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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加盟合作协议书

来源:好走旅游网


物流加盟合作协议书

【篇一:物流加盟合同】

金杯物流加盟合同

甲方:宁波金杯物流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物流业务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加盟金杯物流

加盟经营网点事宜,达成如下合同条款:

第一条、加盟条件:

1、乙方是一个具有法人资格的经营实体,具有法人的财务手续,独 立承担法

律税务责任;公司注册资金等于或大于万人民币,具备 道路运输 经营许可证。乙方加盟金杯物流加盟经营网点,仅与甲方形成加盟业务合作关系,乙方不属于甲方的投资公司。甲乙双方各自对自己的客户承担责任,彼此不承担任何第三方连带责任。

2.乙方加盟金杯物流加盟经营网点,需自行配备交通运输工具,或者有经甲方认可的租

赁、外包运输工具协议,具备一定的办公硬件条件:有固定办公场所及电话、电脑、打印机等办公设备、具备上网条件。

3.乙方加盟金杯物流加盟经营网点,必须按时交纳相应的管理费用(详见第六条加盟管

理费用)。

4.乙方认同金杯物流加盟经营网点的经营理念及经营模式,有培育市场和开拓市场的经

营意识和能力,熟悉当地物流行情,有一定的资金支持,

5.经加盟经营网点运营的运输货物不少于/月。

第二条、甲方的义务:

1.负责金杯物流加盟经营网点的日常管理工作,有义务协调处理乙方与加盟经营网点内

其他成员(包括甲方直营公司)往来业务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并有义务按照已制订的

操作规范条款做出处理决定。

2.允许乙方在甲方的许可范围内使用甲方的商标、品牌logo进行宣传活动和进行独

立经营活动。

3.保证在乙方所在的方能够独享加盟的网络资源。

4.允许乙方使用甲方物流加盟的网络资源,获取其他加盟成员的到达派送信息。给加盟

成员免费提供统一的全国物流信息平台。负责信息平台正常运转、升级、改造、维护

工作及其他配套的服务(但甲方不承担因网络故障给乙方造成的损失)。

5.向乙方免费(乙方人员的交通、食宿费自理)提供物流信息平台的技术支持及培训,

帮助乙方提高业务经营水平。

6.免费在金杯物流网站及信息平台上为乙方提供网络信息服务,包括信息共享。

第三条、甲方的权利

1.拥有金杯物流加盟经营网点品牌、商标、域名及物流信息平台的所有权。

2.乙方提供的加盟材料必须详尽属实,如有虚假,甲方有权按具体情况单方面终止合同,

一切后果就由乙方自负。

3.乙方如未按合同条款履行其义务,甲方根据具体情况和加盟相关规定,有权解除合同,

并对乙方进行经济处罚,同时按相关法律和规定赔偿违约金。

4.甲方有权检查乙方对本合同执行情况的其他约定。

5、本合同终止后,甲方有权收回或删除乙方在金杯物流网上的相关信息和内容,取消相应的账号。

第四条、乙方权利:

1.乙方有权共享甲方所拥有的“金杯物流加盟经营网点”的网络资源,可以享受甲方与加

盟其他成员之间的优惠业务价格,有权在甲方物流信息平台上发布相关业务信息。

2.乙方有权以金杯物流加盟(但不得假借甲方的名义欺骗客户、损害甲方声誉。乙方在经营中发生的交通事故、纠

纷乙方自行处理,甲方概不负责。

3.乙方有权在所在地媒体以金杯物流加盟( 成员)名义发布广告,但必须事前书面报

甲方备案。

4.乙方优先获得和使用甲方拥有的货物运输资源及不断推出的增值业务及其收益。

5.乙方免费获得甲方提供物流信息平台技术指导和支持。

6.乙方自愿有偿使用甲方含有甲方logo的运输相关单证及物料。

7.乙方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条、乙方的义务

1.乙方必须按时交纳相应的管理费用(参见第六条加盟及日常管理费用)

