(但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需要从决定转化之日起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适用时间 暂停原因 仅适用于法庭审理过程中 诉讼自身的障碍,只停止诉讼活动,不能停止法庭审理以外的诉讼活动 受理案件后至作出判决前 不能抗拒的情况,暂停一切诉讼活动 考点六:延期审理的主要情形及其期限计算★★★★ 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 对于辩护人当庭拒绝为被告人进行辩护以及被告人当庭拒绝辩护人为其辩护,被告人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要求人民另行指定辩护律师,合议庭同意的,应当宣布延期审理 公诉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或者补充提供证据的,提出建议的 发现遗漏罪行或者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虽不需要补充侦查和补充提供证据,但需要提出追加或者变更起诉的 地址:海淀区北三环西路双榆树东里29号楼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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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一个月内补充侦查完毕,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自案件宣布延期审理之日起至第十日止,准备辩护时间不计入审限。(《解释》第165条) 不超过一个月,不计入审理期限 那流泪播种的,必欢呼收割。

第十五讲 自诉案件第一审程序

考点一:自诉案件的受理条件★★★★ 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 不符合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规定的受理条件的 证据不充分的 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被告人死亡的 被告人下落不明的 除因证据不足而撤诉的以外,自诉人撤诉后,就同一事实又告诉的 经人民调解结案后,自诉人反悔,就同一事实再行告诉的 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自诉人经说服撤回起诉或者被驳回起诉后,又提出了新的足以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据,再次提起自诉的,人民应当受理。) 考点二:自诉案件第一审程序★★★★ 调 解 和 解 除公诉转自诉案件外,都可调解;签收时生效。(《高法解释》第200、203条) 三类均可和解 除公诉转自诉案件外,可反诉。 ①对象:自诉人 反 诉 ②与本案有关的行为 ③案件性质应相同,为前两类自诉案件 ④提出期限为自诉判决宣告前(《高法解释》第206条),如果二审中对自诉提起反诉,只能告知其另行起诉(注意没有先调解的规定) 下落不明 在自诉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下落不明的,应当中止审理(被告人归案后,应当恢复审理) ①被告人的可分性:自诉人明知有其他共同侵害人,但只对部分侵害人提起自诉的,人民应当受理,并视为自诉人对其他侵害人放弃告诉权利。判决宣告后自诉人又对其他共同侵可分性 害人就同一事实提起自诉的,人民不再受理。②自诉人的可分性:共同被害人中只有部分人告诉的,人民应当通知其他被害人参加诉讼。被通知人接到通知后表示不参加诉讼或者不出庭的,即视为放弃告诉权利。第一审宣判后,被通知人就同一事实又提起自诉的,人民不予受理。但当事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不受本解释。 ①被告人被羁押的:普通程序(2+1+3+X);(人民审理自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审理 期限 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①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②经上一级人民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批准。) ②被告人未被羁押的:受理后6个月以内宣判。

比如,公诉转自诉的案件,就有可能判处死刑。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36 本人微博地址:日知为智(新浪)

①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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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讲 简易程序

考点一: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与条件 适用条件(所有条件按应同时具备) 基层 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 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①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审判人员应当询问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意见,告知被告人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法律规定,确认被告人是否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不得适用的情形(具备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 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 一种情形即不得适用) 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危害的案件,恐怖活动案件、死刑案件,无期徒刑(普通程序) 不认罪(普通程序) 3年以上,无期以下认罪案件 (简易程序,必须合议制,可以延长到1个半月) 3年以下认罪案件 (简易程序,可以独任,20天审结) 运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人民应当派员出庭 ①传唤、送达简便 ②审判组织可简化、审理期限较短 ③简易程序的启动方式:建议同意、或者建议同意。 ④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经审判人员许可,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以同公诉人、自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互相辩论。 ⑤审理程序简便(不受普通程序关于送达期限、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鉴定人、出示证据、法庭辩论程序规定的,但在判决宣告前应当听取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意见) ⑥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⑦一般当庭宣判 ①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按照普通程序的规定重新审理。如: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②公诉案件中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公诉案件被告人当庭翻供,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的,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其他依法不应当或者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 ②应决定中止审理 ③如是自诉案件,转为普通程序,原起诉仍然有效,不必另行起诉,只要将适用普通程序的决定通知自诉人即可。

