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城市供水合同订立中适用强制缔约规则必要性 刘倚源,马育红 (甘肃政法学院,兰州730070) 摘要:城市供水与人们的日常生活联系密切.供水合同是 供水方与用水方就如何供水以及如何支付价款而签订的 契约,城市供水合同是要实现连续供货的特殊买卖合同, 其标的物比较特殊,计划性和垄断性较强.供水方还必须 具备相应的资质。供水行业在与用水方签订契约时。必须 要充分平衡双方权利义务,不得利用其优势地位加重用 个力又5'S- 方当事人更不能够随意抬高或降低供用水价格,必须按照 国家相关部门制定的标准来确定。水和人们的生产、生活息 息相关,由于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社会整体对水的需求量 越来越大,而我国又是水资源紧缺的国家之一,如果把城市 供用水的价格也完全交由市场去决定,那么这些供水企业就 会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随意提高供用水价格,这必然会影 响到人们正常的生产和生活,也容易导致水资源的浪费。 民事合同的特征在于合同双方的平等性,签订合同的 行为是自主自愿不受胁迫的,然而,在供水合同中,供水方 自来水公司往往处于垄断的地位,通常在一定的范围之内 只有一家供水企业,如果这个区域内的用户想有偿使用自 来水,就只能与这家供水企业签订供水合同而没有其他选 择,如果在这种情况下还单纯依靠市场规律来调控供用水 价格,这就会使得供用水方利用自己的垄断地位使价格维 持在一个高水平。会对消费者不利,因而,供水合同双方当 事人必须在国家有关部门所规定的水价标准幅度内进行 协商确定。 所谓强制缔约,一般是指受要约人对要约人的要约有 承诺的义务。城市供水作为重要的公用事业,关系到人们 的生产生活是否能正常进行,因此,供水企业无权利随意 拒绝用水人契约缔结之请求。 二、供水合同订立中适用强制缔约规则的必要性 关键词:强制缔约规则;城市供水:合同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913X(2014)10—0106—02 水是人们最不可缺少的最基本的物质条件,城市供水 与人们的基本生活密不可分,同时,城市经济发展的一个 重要因素正是供水系统能否正常运转。伴随着经济的快速 发展,我国城市供水相关产业也在以较快的速度前进,供 水行业管理体制也在不断改革,所体现的社会关系也更多 体现为法权关系,主要表现为合同关系。因此,城市供水行 业也要面临挑战,必须按市场规律运作,其供求关系也要 依靠合同来进行全面规范。由于传统观念的影响,多数供 水企业始终未能充分认识到供水双方地位的平等性,在实 践中还凭借其自然垄断地位,侵犯用户权益的情况时有发 生,有些供水企业在与用水户签订合同时,容易利用其优 势地位减少其责任与义务。城市供水合同可以明确用户与 供水企业之间权利义务关系,还能起到使得供水企业服务 更加规范科学的作用。所谓城市供水合同就是处于平等地 位的供水方和用水方就供方如何供水、用水方如何使用并 支付价款所签定的合同。城市供水合同究其性质应当是民 事合同的一种,但是这类合同比较特殊,供应企业占据优 势地位并具有一定程度的垄断性,因而,在缔结合同过程 当中始终居于强势地位,因此这类合同在订立、履行和终 止过程中就会存在一些不同于民事合同的其他特征。 一、城市供水合同的特征 城市供水合同是买卖合同,但其标的物却是水这种特 殊的商品,是人们日常生产生活中必不可少的,这种标的 物的特殊性决定了供用水合同有其他一般的民事买卖合 同所不具备的特征。 在契约自由理念指引下,合同当事人之间可以自主协 商合同的内容、形式以及自由的选择相对人,当事人可以 在其完全自主的意志下订立合同以及自主选择相对人,是 否缔约以及如何缔约完全由当事人自己决定。