2.在共享金杯物流加盟经营网点的网络资源,获取其他加盟成员的货物到达派送业务的

同时,必须有相应数量的出发货物。

3.乙方须在不损害甲方利益的前提下进行经营活动,如发生损害甲方利益的情况,甲方

有权选择是否终止双方合同,并按损害程度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

4.对甲方提供的公司标识及各种单证证明,乙方只能在加盟业务范围内进行使用,不得

用于其他用途;由于使用不当造成的不良后果由乙方承担责任。

5.乙方必须遵守甲方的相关规定,并接受甲方的检查监督。

6.乙方必须提交公司营业执照、法人代表和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给甲方留档备案,同时

提供甲乙双方交接货物人员的身份证明。

7.乙方保证自身所有经营活动完全符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乙方因违反上

述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制度的行为给甲方或其他加盟成员带来任何损害,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赔偿给甲方或其他加盟成员造成的损失。

第六条、加盟管理费:

1.在签订合同后7日内甲方向乙方一次性收取履约保证金人民币万元(¥)。合同期满后,

乙方如无损害甲方或加盟其他成员利益行为或欠款,甲方向乙方全额退还履约保证金(期间不计利息)。

2、本合同有效期限自 月年 日止。加盟费为

元,必须在签订协议前一次性上缴。

第七条、违约责任:

1.违约事件的受害方应该书面向违约方提出索赔要求,并报甲方备案。

2.甲方保证在乙方所在的 情况甲方事先知会乙方,乙方认可除外),如有违反,必须承担违约责任。每违约一次,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二千元整(¥2000 .00)。

第、免责条款:

1.由于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而影响平台单位提供正常的服务和技术支持时,不视作甲方

违约,乙方对此表示认同。第九条、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

2.本合同及其附件的解释与执行产生的任何纠纷,双方应首先努力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如果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在其所在地的人民提起诉讼。

第九条、合同的生效、终止:

1.本合同经双方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有效期为合同日起计算, 年 月 日开始至 年 月 日结束。合同期满后,乙方享有优先

续约的权利,乙方如须续约,须在期满前1个月,以书面形式告知甲方办理续约手续,否则甲方将自动视为期满后双方终止合作。

2.在合同有效期内合同双方要求提前解除合同,必须提前六十(60)日书面通知对方,

结清双方经济账目后合同自动解除。甲方有义务在信息平台上发布相关信息公告。

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或补充。

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持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最终解释权归甲方。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授权代表:授权代表:

日期: 日期

【篇二:快递加盟协议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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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加盟协议合同

第一条 本合同双方

1.1甲 方:青岛赛弗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总部)

1.2乙 方:

第二条 青岛赛弗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总部)

2.1《加盟青岛赛弗快递网络合同书》系青岛赛弗快递网络营运全球快件网络操作规范的公约(简称s.f公约),本合同甲方为s.f品牌的拥有方;

2.2任何要求加盟本公约者,均需签订本合同。在签订本合同前,还需有加盟承诺书;

2.3当加盟者收到《缔约认定通知书》时,加盟者即成为《s.f公约》的正式成员,即享受所有加盟者同等待遇;

2.4《缔约认定通知书》到达之前,凡签订本合同书的加盟者,未能按照合同要求交付各项费用,或未交足费用的,视为订约无效。

第三条 合 同 主 题

为维护《s.f公约》的纯洁性和s.f品牌及各附件的严肃性,不断扩大服务区域,保证全网正常运行。现根据s.f速递网络要求,甲方同意乙方加盟公约,乙方亦同意本合同及各附件款项。乙方作为加盟者,应做到服从甲方统一管理,规范服务速递业务,严格按《s.f公约》和《赛弗

快递公司管理章程》规定,并执行本合同各附件要求,即履行本合同内容。

第四条 甲 方 责 任

4.1乙方按甲方授权的期限一次性付清加盟前应缴费用后,甲方即s.f将营业区域划拨给乙方经营。

4.2经营期限为200 年 月 日始,至200 年 月 日。经营权分为一次性买断或不买断两个标准。乙方若一次性买断经营,标准为3万元。

4.3维护s.f商标尊严。做到对所有加盟着公平、公正、严格按公约和《网络管理章程》认真执行。

4.4只要乙方在自主经营过程中,不违反《s.f公约》和网络所公布的各项管理规定的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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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甲方就不得擅自单方面解除合同。