注意:辩护人的意见不是适用简易程序与否的标准。

而普通程序不得转为简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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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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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讲 补充侦查

考点一:审查起诉阶段的补充侦查★★★

次数 期限 适用情形 方式 两次 每次一个月 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遗漏罪行、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等情形。 侦查的案件:可以退回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人民在审查起诉中决定自行侦查的,应当在审查起诉期限内侦查完毕。 自侦案件:审查起诉部门退回本院侦查部门补充侦查也以两次为限,每次一个月。 改变管辖 审查起诉期限 改变管辖前后退回补充侦查的次数总共不得超过两次。 补充侦查完毕移送审查起诉后,人民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考点二:审判阶段的补充侦查★★★ 建议 建议 两次为限,应当延期审理 1.合议庭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被告可能有自首、立功等法定量刑情节,而起诉和移送的证据材料中没有这方面的证据材料的,应当建议人民补充侦查。 2.人民发现影响量刑的情节有遗漏或者事实不清的,可以建议人民补充侦查。 注意:定罪证据不足,只能作出证据不足的无罪判决。 补充侦查的主体 期限计算 只能是,必要时可以要求机关提供协助。 人民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后,人民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撤诉 法庭宣布延期审理后,人民在补充侦查的期限内没有提请人民恢复法庭审理的,人民应当决定按人民撤诉处理。 第十八讲 第二审程序 考点一:二审程序的提起主体★★★ 上诉的主体 非 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必须经过被告人本人同意才可上诉) 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而没收违法所得的程序中,对于作出的裁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或者人民可以提出上诉、抗诉。 抗诉的主体 一审的同级人民(提起一审公诉的) 请求抗诉的主体 1.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第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五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提出抗诉。人民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后五日以内,应当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且答复请求人。) 2.被害人只能对一审判决请求抗诉,而不能针对一审裁定请求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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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二:附带民事诉讼的上诉、抗诉案件★★★

只有刑事部分上诉的 只有附带民诉上诉的 民事部分生效 刑事部分生效 如果发现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中的民事部分确有错误,应当对民事部分按照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刑事部分继续按二审程序审理。① 刑事部分的判决,在上诉期满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果发现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中的刑事部分确有错误,应当对刑事部分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并将附带民事诉讼部分与刑事部分一并审理。②

03-15-单选 控辩双方对第一审刑事判决未提出抗诉或者上诉,但被告人对第一审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判决中的附带民事部分不服,提起上诉,第二审审查后,认为第一审民事部分判决正确,但刑事部分判决有错误。第二审应当如何处理? A.指令下级按审判监督程序再审刑事部分 B.裁定将全案发回重审刑事部分 ③C.按审判监督程序再审刑事部分,同附带民事部分一并审理,依法判决 D.裁定将刑事部分发回重审 考点三:上诉不加刑原则(刑事部分只有被告人一方上诉的案件,二审不得加重其刑罚)★★★★ 公诉案件一审判决后,被告人上诉,抗诉,二审可以加刑。 自诉案件一审判决后,被告人上诉,自诉人也上诉,二审可以加刑。 一审判决后,被告人上诉,或自诉人对刑事部分并无意见,但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对附带民事部分的判决提起上诉,二审也不得加刑。 对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只是认定的罪名不当的,在不加重原判刑罚的情况下,可以改变罪名 对被告人实行数罪并罚的,不得加重决定执行的刑罚,也不能在维持原判决决定执行的刑罚不变的情况下,加重数罪中某罪的刑罚 对被告人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不得撤销原判决宣告的缓刑或者延长缓刑考验期 第二审人民发回原审人民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共同犯罪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诉的,既不能加重提出上诉的被告人的刑罚,也不能加重其它同案被告人的刑罚 共同犯罪案件中,人民只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对其它第一审被告人不得加重刑罚 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判处的刑罚畸轻,或者应当适用附加刑而没有适用的案件,不得撤销第一审判决,直接加重被告人的刑罚或者适用附加刑,也不得以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发回原审人民重新审理。必须依法改判的,应当在第二审判决、裁定生效后,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

