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尘管理办法
矿井粉尘是严重威胁煤矿安全生产的五大灾害之一。加之我矿的煤尘具有爆炸性,它不仅影响井下劳动环境和矿工的身体健康,而且极易发生煤尘爆炸,根据矿2009年度实施防治粉尘的情况,为有效控制矿井粉尘灾害,特制定2010年度的防尘管理制度。 一、 防治粉尘的范围划分:实行分段、分区域管理的体系 1. 掘进队负责所在掘进碛头防尘工作,由掘进队长负责,班员参与。 2. 运输队负责主要运输大巷的防尘工作,由队长负责,班员参与。 3. 通风科负责总回风巷、一翼回风巷的防尘工作及隔爆设施的安设,
安排两名防尘专职人员负责。 二、 防尘设施的安设标准及防尘要求
1. 矿井的主要进回风巷、工作面运巷和风巷,掘进工作面必须安 设防尘管道。
2. 采煤工作面进回风巷安设1—2组喷雾装置,必须进行喷雾防 尘,采煤工作面割煤掏槽、转载点必须实行洒水防尘。
3. 各主要回风巷、采面回风巷、掘进半煤岩巷必须安设一组或多 组隔爆水袋。安设质量严格按隔爆设施的安设标准执行。
4. 掘进工作面迎头30—50米安设移动喷雾装置、碛头眼必须执 行湿式打眼,头放炮必须坚持使用水泡泥,爆破前头20米范围内必须洒水防尘,同时打开喷雾防尘装置,放炮后装砂煤时必须洒水降尘。 5. 安全科、通风科配备2名专职防尘作业人员负责全矿进防尘管
道的铺设,以及日常防尘系统的管理。严格填好科内制定的防尘系统设施安设记录表,撤出记录表,材料领用记录表以及巷道冲刷记录。 6. 各科、对组所分管区域内必须实行每日、每周、每月定期洒水防尘,并清扫巷道内积尘,井下巷道不得有厚度超过2毫米、连续长度不超过5米的煤尘堆积,保证巷道内无粉尘堆积和飞扬。 三、 管理措施
1、 建立矿井测尘制度,井下每月测定2次全尘,对采、掘工作 面每3个月测定1次呼吸性粉尘。
2、 矿井必须建立完善的供水系统并绘制防尘系统图。 3、 溜煤眼不得兼作通风眼,溜煤眼应保持一定的存煤,不得放 空。
4、 做好通风工作,控制好风速,粉尘飞扬。 5、 加强个体防护,下井人员必须戴好防尘口罩。
6、 掘进井巷和硐室时必须采取湿式钻眼,冲洗井壁巷帮,水泡 泥,爆破喷雾,装岩(煤)时洒水和净化风流等综合防尘措施。 7、 矿井主要进风巷、采煤工作面回风巷及掘进工作面必须安设 风流净化水幕。
8、 由于操作不当损坏防尘设施者罚款100元并赔偿,故意破坏 防尘设施,偷盗防尘材料者处300—500元以上罚款并解除劳动合同。 9、 井口检身人员未严格进行检身制度,井下防尘材料、设施被 偷盗者被盗材料拿出井,检身人员未发现,对井口检身人员每次罚款100元。
四、 定期冲刷巷道积尘制度
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必须及时清除巷道中的浮煤、清扫或冲洗沉积煤尘。结合我矿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规定:
1. 主要回风巷道冲刷防尘工作由通风科防尘工负责管理并组织 实施,每月清扫、冲刷积尘不得少于一次。
2. 主要进风巷由机电科运输队负责组织人员进行冲刷防尘,每月 清扫、冲刷积尘不得少于一次。
3. 采、掘进工作面每次打眼必须实施湿式打眼,放炮时必须实行 喷雾降尘,装砂、煤时必须实行洒水防尘具体由采煤队、掘进队负责组织人员实施。
4. 井下巷道不得有厚度超过2毫米、连续长度不超过5米的煤尘 堆积。
5. 各科队必须按上述要求作业,否则发现一处不合格给予罚款 50元∕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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