4.5乙方应承担自己在市场速递业务中经营的风险,甲方只有配合协调、代理诉讼(仲裁)义务。如乙方在经营过程中所产生经济、民事、行政等责任,均应由乙方自行承担。

4.6甲方应负责解答乙方用书面形式提出的各项工作想法或采纳其合理化建议。

4.7甲方应负责协调、管理、指挥、检查、培训、奖罚、行风监督、协调理赔、查询等工作,尽加盟s.f速递网络管理责任。

第五条 乙 方 责 任

5.1乙方自愿加盟《s.f公约》并自觉遵守公约、网络管理章程及附件条款,服从甲方的协调和对个案的决定。

5.2乙方应完全遵守国家有关快递、运输、外贸、海关、工商、税务、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乙方不得将s.f商标挪作其他用途。违者应承担法律责任。

5.3乙方应执行甲方根据速递业形势发展而出台的规定和通知等所有文件精神

5.4乙方要自备开展业务所需的营运交通工具,办公设备(电话、电脑、传真机、打印机、复印机)等相关设备。业务员必须具有专业的快递知识。乙方有义务按时交付各种费用和执行按时结算的责任。

5.5乙方应保证运件包装合格,各种单据清晰、明了、并及时登记。

5.6乙方承担按时派送、出车、接货、拖车和优质服务责任。

5.7承担报告和汇报责任,同时接受加盟同仁的监督。

5.8在s.f网络内能到达的块件,必须在本网络内运转。严禁转运其他网络。如使用s.f面单未在本网络内转运的所产生的一切后果,即由乙方自行承担,并接受总部的处罚。

5.9乙方严禁交接承运法律所金质的物品,如:易燃、易爆、流质、腐蚀、白色粉末、油漆、易碎品、泄漏、污染、等其他影响安全的一切物品。如有违规者,一经查处所产生的后果造成的事故责任全由自己承担。

第六条: 违 约 责 任 :

6.1若乙方违反本公约及合同各附件条款,参照(赛弗快递网络管理章程)等相关文件,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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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乙方不得经营和派送其他非s.f品牌块件,如发现前例情况,每票罚款1000-5000元。罚款自总部通知到达后15天内,必须交付给甲方,除有约定外,双方还必须签订违约备忘录。

6.3严禁乙方自发通知各种函件影响网络正常运作,以及不准时参加会议或各种培训,违者按(例会制度)和(培训制度)规定标准处罚。签约后,乙方一年内连续三次违约,甲方有权单方解约合同。

6.4乙方保证交给甲方速递的快件,必须符合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所有包装及品质必须完好,因乙方的原因所发生内件短少、内装物质不佳、快件延误、部分损坏或丢失等后果,均由乙方自行负责。与甲方无关。

6.5乙方应与所有加盟方一样,在快件进仓或出仓时,均需立即做台帐登记,核对后进行数据上传。对货物发生疑问,应通过电话或传真查询,确认到出货站点,核对是否收到所有货物。否则,视为货已收齐。若有缺货现象,由出货方承担责任。若应答方无人值班应答,查询方就视为已转达。所有加盟方应统一购买s.f面单,面单每份0.5元计收。

6.6乙方与各加盟公司相互之间受理快件,如遇到付款拒付、少付、运单地址不详、货物未到、货物未齐、件到付款改为预付、到付金额偏高、客户需要协商变更或者因错误包装、分拣

错误、车辆事故、航空拉货、被偷盗、破损、重量与记录不符等,都将用传互确认为准,并记录发现时的详细情况。如有延误、自作主张不派送,或者不按客户指定的地点放置货物所造成损失的,由肇事人承担所有损失赔偿,肇事者公司负连带责任,先予赔付。