刑事部分不用依赖于民事部分,所以刑事部分完全可以继续自己的二审程序。 由于民事部分的裁决要依赖于刑事部分的结果,所以民事要跟刑事一起再审。 ③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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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四:二审审理的方式和程序 (一)可以不开庭的情形★ 第二审决定不开庭审理的,应当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

(二)必须开庭审理的情形★★★

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 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上诉案件 人民抗诉的案件 其他应当开庭审判的案件 (三)二审审理的程序★★★ 地 点 案件发生地、原审、二审 ①提出抗诉的案件或者第二审开庭审理的公诉案件,同级都应当派员出阅卷、席法庭。 出庭 ②第二审应当在决定开庭审理后及时通知查阅案卷。应当在一个月以内查阅完毕。查阅案卷的时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共同犯罪案件,没有提出上诉的和没有对其判决提出抗诉的第一审被告人,应当参加法庭调查,并可以参加法庭辩论。 ①二审的反诉:二审反诉的,人民应当告知其另行起诉; 共同犯罪案件的二审 自诉案件的二审 ②二审的调解、和解:对第二审自诉案件,必要时可以进行调解,当事人也可以自行和解。调解结案的,应当制作调解书,第一审判决、裁定视为自动撤销;当事人自行和解的,由人民裁定准许撤回自诉,并撤销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 ①第二审受理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2个月以内审结。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审理期限 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刑诉法第156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2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批准。(2+2+X)②最高受理上诉、抗诉案件的审理期限,由最高决定。 考点五:二审的审理结果★★★★ 裁定驳回上诉、抗诉,维持原判 直接改判 应当改判 可以改判 ①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 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或者是量刑不当的 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发回重审) 原审人民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重新审判。 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违反本法有关公开审判的规定的 违反回避制度的 剥夺或者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 其它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

重新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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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讲 死刑复核程序

核准 报请程序 死刑立即执行 最高 中级人民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核准。高级人民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 提审和讯问被告人 听证化 应当 应当 死刑缓期执行 高院 ①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②最高人民可以向最高人民提出意见。最高人民应当将死刑复核结果通报最高人民。 全面审查 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最高人民复核时,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但不影响对其他被告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执行;发现对其他被告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时,可以指令原审人民再审。(全案审查、分别生效) 复核后处理 最高复核死刑案件,应当作出核准或不核准的裁定。对于不核准死刑的,最高人民可以发回重新审判或者予以改判。 ①核准-直接核准 ②核准-纠正后核准 ③不核准-发回重审: A、复核后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事实原因);——另行组成合议庭 B、复核后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法律原因);——不要求另行组成合议庭 C、复核后认为原审人民违反法定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程序原因)。——另行组成合议庭 ④不核准-改判 改判的情形:数罪并罚案件的复核 A.一人有两罪以上被判处死刑,最高人民复核后,如果认为其中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一并原则) 一案中两名以上被告人被判处死刑,最高人民复核后,认为其中部分被告人的死刑裁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对全案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一并原则) B.一人有两罪以上被判处死刑,最高人民复核后,如果认为其中部分犯罪的死刑裁判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可以改判并对其他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作出核准死刑的判决(分离原则) 一案中两名以上被告人被判处死刑,最高人民复核后,认为其中部分被告人的死刑裁判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可以改判并对其他应当判处死刑的被告人作出核准死刑的判决(分离原则) ①①同意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应当裁定予以核准; ②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裁定发回重新审判; ③认为原判量刑过重的,应当依法改判。 ④高级人民核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不方式加重被告人的刑罚。(“死缓不加刑”) 部分犯罪的死刑裁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对全案裁定不予核准,得以提高审级等 ①

