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光实业是成都红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简称,1997年6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代码为600083。其前身是国营红光电子管厂,始建于1958年,是在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该厂是我国\"一五\"期间156项重点工程项目之一,是我国最早建成的大型综合性电子束器件基地,也是我国第一只彩色显像管的诞生地。
1、\"红光实业\"的上市过程
经成都市体改委 (1992 162号文批准,1993年5月,由原国营红光电子管厂以其全部生产经营性净资产投入,联合四川省信托投资公司、中国银行四川省分行、交通银行成都分行作为发起人以定向募集方式设立本公司。成都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认定红光公司为高新技术企业 (成科工字 [1999]019号文),技术中心被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认定为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 (集团)技术中心(国经贸技 (1995)374号文),1995年12月被四川省人民政府、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 (川府函[1995]517号文)列为全国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企业。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发字 [1997]246号文和 [1997] 247号文批准,红光公司于1997年5月23日以每股6.05元的价格向社会公众发行7,000万股社会公众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30.43%,实际筹得4.1亿元资金。
2、上市前的相关信息披露
目前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方式与渠道中,\"上市公告书\"和\"招股说明书\"是主要部分。此外,相关渠道 (从当时来看,主要是证券类报纸和电视、广播评论)的介绍与评论,也构成信息来源的一部分。但公司能否取得上市资格、公司新股发行价格的确定等,主要取决于由上市公司提供、经相关中介机构认定的财务资料等信息。而这部分信息也构成了\"
上市公告书\"和\"招股说明书\"的主体。因此,下面对相关信息披露的介绍,主要基于红光实业上市前所公开披露的这两份文件。
当时公司上市采取 \"总量控制,限报家数\"的政策下,公司如果取得 \"稀缺\"的\"额度\",则财务资料成为后期上市运作最为关键的因素:顺利通过中国证监会的批准并取得较好的发行价格。红光实业披露的经成都市蜀都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市前三年销售收人和利润总额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年份 1996年 1995年 1994年
主营业务收入 42,492 95,676 83,771
利润总额 6,331 11,685 9,042
净利润 5,428 7,860 6,076
红光公司在1997年4月 (股票公开发行前一个月),进行了一次1:0.4的缩股,将原来4亿股的总股数缩为1.6亿股。再按缩股后的股数对前三年净利润计算每股收益,倒算出1994~1996年的每股税后 利润分别为0.380元、0.491元、0.339元;在此基础上,确定了每股6.05元的发行价格。
除财务信息外,关于拟上市公司的一些描述性信息也颇受关注,特别是关于该公司发展前景的信息。理论上,中国证监会不能也不应当批准一个没有发展前景的公司上市,因此,如何将拟上市公司的前景描述的\"动听\"且 \"诱人\",是招股说明书和上市公告书的主要任务之一。从红光实业所提供的\"招股说明书\"和\"上市公告书\"中,我们可以发现,该公司
是一家 \"前途光明灿烂\"的电子企业。同时,按照招股说明书的格式要求,红光公司还提供了经会计师事务所审核的盈利预测数字:
\"预计公司1997年度全年净利润7,055万元,每股税后利润 (全面摊薄)0.3063元/股,每股税后利润 (加权平均)0.3513元/股。\"部分由于上述信息包装,再配合当时整个股票市场的大势,红光实业(1983)的上市认购中签率不足2.8%,锁定认购资金133亿元。
3、中国证监会的调查结果
红光实业 (1983)1997年6月初股票上市发行,募集了4.1亿元资金;当年年报披露亏损1.98亿元、每股收益为-0.86元。当年上市、当年亏损,开中国股票市场之先河。为此,中国证监会进行了调查,并公布了调查结果: 红光实业在会计信息质量要求方面存在严重失真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编造虚假利润,骗取上市资格
红光公司在股票发行上市申报材料中称1996年度盈利5,000万元。经查实,红光公司通过虚构产品销售、虚增产品库存和违规帐务处理等手段,虚报利润15,700万元,1996年实际亏损10,300万元。
(2)少报亏损,欺骗投资者
红光公司上市后,在1997年8月公布的中期报告中,将亏损6,500万元虚报为净盈利1,674万元,虚构利润8,174万元;在1998年4月公布的1997年年度报告中,将实际亏损22,952万元 (相当于募集资金的55.9%)披露为亏损19,8仍万元,少报亏损3,152万元。
(3)隐瞒重大事项
红光公司在股票发行上市申报材料中,对其关键生产设备彩玻池炉废品率上升,不能维持正常生产的重大事实未诈任何披露。显然,如果红光公司在事先如实披露其亏损和生产设备不能正常运行的事实,它将无法取得上市资格;即便取得了上市资格,上市募股,也
很难取得成功。
(4)相关的法律诉讼与结果
红光因报告巨额亏损,导致股价大跌,资本市场投资者损失惨重。此后,1998年12月,上海股民姜女士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诉讼红光公司管理层;2000年初,上海市民吴先生在成都再次起诉红光公司管理当局,但这两起诉讼都被以\"起诉人的损失与被起诉人的违规行为无必然因果关系,该纠纷不属人民法院受理范围\"为由,裁决不予受理。
在股民自发起诉不予受理的同时,2000年1月,成都市人民检察院指控以犯欺诈发行股票罪,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00年12月14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欺诈发行股票罪,判处红光公司罚金人民币100万元;有关责任人员何行毅、焉占翠、刘正齐、陈哨兵被分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上市公司管理当局和控股股东理当局提供虚假信息,没有任何法律风险。这一判决向市场传递的信号是:上市公司管理层即便不存在个人犯罪行为,也要承担披露虚假会计信息的法律风险当然,由政府监督所形成的法律风险,与由股东出面、要求公司管理层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是两种不同的法律风险。其中,前者的刑事风险基于市场危机暴发、具有严重的社会后果,政府才出面干涉,它充其量只是一种威慑力量,构不成日常监督;后者则是一种日常监督力量,能有效监督公司管理层的舞弊现象
5、现行的制度安排需要真实会计信息吗?