6.7乙方若因服务质量被投诉,每次罚款50元。市区速递派送业务,须上午11点前送完。违者,即超过三十分钟,每票罚款20元;超过二小时,每票罚款50元;迟至次日上午派送的,每票罚款100元;迟至次日下午派送的,罚款200元;又隔日延迟派送的,罚款400元。凡因通联、延误派送引起损失有投诉记录的,每次加罚20元;未经确认程序先予退件的,以延误派送者处罚。

6.8乙方与甲方争议,先由甲方网络经理协调,协调不成的由甲方总经理负责监督执行。s.f网络严禁扣件、压件、勒赎等违法行为发生。一经发现,视为违约。违约方承担5000-10000元罚款,并向全网络通报批评。若乙方在一周内被三次投诉,甲方网络管理中心对其进行整改培训,费用由乙方支付。

6.9凡发生丢件情况,丢件方须在五天内主动确认,并先将赔偿金划给受损方。延迟处理按《s.f网络管理章程》规定论处。主动积极配合和服从总部管理中心调解。

6.10无保价快运件丢失,全网络一律按运送契约条款予以赔偿。局域网内的由自己经理协调处理;全国网先由当事双方经理协调处理。处理不了的,由总部管理中心网络经理复检决定,财务部落实追款到位。需要或者发生司法(仲裁)程序解决的,另议。

6.11保价快递,属于高风险作业范畴。凡有保价的,须有专人专送。发货之前,须将面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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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给总部管理中心及目的地公司确认,并将收取保价费的40%打卡给派件公司。没有该程序的,视为无保价运递。如果程序合理,发生丢失事件,各方按揽件方赔偿60%,派送方赔偿40%比例赔偿保价金额。发生司法(仲裁)程序解决的,另议。

6.12甲方一旦发现乙方因受理违禁品致航空货运、班车快件被污染的现象,先按每次罚款2000-5000元处理,并由责任人赔偿因此造成的至发货后再发生的任何费用,以及因此造成的损失费用。

6.13查询签收单的保存期为三个月。到第四个月,各站点将第一个月的全部签收单集中打包,发往青岛管理中心档案室继续保存三个月,查询时限为30天。若在规定时间内拿不出签收单的,按丢件处理,每票处罚人民币500元。凡发生丢件事故后瞒报十天者,或事后再复报的,即应视为自动放弃要求赔偿权利。

第七条结算标准

7.1青岛地区的结算标准和方法,以及时间的规定,均按青岛地区的执行标准施行。如派送费、中转费、到付款、大宗货派送费等,按青岛地区附件规定执行。

7.2到付款返还90%,带与不带同样结算。s.f网络均执行同一标准,青岛地区执行标准必须经总部审批。

7.3空运中转一律以《内部价目表》公布价格实行现金结算,无款不中转(参照7.1),不能按压件或扣件处理。引起延误,由发货站点承担责任。有条件的,先打预付款。

7.4青岛地区各站点之间的大宗货物,派送费每票50千克以下(不含50千克),一律互免

派送。青岛地区每票50千克以上(含50千克)每公斤按0.30元计算征收派送费,结算方法和时间按青岛总部财务部规定为准。全网另有规定的除外。

7.5加盟者入网后,在s.f网络内实行统一标准,即押金3000元、到付押金1000元、网络建设费每月200元、赛弗快递系统每月200元、站点预交3000元结算金,交付方式及时限,按《缔约认定通知书》规定执行。

7.6如客户要求退件的,所产生的所有费用由发件方承担。

第 解约条件

8.1任何一方都有依法解除合同的权利,并以书面通知送达为准,解约过渡期为七天整。过渡期结束后,延期查询期限为三十日。查询期内,双方应做好对帐和清帐工作。查询期的最后一天,如乙方没有违法、违约的行为,甲方应将乙方原交付的押金如数退还给乙方。甲方每迟延返还押金一日,应加付乙方五十元。

8.2乙方在解约三十七日内,必须配合甲方网络查询。若发现乙方有一票不配合查询,视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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丢件处理,并在乙方押金中直接扣除。