自20世纪 初,垄断资本主义的发展使社会原本经济结构发生重大调 整,经济活动的日渐复杂性也对合同自由缔结理论带来巨 大的冲击,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生产和消费已步人大型 化时代,社会两级分化已达到极致,法律为追求实质上的 公平与正义就必须对初期的契约自由进行适当的限制与 修正,因为公平的谈判是以双方实力的相当为基础,当双 方力量不平衡时,立法就必须要介入了。为了平衡生产者 与消费者在经济地位上的不平等状况,保护弱势群体消费 者的权益,各国纷纷制定了有关保护消费者的基本法。强 制缔约规则充分体现了以实现社会整体利益为本位的目 标,从以维护个人利益为主转向以维护社会整体公共利益 为目标,纠正了过去只强调维护个人权益的偏颇,重视整 个社会利益的平衡,强制缔约规则对于利益的全面平衡主 是人类赖以生存的最重要的物质资源之一,水不同于 其他商品,其存在方式和供给的方式都比较特殊,因此国 家对自来水水质等各方面都限定了严格的标准。 。 |l_。l ̄__J : 。 、曩 。水是人类生存和发展最为重要的能源之一,因而更需 要提倡节约用水,签订公平的供用水合同,以契约的方式 来明确和平衡双方的权利义务。在我国城市供水是被纳入 到整体经济以及社会发展计划当中的,在供给上应首先保 证人们的基本生活用水,同时在如何确定用水价格上,双 收稿日期 基金项目 要体现为追求缔约过程中的实质正义,法律不仅仅是中立 的旁观者与裁判者。强制缔约制度可以预防占据优势一方 滥用其权利,最终实现缔约双方权利与义务的平衡。强制 缔约制度就是为了实现并维护社会整体利益,改变的人们 的行为规范,保障了弱势群体的利益,尤其是消费者群体 的利益,不仅满足了生产生活的需要,还充分体现出强烈 作者简介 ■■——■——■j匕方=经圈 )巴l 一 的人文主义关怀色彩,通过立法倾斜与行政干预手段给予 作为弱势群体的消费者以特殊保护,从而可以补救其相对 弱势地位,平衡缔约双方的利益,建立并维护健康有序的市 场经济秩序。因而,强制缔约制度有效实现了法律对弱势群 体的保护,保障消费者的正当权益不被拒之门外。 城市供水是保证一个城市生存和经济发展的重要物质 之一,与人们的生产生活息息相关,但对于城市供水合同 来说,双方的当事人的地位往往是不平等的,一方是具有 垄断地位的供水部门,另一方则是普通的用户,如果一旦 用户的缔约请求被拒绝,那么要约人就无法从他处获得自 来水这种特殊商品.基本生产生活就无法正常进行,因此, 为了保障并实现消费者权益,对于那些在特定领域特定区 域占据垄断地位的公用事业部门就应赋予其强制缔约义 务,这在其他国家法律中均有所规定。在订立城市供水合 同过程中,强制缔约规则主要表现在:对于用水者向供水 企业发出的要约,供水企业非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用水 者的申请,同时,供水企业必须给用户提供合理的条件以 缔结合同。 要约的目的在于最终实现与相对人缔约,一旦对方承 诺。契约即宣告成立,因此要约的内容要有使得契约可以 有效成立的各项条款。公用事业所提供的产品或服务,对 其所有的相对人而言,不能做N ̄llz常明确,如果要使每一 个相对人都十分明确,就必须要耗费相当的人力物力,公 用事业服务本身是一种要约邀请,缔约相对人要求缔结提 供服务合同的行为才属于要约,公用事业单位则要根据自 己的实际履约能力来决定是否要对要约人发出的要约予 以承诺。城市供水服务的设置是要约邀请,当用水人向供 水企业发出缔结合同的要约时,供水企业被赋予了强制缔 约义务,也就是说供水企业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不可以 十一一’・十一……-’+_一十・—卜”斗“+一+・— ”+”■一一十*+-十”十一十一”十拒绝用水人的缔约申请,对于供水企业来讲,是否要和用 户缔结合同没有选择的自由,但供水企业在具备正当理由 的情况下可以拒绝用户的申请;同时,供水企业必须给用 户提供合理条件来缔结合同,因为缔约双方的经济实力不 平等,供水企业处于垄断地位,用水者是需要生活生产用 水的普通民众,这就容易导致供水人可以利用自身的经济 优势以及相对人对该项服务的依赖,事先制定对自己有利 的条款来缔结契约,使受要约人面对苛刻条件无法接受或 者被迫接受苛刻条件,因而,必须对合同内容进行限定,要 求供水人必须以合理的条件与用水户签订合同。 