从红光公司上市过程来看,围绕会计信息,有这样几个相关的利益方:企业管理当局和控股股东、股票市场的投资者(含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中介机构、地方政府、申国证监会。它们在公司上市过程中的作用及对信息质量的要求,也各有不同。但总体而言,
对真实会计信息的需求制度,并未确立。
1998年11月20日,中国证监会宣布了对成都红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光实业”)管理部门、负责该公司上市前审核及评估的事务所、证券承销商、推荐商、律师事务所以及相关的其他信息、中介机构和有关执业人员进行的行政处罚决定。从处罚的力度看,不可谓不严厉。至此,去年这件在中国证券界闹得沸沸扬扬的所谓包装过度的上市公司案件似乎已尘埃落定。痛定思痛,我们不妨对红光实业上市前后的现象作一些分析,并从我国现有的法律规范,来探讨一下红光实业投资者应有的权利以及与此有关的中介机构的法律责任。
一、成都红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前后大事记
1997年5月23日,为扩建彩色显像管生产线项目,“红光实业”在发行A股的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公司1997年盈利预测为净利润7055万元(所得税税率15%),每股税后利润(全面摊薄)03063元/股,每股税后利润(加权平均)0.3515元。
1998年4月30日,“红光实业”刊登1997年年度报告摘要。年报中披露1997年公司实际净利润为一19840万元,每段收益一0363元。这与上市公告书和招股说明书中的盈利预测净利润7055万元相距甚远。与此同时,公司董事会议宣布,鉴于“红光实业”1997年度经营严重亏损,1998年度内公司仍将面临巨大经营压力,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经董事会研究表决,决定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对公司股票实行特别处理。
红光实业当年上市,当年就出现巨额亏损,并于当年进入ST(特别处理股)行列,这在中国证券界中,是史无前例的。至此,有人不禁要问;公司上市前的报表及盈利预测怎么了?审核这些报表的注册会计师又去哪里了?
二、对“红光实业”前三年审计及盈利预测审核失真的分析
为保证给投资者一个合理判断依据,《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15条中已明确规定:上市公司前三年的经营业绩以及盈利预测的文件必须经注册会计师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根据现代审计特征,这种审核并不要求注册会计师承诺上市公司前三年经营业纸指标绝对正确,也不要求注册会计师保证审核过的盈利预测的实现,但从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规定的已有的法定程序来看,希望注册会计师对这些审核提供一定的合理保证,揭示所有重大差错,是他们对注册会计师的基本要求。下面我们来看看注册会计师对红光实业的前三年经营业绩的审计及盈利预见是否提供了合理保证。
(一)红光实业前三年财务报表审计过失的分析
(二)对红光实业盈利预测审核失误的分析
种种迹象都表明,1997年“红光实业”的发展前景不容乐观。但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以及证券承销商等在对“红光实业”1997年盈利预测进行审核时,并未保持应有的足够的谨慎。从“红光实业”前几年“主营业务收入”和“净利润”的走势可以发现,1994年至1996年,“红光实业”的经营业绩是在下降的,而在1997年将面临这样多的不利因素的前提下,盈利预测中“主营业务收入”和“净利润”的预计值却都是上升的。可见,注册会计师在审核盈利预测时没有充分考虑到可能存在的风险因素,执行业务过程中没有很好地贯彻谨慎性原则,致使盈利预测严重失真,给投资者造成了实际损失。因此,注册会计师对于盈利预测严重失真应该承担过失责任。
三、中国证监会对“红光实业”、蜀都会计师事务所、相关信息中介机构及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罚
四、对证券市场信息中介机构法律责任的再思考
在“红光实业”事件发生后,有关机构只对该公司进行了行政处罚,却没有涉及民事赔偿责任,这显然有失公正。为什么没有民事诉讼呢?我们认为是以下几点原因造成的。
(一)现行法律缺乏关于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管理部门及中介机构进行诉讼的规定
(二)现行民法通则难以调节证券市场中各方的民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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