②发回第二审重新审判的案件,第二审可以直接改判;必——可以不开庭③发回第一审重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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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的案件,第一审应当开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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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流泪播种的,必欢呼收割。 发回重审 ①发回哪一级:最高裁定不予核准死刑的,根据案件具体情形可以发回第二审或者第一审重新审判,也可以予以改判。高院依照复核程序审理后报请最高核准死刑的案件,最高裁定不予核准死刑,发回高级重新审判的,高级可以提审或者发回第一审重新审判。 ②发回后应当开庭审理的情形 A、发回第二审的案件,必须通过开庭审理查清事实、核实证据的,或必须通过开庭审理纠正原审程序违法的,应当开庭审理。(二审可以不开庭审理) B、发回第一审重审的案件,全部应当开庭审理 考点二:《关于死刑缓期执行减刑案件审理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去年新增) 对象 作出时间 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 根据犯罪情节、人身危险性等情况,可以在作出裁判的同时决定对其减刑。 ①高级人民审理或者复核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并减刑的案件,认为原判对被告人判处死刑缓期执行适当,但判决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撤销减刑。 死缓案件★★★★ ②高级人民审理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没有减刑的上诉案件,认为原判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应当减刑的,不得直接改判,也不得发回重新审判。确有必要减刑的,应当在第二审判决、裁定生效后,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 ③高级人民复核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没有减刑的案件,认为应当减刑的,不得以提高审级等方式对被告人减刑。 ①高级人民审理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对被告人改判死刑缓期执行的,如果符合刑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可以同时决定对其减刑。 ②高级人民复核判处死刑后没有上诉、抗诉的案件,认为应当改判死刑缓期执行死刑案件 ★★ ③最高人民复核死刑案件,认为对被告人可以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并减刑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④一案中两名以上被告人被判处死刑,最高人民复核后,对其中部分被告人改判死刑缓期执行的,如果符合刑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可以同时决定对其减刑 宣告方式 救济方式 在判决书主文部分单独作为一项予以宣告 可以提起上诉 并减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 ①

这一部分法条特别难懂,大家注意把握一个原则:凡是后面的刑罚比前面的刑罚加重了,往往都不允许,

凡是后面比前面减轻了,往往都会允许。减刑:撤销容易追加难。 42 本人微博地址:日知为智(新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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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讲 审判监督程序

考点一:再审的启动主体★★★★ 终审自身启动再审程序 (院长+审判委员会) 各级院长对本院生效裁判,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经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再审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上级启动再审程序 (指令再审或提审) 最高对各级生效裁判,上级对下级生效裁判,如果发现确有错误,可以指令下级再审;也可以提审。 上级人民指令下级人民再审的,应当指令原审人民以外的下级人民审理;由原审人民审理更为适宜的,也可以指令原审人民审理。 上级启动再审程序 最高检对各级(含最高)生效裁判,上级对下级生效裁判,有权向同级提出再审抗诉。 注意:如是死刑案件,则核准视为终审。 最高检 省检 市检 区检 最高 高院 中院 区院(终审) 考点二:二审抗诉(一审判决作出后,提起的引发二审程序的抗诉)与再审抗诉的区别★★ 抗诉的对象不同 二审抗诉的对象是地方各级人民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一审判决、裁定 再审抗诉的对象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 抗诉的权限不同 除最高人民外,任何一级都有权对同级的一审裁判提出二审抗诉 除最高人民有权对最高人民的生效裁判提出再审抗诉外,其他各级只能对其下级的生效裁判提出再审抗诉 接受抗诉的机关不同 抗诉的期限不同 接受二审抗诉的是提出抗诉的人民的上一级人民 接受再审抗诉的是提出抗诉的人民的同级人民 二审抗诉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出 法律对再审抗诉的提出没有规定期限 抗诉的效力不同 二审抗诉将阻止第一审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 再审抗诉不停止原裁判的执行 考点三:申诉与申诉的审查处理★★

主体 效力 对象 时间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 申诉并不直接引起审判监督程序;也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生效裁判 (1)一般而言,刑罚执行完毕后两年内提出申诉,符合条件的,应当受理; ②① ①