城市供水与人们的生活息息相关,不仅关系到人们的 生活质量,也会影响经济发展速度。我国长期以来城市供 水企业存在政企不分的情况,加上城市供水行业的公益性 而非营利性特点,导致人们普遍认为城市供水是一个行政 问题,在这种观念的影响下也最终导致了人们对于城市供 水合同观念的极端淡漠。强制缔约制度是在面对契约自由 原则的冲击之下构建起来的,它从合同的内容以及订立的 过程等多方面限制契约的完全自由,从而可以防止占据优 势地位的供水企业滥用其缔约权利,实现缔约双方的权利 义务的平衡,使契约从形式正义真正走向实质正义。 二二二二二二二二二二二二二二二 参考文献: [1J尹 田.法匡 [2】黄立.民 社,2002. [3】马克思・韦 【4】施启扬.契约的订立与 ,J-!’一 l f 0一一. ) [责任编辑:兰欣卉] 一 一…斗一十一十一+…+一十一+一+一十一+一+一+-+一+一+ 一一+ (上接第95页) 资银行合作,吸引战略投资者,解决资金困扰,增加企业活 力,拓宽企业市场领域,使企业走向国际化;二是从技术层 面选择技术含量高,具有先进科技水平的企业合作,带动 我省企业科学技术的发展;三是从持续发展层面重点吸引 韩国的金融业和服务业的企业合作,以利于调整我们产业 结构和创造新的经济增长点。韩国提出的“钢铁丝绸之 路”,其起源于朝鲜半岛南端的釜山,恰好路经“哈大齐”工 业走廊,通向俄罗斯,直至欧洲,这为黑龙江经济发展又增 添了一条直通俄罗斯远东和西伯利亚的铁路交通动脉,也 为黑龙江获取能源和原材料提供了极大便利。 1.合作发展核电能源 根据我国《核电中长期发展规划(2005—2020)},到2020 年在役核电装机应达4000万千瓦,在建1800万千瓦。与中 国相比,韩国的核电技术则要先行一步,中国巨大的核电 需求为韩国核电设备企业提供了广阔市场,现阶段韩国与 中国的核电合作以韩国向中国进行技术转让为主。今后双 方的合作方向将集中在气化一体化联合循环电站技术开 发等方面。黑龙江省作为东北老工业基地省份,应该努力 发展与韩国在核电能源领域的合作开发。 2.加大与韩国在太阳能领域的合作开发 在我国太阳能产业中,光伏太阳能产业主要集中在珠 江三角洲、长江i角洲、中西部地区等。基于规模经济的考 虑,黑龙江省过于介入光伏太阳能的发展不利于国家的整 体发展和行业分_丁。而太阳能热水器本身体积大,黑龙江 省又地处偏远,所以在黑龙江进行太阳能热水器的生产相 对光伏太阳能来说是比较有利的,可以节省大量运输成本。 此外,黑龙江省是相对落后省份,存在大量需要转移到城市 的居民,对城市住宅有着大量的新增需求,这就为太阳能热 水器行业提供了广阔的未来市场。这就需要我们和包括韩 国在内的拥有先进制造技术的国家、地区和厂商通力合作, 获得先进的生产技术,从而做到在本省的自产自销。 3.发展在生物质能领域的合作 生物质能一直是人类赖以生存的重要能源,居于世界 能源消费总量的第四位。黑龙江省生物质资源丰富,具有 发展生物质资源的广阔的前景。在生物质能中,现阶段可 以开发的主要为生物质废弃物,主要用于生物质发电、生 物柴油和燃料乙醇等。就生物质能发电来说,目前我国主 要采取的是秸秆直燃发电和垃圾焚烧发电这两种形式,而 尤其以靠秸秆直燃发电为重。但秸秆直燃虽然能获得电 能,却不利于生物质在自然界的循环转化,时间长了会弱 化土壤肥力。垃圾焚烧发电则不同,因为它不仅使得人们 从中获得电能,还能解决垃圾的污染和占地问题。所以垃 圾焚烧发电是可持续发展的要求。而在垃圾焚烧发电上已 经取得了较高的成就的韩国恰恰为黑龙江省提供了借鉴 和帮助。 在哈大齐工业走廊建设中,黑龙江省与韩国的能源合 作是势在必行也应共创双赢的。黑龙江省应以哈大齐工业 走廊为平台,抓住机遇推进中韩能源合作,积极引进韩国 先进技术;推动落实重大项目,推进黑龙江省和韩国能源 合作不断取得新的实质性成果。 , [责任编辑:金永红] 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