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生住宿管理,提高学生住宿服务水平,维护学生住宿环境秩序,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生享有住宿权利,履行住宿义务。要遵守住宿管理规章制度,缴纳住宿费和水电费;要注意安全,杜绝不良行为;要讲究公德,文明住宿;要节约水电,爱护公物。学院鼓励学生组织参与学生宿舍管理服务活动。
第三条 总务处及学生管理部门提供学生住宿计划,维护学生住宿秩序,负责学生住宿服务、宿舍管理、维护维修、清洁卫生、绿化养护和维持公共秩序,检查和制止学生住宿违规行为,协助收缴住宿费。
第四条 学生管理部门要在学生宿舍开展学生思想政治工作,处理学生住宿违规行为,检查监督学生宿舍管理服务活动。学生住宿管理服务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互相配合,共同做好学生住宿管理工作。
第二章 住宿管理
第五条 总务处根据各学院招生人数,按照公寓楼和普通宿舍楼合理搭配的原则,安排相应的床位数。学生处按照班级、专业、院系相对集中的原则,安排学生寝室。
第六条 新生持住宿卡、新生录取通知书及相关费用票据,到安排的楼宇办理入住手续。
第七条 学生因入伍、休学、退学的原因离校的,要持《学生离校通知单》向所住楼宇及有关部门办理退宿手续,如不办理退宿手续,按保留床位计收住宿费。学生退宿后不予保留床位,个人物品自我保管,复学时重新安排宿舍。
第八条 毕业生要在学院规定的时间内离校,持《毕业生离校通知单》在所住楼宇办理退宿手续,由管理员落实结清费用,验收寝室家具和设施设备完好,收回宿舍钥匙,在离校通知单上签名。 因个人原因申请续住的,应当书面申请,由学生处审批和安排临时住宿。
第九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原则上不得在校外住宿。确有特殊情况需要校外住宿的,由本人和家长(或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经院系审核报学生处审批。
校外住宿的学生,应遵守学院规章制度,加强个人人身及财产的自我保护,积极参加学院、学院和班级组织的各项活动;定期向辅导员反馈自己的生活学习情况。
学生因在校外住宿发生的一切行为(包括因此产生的纠纷、人身安全和财产损失)均由学生本人负责,学院不承担任何责任。
已办理校外住宿审批手续的学生,自批准之日起三天内向所住楼宇办理退宿手续,逾期不退宿的,要续缴逾期期间住宿费,总务处按自动退宿空房空位处理。
第十条 学院不安排已婚学生夫妻房。已婚学生入住宿舍,必须遵守学生住宿管理规章制度。
第十一条 学生住宿期间,不得擅自更换、转让、出租寝室和床位。
第十二条 学生宿舍实行封闭式管理。未经管理员同意,不得进入异性宿舍楼。经管理员同意的,必须持有效证件登记后方可进入,不得影响他人学习和休息,并在规定的时间内离开。
第十三条 学生在寒暑假期间原则上不予留校。学生因特殊情况确需留校住宿的,应在放假前10天内向学院申请并获批准报总务处及学生管理部门备案后方可留校住宿。假期留校住宿学生,应遵守校纪校规,外出应当向学院请假,自付假期住宿水电费。
第十四条 总务处要坚持以人为本,搞好学生宿舍维修、便民等各种服务,努力提高学生满意度。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十五条 学生要增强安全意识,提高防范能力,维护学生宿舍安全,确保正常住宿秩序及学生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十六条 非本楼住宿人员,未经管理员同意并登记,不准进入学生宿舍。学生宿舍一律不得留宿他人。
第十七条 学生宿舍禁止存放、使用猎枪、气枪、火枪、小口径步枪、发令枪、仿真玩具枪、匕首、三棱刀、弹簧刀、易燃易爆物品,违者没收该物品并交保卫部门处理。
第十八条 学生宿舍严禁使用明火、点蜡烛、燃放鞭炮、使用酒
精炉;禁止携带和存放剧毒、放射性物品、挥发性化学药品和硫酸等违禁品;不能私自接拉电线和网线;不能使用及存放电炉、热得快、电热毯和一些低安全性电器(如不合格接线板、台灯等),违者一经发现,除没收所用物品外,按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