被害人在第二审程序中并不享有上诉权,但在判决、裁定生效后却享有申诉权;近亲属在第二审程序中

只有在被告人同意的情况下才可以上诉,但在判决、裁定生效后却享有的申诉权。 ②

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当事人申请再审,都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2年之内提出。 地址:海淀区北三环西路双榆树东里29号楼 43 网址:www.wanguoschool.net 万国微博地址:http://t.sina.com.cn/wanguoj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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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以下特殊情形下,超过两年的,应当受理: ①可能对原审被告人宣告无罪的; ②在期限内向申诉,未受理的; ③属于疑难、复杂、重大案件的。 ①受理、审查申诉——一般是作出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的 ②立申诉卷——审查处理申诉时,应立申诉卷 ③申诉的审查程序——上级若将申诉交由原审审查。原审审查后,应当写程序 出审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报上级审定。 ④两级申诉原则 申诉人对驳回申诉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申诉。上一级人民经审查认为申诉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第242条规定的,应当予以驳回。 经两级人民处理后又提出申诉的,如果没有新的充分理由,人民可以不再受理。 申诉不具有直接引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效力,也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可能有三种结果: ★★★ 效果 ①不符合刑诉法第241条规定的,按来信、来访处理。 ②符合刑诉法第242条的条件的,重新审判。 ③不符合刑诉法第242条的条件的,应当说服申诉人撤回申诉;对仍然坚持申诉的,应当书面通知驳回。 ★★★ ①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 人民应当重新审判的法定情形★★★②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③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④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⑤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 考点四:再审的审理程序★★ 适用审级 审判组织 制作再审决定书的情形 特殊处理 全面审查原则 指令重审 ★★★ 派员出庭 强制措施的决定主体 ★★★ 人民审理下列再审案件,应当依法开庭审理: 审理方式 ★★★ ①依照第一审程序审理的; ②依照第二审程序需要对事实或者证据进行审理的; ③人民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 ④可能对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加重刑罚的; 44 本人微博地址:日知为智(新浪)

原来是一审,按一审,所做裁判仍可上诉、抗诉;原来是二审,按二审;提审按二审。所作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不可上诉、抗诉。 由原审审理的,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 决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提起抗诉的外,应当制作再审决定书。 可以决定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 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对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证据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 上级指令下级再审的,应当指令原审以外的下级审理;由原审审理更为适宜的,也可以指令原审审理。 开庭审理的再审案件,同级应当派员出席法庭。 决定再审的案件,需要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的,由决定;提出抗诉的再审案件,需要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的,由决定。 万国教育 快速提分阶段资料 联系电话:400-650-20

⑤有其他应当开庭审理情形的。 审理期限 应当在作出提审、再审决定之日起3个月以内审结,需要延长期限的,不得超过6个月。 新增法规:《最高人民关于审理人民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刑事抗诉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今年必考,且分值在4-6分之间。) 退回的情形★★★★★ 人民收到人民的抗诉书后,应在一个月内立案。经审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决定退回人民: (一)不属于本院管辖的; (二)按照抗诉书提供的住址无法向被提出抗诉的原审被告人送达抗诉书的; (三)以有新证据为由提出抗诉,抗诉书未附有新的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的; (四)以有新证据为由提出抗诉,但该证据并不是指向原起诉事实的。 补充材料后再次抗诉的处理★ 指令再审的程序要求★★ 新证据的含义 人民决定退回的刑事抗诉案件,人民经补充相关材料后再次提出抗诉,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人民应当予以受理。 人民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刑事抗诉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涉及新证据需要指令下级人民再审的,接受抗诉的人民应当在接受抗诉之日起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并将指令再审决定书送达提出抗诉的人民。 本规定所指的新证据,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指向原起诉事实并可能改变原判决、裁定据以定罪量刑的事实的证据: (一)原判决、裁定生效后新发现的证据; (二)原判决、裁定生效前已经发现,但由于客观原因未予收集的证据; (三)原判决、裁定生效前已经收集,但庭审中未予质证、认证的证据; (四)原生效判决、裁定所依据的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或其他证据被改变或者否定的。 ★★★★ 原裁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案件的处理 对于原判决、裁定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进行重新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经审理能够查清事实的,应当在查清事实后依法裁判; (二)经审理仍无法查清事实,证据不足,不能认定原审被告人有罪的,应当判决宣告原审被告人无罪; (三)经审理发现有新证据且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指令再审期限的,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重新审判。 ★★★★ 指令再审的适用程序 对于指令再审的案件,如果原来是第一审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应当指令第一审人民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抗诉;如果原来是第二审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应当指令第二审人民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在开庭审理前,人民撤回抗诉的,人民应当裁定准许。 在送达抗诉书后被提出抗诉的原审被告人未到案的,人民应当裁定中止审理;原审被告人到案后,恢复审理。 被提出抗诉的原审被告人已经死亡或者在审理过程中死亡的,人民应当裁定终止审理,但对能够查清事实,确认原审被告人无罪的案件,应当予以改判。 人民作出裁判后,当庭宣告判决的,应当在五日内将裁判文书送达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提出抗诉的人民、辩护人和原审被告人的近亲属;定期宣告判决的,应当在判决宣告后立即将裁判文书送达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提出抗诉的人民、辩护人和原审被告人的近亲属。 ★★★★ 撤回抗诉★ 中止审理★★ 终止审理★ 判决书的送达 ★★ 地址:海淀区北三环西路双榆树东里29号楼 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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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讲 执行程序