8.3退还给乙方的押金为不计息。退款时,乙方须将有签收结果的所有签收单,如数返还给甲方。少返还一张,即按丢件处理,并在乙方押金中扣除。

8.4乙方不配合甲方查询标准的,是指不按规定时限答复查询结果。亦包括有损于s.f品牌

形象的任何行为和结果。

8.5自《解约通知书》送达之日起,计算过渡期和延期查询日,总计为37天。双方理清关系后,在乙方领款之日,须将所有手续和物料返还给甲方,不得以丢失或找不到为由。否则,每项按2000元标准赔偿(即s.f品牌标识合同书、印章、授权书,以及各类通知、文件、价目表、签收单等)。嗣后,甲方仍具有追偿权。

第九条 其它

9.1若加盟公司之间发生经济纠纷,在无法协商的情况下,由总部管理中心先调解,并达成调解协议。总部管理中心调解,要向发生纠纷的双方收取5%的调解费,其收取的调解费全部应用于网络开发之用。但通过司法或仲裁解决者除外。

9.2为维护网络整体利

益,凡被s.f系统内各加盟公司所除名者,一律不得再进入本网络内其它公司参加工作。一经发现,接受的公司将被处以500-2000元的罚款。

9.3乙方按时交纳各种费用,若有拖欠,须在第二天补齐。并通过s.f总部向网内各公司通报批评。

9.4全网络查询答复时限为30分钟之内。如不能在30分钟内完整答复结果,须将实情回复给查询方。违者,每次罚款30元。如因此被投诉,亦按本合同相关规定执行。

9.5局域网内上、下货时必须严格仔细检查。卸货时(唱票)制。遇有其它公司客户货物错卸,须在最早时间内,主动送往目的地公司。如因外包装上有两个

始发到两个目的地错误标识,应由错发方承担责任。

9.6各项赔偿和罚款一律由s.f总部复核认定,由财务部下发财务处罚决定书,如不服裁决,即由总部通过司法程序解决。

9.7本合同所列币种均为人民币,以元为单位。各单据及所有出台的表格价,均以此币为标准收取。此处不再一一赘述。

9.8本合同经签字后,不得转让、转卖或交他人托管。一旦发现,甲方为维护s.f品牌和所有加盟公司的权益,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合同经乙方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后生效。若乙方变更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转让股权,须经甲方认同后方可继受合同。甲方应对乙方变换新

【篇三:加盟合作协议书】

加盟合作协议书 授 权 方:成都瑞草堂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 被授权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以下简称乙方)

乙方经调查市场明确定位并熟悉了解《成都瑞草堂服务中心管理及加盟方案》的内容后,向甲方提出设立瑞草堂健康服务中心的申请,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本着平等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按照《瑞草堂健康服务中心管理及加盟方案》的条件及规定,甲方授权乙方在_______省_____ __市(县)__ _____区设立瑞草堂健康服务中心(下称健康中心),为了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特约定以下条款,共同遵守。

第一条:设立授权

一、乙方对甲方的“瑞草堂”系列产品、经营理念和经营模式充分认同,充满信心。

二、在本合同执行期间,乙方有权使用“瑞草堂健康服务中心”商号、品牌、服务标志等有关标志、标签和招牌。

三、乙方使用甲方标识和经营产品时,不得有损瑞草堂品牌形象和经营其它产品的行为。

第二条:经营方式

一、健康中心设立后,乙方应自行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办营业执照,办理税务登记证、卫生许可证,经营范围必须包括:食品、保健食品,还可附加化妆品、保健器械、健康咨询服务、信息传播、品牌推广等。

二、乙方自筹资金,自主办理相关经营手续,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承担所有经营债权债务;

三、乙方应配备相应的基本设施,如检测仪器和电脑、传真机、电视、dvd等其他办公设备;

四、乙方经营时必须明码实价,执行甲方所制定的全国统一零售价格,并应向消费者提供有关收款票据。

第三条:合作方式

一、乙方向甲方出具本人身份证,向甲方提出申请加盟_________省__________市(县)__________区设立瑞草堂健康服务中心。

二、健康中心购货按8折配货,服务费(按产品标价的7%)可以预提,销予特惠顾客的产品

可按6折计入积分奖励,销予普通消费者的部分甲方按20%返利。折扣、服务费、返利等均按产品标价计算;