第十九条 学生宿舍内严禁打架斗殴、酗酒、打麻将、赌博活动;严禁散布、传阅、张贴反动、迷信及不健康内容的书刊、光盘、软件及音像制品等;严禁传销和销售活动。
第二十条 禁止攀爬护栏、阳台、门窗、防盗网,或从阳台翻入相邻寝室等危险行为。禁止在楼道、护栏、阳台、挡雨板上摆放花盆、椅子、凳子等沉重物品,禁止将小动物或宠物带入宿舍,如有发现限期处理,逾期未处理的总务处及学生管理部门强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 学生必须锁好柜橱、抽屉、房门,不在宿舍内存放贵重物品和大宗现金,妥善保管个人笔记本电脑、摄像机、照相机、手机等易携带的贵重物品。管理员不承担保管责任。
第二十二条 学生搬进或搬出电脑、行李等物品时,要主动出示自己的有效证件,接受管理员检查登记。
第二十三条 学生区内的自行车和机动车应按规定的路线行驶和指定的地点存放,严禁在宿舍楼内停放车辆。
第二十四条 学生不得擅自使用、挪用、损坏学生宿舍的消防设施设备,因违反规定影响消防效果,导致生命与财产损失的,当事人应当承担一切责任。
第四章 作息管理
第二十五条 学生应自觉遵守学生宿舍作息制度。
第二十六条 学生宿舍大门关开门时间:06:00开门,23:30关门。学生宿舍楼熄灯时间:周日至周四22:30—次日06:00;周日至周四晚23:00—次日06:00实施断网络信号。
第二十七条 学生要按时归宿。学生晚归要出示学生证等有效证件,经核实登记后方可进楼。否则,管理员可拒绝晚归学生进楼。 第二十八条 24:00后学生原则上不得离楼外出,因病等原因需外出的,经宿舍管理员与辅导员取得联系后同意并登记后离楼。 第二十九条 辅导员和管理员要不定期查寝,对晚归、未归学生批评教育,并做好记录,屡教不改者上报学院相关部门处理。
第三十条 保持宿舍楼内安静,不得在宿舍楼内喧哗、打闹、打球、播放大功率音响或进行影响他人学习和休息的活动。
第五章 水电管理
第三十一条 学生宿舍水电设施设备由总务处负责管理、维护、维修。学生发现水电设施设备损坏和故障,应当及时报管理员。 第三十二条 学生要节约用水用电,随手关灯、关电源、关水龙头,不得私自拆装水电设施设备,人为损坏水电设施设备的,按损坏公物处理。
第六章 卫生管理
第三十三条 学生要文明住宿,讲究卫生,保持学生宿舍卫生清洁,营造整洁优美的居住环境。
第三十四条 学生不得随意抛掷杂物;不得将垃圾堆放在宿舍门
口;不得在走廊内泼水,乱倒饭菜,乱扔杂物;不得往楼外泼倒污水、扔杂物;室内外垃圾一律直接投放至垃圾桶内。
第三十五条 宿舍管理员负责楼内公共楼道、大厅、公共卫生间和水房等公共区域的清洁卫生。
第三十六条 不得在宿舍楼墙壁和门窗等乱写、乱画、乱贴,不得往墙壁上蹬踢打球,违者管理员责令其清理。
第七章 钥匙管理
第三十七条 新生入学经学生宿舍管理员登记注册,方可领取钥匙。
第三十八条 学生人手一把房间钥匙,应妥善保管,不得配换和外借。学生退宿必须交回房间钥匙。
第三十九条 学生宿舍备有房间应急钥匙。学生借用应急钥匙的,要凭学生证或住宿证,填好借钥匙登记单,经管理员同意后借用。非本室学生不得借用备用钥匙。
第八章 财产管理
第四十条 学生要自觉爱护公物,正确使用公物,严禁砸、踢、摔、撬设备设施的破坏性行为。
第四十一条 新生入住要检查房间的家具和公共设施设备,如有配备不全或发现故障的,应及时报告管理员登记以及时处理和维修。 第四十二条 学生宿舍内的家具和公共设施设备,不得随意移动,不得移出室外,不得宿舍间调换。
第四十三条 学生离宿时,管理员验收房间的家具和公共设施设
备。寝室家具和设施设备如有丢失损坏的,学生应予赔偿,如果责任不清,由寝室成员均摊赔偿,对拒不赔偿的,不予办理离校手续。 第四十四条 学生故意损坏公共财产的,除照价赔偿外,学院视情节给予相应处分。
第四十五条 第四十六条
第九章 附 则
本规定适用于本校学生住宿管理。 本规定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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