考点一:执行的主体★★★★ 执行主体 人民 监狱 看守所(也属于机关) 未成年犯管教所 执行范围 无罪、免除刑罚、罚金和没收财产及死刑立即执行 有期徒刑(剩余刑罚3个月以上的)、无期徒刑、死缓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3个月以下的 未成年犯① 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 其他刑罚(包括拘役、剥夺政治权利) 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应当由执行机关书面通知本人及其所在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 社区矫正机构 机关 罪犯被交付执行刑罚的时候,应当由交付执行的在判决生效后十日以内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 考点二:死刑的执行停止的情形★★★ 停止执行死刑的情形 ★★★ 特殊情形的处理 最高审核后的处理 ①在执行前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的; ②在执行前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 ③罪犯正在怀孕。 ①应当报请最高人民依法改判——确认罪犯正在怀孕的; ②应当裁定不予核准死刑,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确认原裁判有错误,或者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需要依法改判的; ③应当裁定继续执行原核准死刑的裁判,并由院长再次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停止执行死刑的前两种情形消失的。 考点三:暂予监外执行的适用条件★★★(以下情形均为可以暂予监外执行,而非应当) 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 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被判处无期徒刑 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①对于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②对于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考点四: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及监督★★ 在交付执行前 在交付执行后 由交付执行的决定 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机关批准 ①监狱、看守所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的书面意见的,应当将书面意见的副本抄送人民。人民可以向决定或者批准机关提出书面意见。 ②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应当将暂予监外执行决定抄送人民。人民监督 ①

未成年犯年满18周岁,剩余刑期不超过2年的,仍可以留在未成年监狱执行刑罚。 46 本人微博地址:日知为智(新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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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为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1个月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接到人民的书面意见后,应当立即对该决定进行重新核查。

考点五:暂予监外执行的收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收监 发现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 严重违反有关暂予监外执行监督管理规定的; 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 对于人民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应当予以收监的,由人民作出决定,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 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通过贿赂等非法手段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在监外执行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脱逃的,脱逃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 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死亡的,执行机关应当及时通知监狱或者看守所。 第二十二讲 涉外刑事诉讼程序 考点一:涉外刑事诉讼程序所适用的案件范围★★ ①中国公民在中国领域内对外国人犯罪的案件。 ②外国人在中国领域内对中国国家、组织或者公民实施犯罪的案件。 ③外国人在中国领域内侵犯外国人的合法权利、触犯中国刑法,构成犯罪的案件。 涉外刑事诉讼程序的适用范围 ④中国有义务管辖的国际犯罪行为。 ⑤外国人在中国领域外对中国国家或公民实施按照中国刑法规定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案件,但按犯罪地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⑥某些刑事诉讼活动需要在国外进行的非涉外刑事案件。 ⑦外国司法机关请求中国司法机关为其提供刑事司法协助的案件。 10-79-多选 下列哪些案件适用涉外刑事诉讼程序? A.在公海航行的我国货轮被索马里海盗抢劫的案件 B.我国国内一起贩毒案件的关键目击证人在诉讼时身在国外 C.陈某经营的煤矿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后携款潜逃国外的案件 D.我驻某国大使馆内中方工作人员甲、乙因看世界杯而发生斗殴的故意伤害案件 ① 考点二:外国被告人的特殊诉讼程序★★ 应当为外国籍被告人提供翻译。费用自理。如果外国籍被告人通晓中国语言、文字,拒绝他人翻译的,应当由本人出具书面声明,或者将他的口头声明记录在卷。诉讼文书为中文本,应当附有被告人通晓的外文译本,译本不加盖印章,以中文本为准。 外国籍被告人委托律师辩护的,以及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自诉人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应当委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并依法取得执业证书的律师。 外国籍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可以为其指定辩护人。 外国人或无国籍人,不得担任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但是被告人近亲属或监护人的除外 涉外刑事诉讼中的送达方式:外交途径、使领馆代为送达、邮寄送达、按协定规定送达、由诉讼代理人送达。 通过外交途径送达的程序:外国驻华使领馆——我国外交部领事司——有关高级人民——指定有关中级人民送达当事人 A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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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讲 特别程序