三、乙方一次性购货达50,000元(按汇款金额计算),由甲方赠送健康检测仪器一套;

四、累计购货者,交押金4,000元,由甲方提供健康检测仪器一套。累计购货金额达60,000元(按汇款金额计算)时,押金退还,仪器归健康中心所有;

五、当月销售达到18,000元及以上,可以再返利3%(产品标价)。

第四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权利

1、甲方有权根据市场发展变化情况对乙方的货物品种配备方案提出建设性、参考性意见;

2、对乙方的经营状况、货品销售、库存、执行价格等情况随时进行检查核对;

3、乙方如不按《瑞草堂健康服务中心管理及加盟方案》的规定而与消费者发生冲突,甲方可扣除乙方近期三次进货所得的返利;

4、乙方如果违反本合同约定,造成甲方企业形象严重受损,甲方有权单方面提出终止合同,并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相关经济及名誉损失。

二、甲方义务

1、按合同规定,及时向乙方提供货源。

2、为乙方提供店面装修设计方案和中心区域划分方案。

3、向乙方提供定期或不定期的专业培训及相关信息。

第五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权利

1、依照本合同约定在合同约定地开展瑞草堂系列产品经营;

2、有权拥有甲方所授权特许经营健康中心对外经营过程中所产生的一切合法权益;

3、负责健康中心的人员招聘、业务管理及对外销售等;

4、有权参加甲方组织的培训、交流等活动。

二、乙方义务

1、维护“瑞草堂”的品牌形象,实事求是地介绍甲方公司和产品,不做夸大虚假宣传或其他有损甲方形象的宣传广告活动。

2、按时向甲方提供营业报告书及货品库存报表等,与甲方保持经常性的联系,并将健康中心店面照片寄给甲方备案;

3、遵纪守法,规范经营,自主承担经营期间的一切民事、经济、法律责任;

4、不得损害甲方及其他瑞草堂健康服务中心声誉,不攻击贬低其他公司及其产品,广告内容不得与国家现行法规冲突。

5、不得利用甲方业务关系销售或推广其他公司产品。不得诱导、强制利用业务员推销非甲方公司产品。

第六条:购货、换货

一、购货

1、按甲方公司的产品订货单选购产品;

2、按订货单的金额向甲方公司汇出足额的货款;

3、汇款后把汇款回执及订货单传真到甲方公司确认(在汇款前务必与甲方确认汇款账号)。

二、换货

1、为充分保障顾客的权益、维护正常生产与经营秩序,甲方在营销过程中遵循自愿、互惠、互利原则,制定换货制度。

2、甲方竭诚为健康中心提供优质产品。若发现发货错误或确属产品质量问题,健康中心可以及时与甲方物流部联系并按有关规定换货。

3、健康中心办理换货手续应填写《换货申请表》,连同该批货物的随货清单,由负责人签字连同需更换的产品返回甲方公司。经审核无误即可更换。

备注:

1.换货的产品从发货日起3个月内,可按同等价值的产品换货,6个月以内,按50%等值的产品换货。

2.申请换货之商品必须是属于正品而非赠品或折扣商品,并交纳10%理货费用。

3.所有宣传资料不予退换。

4.健康中心应按照“先进先出”的原则售货。应保持最低安全库存,库存不足时应及时订货补足。

第七条:违约责任

一、合同签订日起乙方如果连续三个月没有补进货物,半年内月均汇款金额达不到xx元,且无任何书面文字说明,甲方有权单方面提前终止合同,并取消乙方特许授权。解约后,甲方可在该区域重新设立健康服务中心;

二、乙方店址、代表人变更,须书面通知甲方,获准甲方同意,如私自出让经营权则视为乙方违约;

三、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因不可抗拒的非人因素影响合同执行,须向另一方提交合同无法履行的书面报告。相关事宜双方可协商解决。

第:合同期限、终止、争议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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