考点一: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特点★★★★ 少年法庭受理案件的范围 ①被告人在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的案件; ②被告人在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并被指控为首要分子或者主犯的共同犯罪案件。 ①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证人是未成年人的,除法律规定外,经人民准许,可以不出庭。 ②开庭审理前,审判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审判长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安排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成年近亲属、教师等人员与未成年被告人会见。 出庭 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通知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出庭。 ④休庭时,可以允许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成年近亲属、教师等人员会见被告人。 ⑤定期宣告判决的,合议庭应当通知公诉人、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到庭。 ①对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严格适用逮捕措施。审查批准逮捕和决定逮捕,应当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②对被拘留、逮捕和执行刑罚的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应当分别关押、分别管理、分别教育。 ③在法庭上,不得对未成年被告人使用戒具 ④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一般不得使用戒具。 ①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讯问和审判时,应当通知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不是监护人)到场。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其他成年近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到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行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②到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员认为办案人员在讯问、审判中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意见。讯问笔录、法庭笔录应当交给到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员阅读或者向他宣读。 ③讯问女性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有女工作人员在场。 ④审判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未成年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其法定代理人可以进行补充陈述。 ⑤询问未成年被害人、证人,适用上述①、②、③的规定。 可诉可不诉的不诉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一般应当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强制措施适用 法定代理人、合适成年人在场制度 对未成年人的起诉 考点二:附条件不起诉★★★★ 适用对象 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人民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以前,应当听取机关、被害人的意见。 对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机关要求复议、提请复核或者被害人申诉的,适用本法 救济 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人民决定附条件不起诉有异议的,人民应当作出起诉的决定。 考验期 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为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从人民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之日起计算。 48 本人微博地址:日知为智(新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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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验期内的义务 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 (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三)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四)按照考察机关的要求接受矫治和教育。 监督考察 在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内,由人民对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监督考察。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加强管教,配合人民做好监督考察工作。 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应 附条件不起诉的撤销 当撤销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提起公诉: (一)实施新的犯罪或者发现决定附条件不起诉以前还有其他犯罪需要追诉的; (二)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或者考察机关有关附条件不起诉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 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没有上述情形,考验期满的,人民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考点三:犯罪记录封存制度★★ 适用对象 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 封存期间的义务 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 考点四: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 适用对象 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 和解协议 处理 双方当事人和解的,机关、人民、人民应当听取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的意见,对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 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机关可以向人民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可以向人民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考点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 适用对象 财产保全 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人民可以向人民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 机关认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写出没收违法所得意见书,移送人民。 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应当提供与犯罪事实、违法所得相关的证据材料,并列明财产的种类、数量、所在地及查封、扣押、冻结的情况。 人民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申请没收的财产。 审判组织 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由犯罪地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的中级人民组网址:www.wanguoschool.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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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公告及申请参加诉讼 人民受理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后,应当发出公告。公告期间为六个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有权申请参加诉讼,也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 人民在公告期满后对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进行审理。利害关系人参加诉讼的, 开庭审理 财产返还 上诉、抗诉 终止审理 人民应当开庭审理。 人民经审理,对经查证属于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除依法返还被害人的以外,应当裁定予以没收;对不属于应当追缴的财产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对于人民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的裁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或者人民可以提出上诉、抗诉。 在审理过程中,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动投案或者被抓获的,人民应当终止审理, 没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财产确有错误的,应当予以返还、赔偿 考点六: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 适用对象 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予以强制医疗。 申请与决定主体 根据本章规定对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的,由人民决定。 机关发现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写出强制医疗意见书,移送人民。对于机关移送的或者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的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人民应当向人民提出强制医疗的申请。人民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可以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 临时保护性约束措施的采取 审判组织 审理程序 对实施暴力行为的精神病人,在人民决定强制医疗前,机关可以采取临时的保护性约束措施。 受理强制医疗的申请后,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人民审理强制医疗案件,应当通知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人民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审理期限 人民经审理,对于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 救济 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强制医疗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申请复议。 强制医疗程序的解除 强制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被强制医疗的人进行诊断评估。对于已不具有人身危险性,不需要继续强制医疗的,应当及时提出解除意见,报决定强制医疗的人民批准。 被强制医疗的人及其近亲属有权申请解除强制医疗。 强制医疗程序的监督 对强制医疗的决定和执行实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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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在后面的话

近年来,赵作海案、李庄案、广西北海案、贵阳黎庆洪案等一系列热点案件,让很多法学学子体会到了刑事诉讼中的刀光剑影,也让人更多地开始思考自己未来的职业发展规划,有的人因此决心退出刑事辩护领域,而更多的人,则更为坚定地投身刑事司法。很多同学在给我的留言中,反复引用去年我课堂上说过的一句话:“真的勇士,是认清生活以后,仍然热爱生活,真的勇士,是知道司法不公之后,仍然投身司法。”那种豪情让人感觉,司法考试不过是其前进道路上一个小的不能再小的阶段性目标,我们只是顺势将其拿下,然后挥师北上、直捣黄龙。我喜欢这种豪情,喜欢这种睥睨一切困难的积极心态。是的,司考就像生活,复习方法就像生活态度,一个生性悲观的人是无法快乐学习的,即使通过了司考,也难以在执业生涯中找到那种想像中的幸福。因此,我一直试图在刑事诉讼法的教学中,融入这种理念——积极乐观、快乐高效。我近乎固执的认为,用微笑并保持微笑的态度去奋斗并保持奋斗,是通往成功和幸福之路的不二法门。

既然这样,开始一段美好的学习之旅吧。如果刑事司法是一个战场,如果所有现代法治的敌人都会在这个舞台悉数亮相,那么,请在踏上你的职业生涯之际,向敌人扔下你的白手套,并做好与之决一死战的准备。但在此之前,请与法条鏖战!站在你面前的将是有二十章内容,两千多个条文的刑事诉讼整编第2集团军,我们的任务是集中优势兵力,各个歼灭敌人,然后在大决战的前夕抽出兵力支援卷二战场的其他友军(刑法和行)。

是的,带着豪情出发吧,这是一个无声的战场,你是唯一的主帅,如何搭配复习时间,如何安排复习重点,如何调节复习心情,都是这场战役的战略战术,你没有士兵,你的勤奋就是你的将士,你其实也没有敌人,你的懒惰和松懈就是你的对手。人能战胜另一个自己,还会有更为强大的敌人吗? 在宾馆里写下这段不知所云的后记后,我即将进行一场有关新刑事诉讼法的演讲,参加一场新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研讨会,然后再应各地律所的邀请进行“新刑事诉讼法与刑事辩护之应对”的巡回报告„„整个春天,都是刑事法治,只是不知道,这会不会是刑事法治的春天?

希望是,而且,有了你们面带微笑的投入,我相信,一定是!

这本讲义以我自己的标准看来,还有很多遗憾,但十月怀胎,终要分娩,如同我们的梦想,水到渠成,瓜熟蒂落,一切都是自然规律,努力了,就精彩。何况,著作和人生,都还有再版的机会。 祝各位学习愉快,顺利通关。 我在邮箱里(lingzhi_c@sina.com), 等你的好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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