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号: 济政办发〔2009〕8号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的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我市“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保全运”的中心任务,努力克服全球金融危机带来的不利影响,打好棚户区改造攻坚战,切实改善城市居民居住条件,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坚定信心,充分认识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棚户区改造是我市“造福市民、支撑发展、迎接全运”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和民生工程,对扩内需、保增长具有重要推动作用。用3年左右时间基本完成旧城区棚户区改造,是市委、市政府对全市人民作出的郑重承诺。棚户区改造工作自2007年4月全面实施以来,总体上进展顺利,成效显著。目前,受全球经济形势恶化和房地产市场低迷的影响,棚户区改造工作遇到了一些困难。今年,棚户区改造已进入全力推进的关键阶段。各级各部门务必统一认识,从关注民生,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居住利益的高度出发,切实增强责任意识和紧迫意识,既要充分认识当前面临的严峻形势,更要坚定信心,振奋精神,抓住扩大投资、拉动内需的机遇,进一步加大政府主导和政策扶持力度,攻坚克难、积极作为、扎实工作,努力把全球金融危机和房地产市场萎靡带来的影响降到最低,确保按期完成旧城区棚户区改造任务,实现棚户区及周边地区人居环境的明显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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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积极扶持,采取多种方式全面推进棚户区改造顺利实施
在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促进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政策措施的基础上,进一步强化对棚户区改造的扶持力度。
(一)继续坚持政府主导的运作方式,加大融资投入力度,优先安排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建设资金。鼓励棚户区改造项目代建廉租住房或将部分符合条件的棚户区改造住房通过收购方式转化为廉租住房,代建或收购所需资金从市政府廉租住房建设专项资金中予以解决。
(二)棚户区改造项目安置房部分,按市物价局、财政局《关于公布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棚户区改造拆迁安置房建设首批免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目录的通知》(济价房字〔2008〕111号)免征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商品房部分,视项目承担安置房的建设规模、质量和工程进度,按上述目录予以减征,减免额度最多可至50%。棚户区改造项目由土地使用意向人出资进行前期土地熟化的,土地“招、拍、挂”成交后,由市旧城改造投融资管理中心对其缴纳土地价款的周转资金予以积极支持。
(三)棚户区改造项目商品房城市建设综合配套费和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减征后仍需缴纳的部分,可根据工程进度分期缴纳,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缴纳总额的50%(按规划许可建筑面积计算),领证6个月内缴纳余款的50%,1年内缴纳剩余的全部款项(按施工图联审确定的实际建筑面积核算)。
(四)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前期涉及的经营性收费一律按相关标准下限执行;其建设单位应缴纳的劳务工资保证金推迟至申请办理施工许可时缴纳,房屋维修基金推迟至办理产权分户时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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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市有关部门在制定年度土地供应计划时优先安排棚户区改造用地,并加大公共配套基础设施投资建设力度,优化土地使用条件。具备分宗条件的地块,可以统一规划,按功能和布局合理划分地块并确定规划条件,单独或捆绑出让。以“招、拍、挂”方式出让的经营性建设用地,受让方因资金困难不能按时足额付款的,经批准,土地总价款可延缓至6个月内缴齐。因特殊原因不具备全面开发条件的已出让地块,经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后,可顺延开、竣工期限。
(六)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单位根据建设工程规划条件和要求,组织制定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后,即可持有关材料向市规划局申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尚未开工的新批项目,可根据市场需求合理确定房屋套型结构比例。棚户区改造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建设单位需在规划设计方案中标注和说明,并在商品房销售前公示。
(七)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单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时,其资金证明文件除采取银行资金到位证明或第三方担保方式之外,也可采取银行付款保函方式(在规定时间内须补齐相关证明文件)。
(八)棚户区改造项目在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并完成基础施工和预测绘,签订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协议后,经项目建设单位申请,可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棚户区改造项目完工前的预售收入,按照国家税收政策规定标准的下限预征企业所得税,实行按季预缴、按年清算。
(九)对一次开工8万平方米以上的棚户区改造项目,由市建筑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部门指派专人跟踪服务,对涉及结构安全的重要部位和关键工序的现场检查随报随检。
(十)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单位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缴纳的贷款保证金可根据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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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资质及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情况确定为贷款总额的1%至5%。个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提高到50万元,贷款最长年限延长至30年,最低首付款比例降低为付款总额的20%。
三、落实责任,全力以赴攻坚克难确保棚户区改造任务如期完成
(一)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强化责任,密切配合,精心组织,全力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市旧城改造投融资管理中心要积极应对市场变化,强化资金筹措,加强协调指导,全面推进土地熟化工作,不断加快棚户区改造步伐。各区政府作为棚户区改造的责任主体和实施主体,要充分发挥主动性、积极性、创造性,切实加大招商引资、动迁安置工作力度。市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细致操作,紧密配合,优化工作程序,简化办事环节,缩短审批时限,提高服务效率,切实为棚户区改造提供优良环境。
(二)加快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建设,研究做好安置房物业管理工作。要把安置房建设作为棚户区改造的头等大事,按照承诺的时限要求,倒排工期,压茬推进,尽早完工,确保兑现。要保障安置房建设质量,确保水、电、热、气等配套设施与项目同期竣工并交付使用。同时,相关部门要在充分考虑回迁群众切身利益和实际困难的基础上,创新思路,整合资源,抓紧研究制定适合棚户区安置房的物业管理办法,确保回迁群众住得上、住得起、住得好。
(三)积极探索,深化改革,注重用创新的办法解决棚户区改造中遇到的突出问题,特别是要着重破解资金筹集、土地收储和拆迁安置等难点问题。要坚持政府主导,多元化运作,及时完善项目引进、落地建设、配套服务等各项扶持政策,积极鼓励社会各界关心、支持、参与棚户区改造。国有土地收储中,被收购国有土地使用权人的主管部门和单位要顾全大局,积极承担责任,全力配合市国土资源部门、旧城改造投融资管理中心做好相关工作,确保土地收储及时高效。要进一步强化拆迁工作,明确拆迁责任,加强组织协调,提高拆迁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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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保不影响棚户区改造的整体进度。棚户区改造工作要增强群众观念,尊重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表达权,从关心群众生活出发,耐心细致地做好群众的思想工作,赢得广大群众的理解、支持和配合。
(四)各新闻媒体和有关单位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中央、省、市相关扶持政策,总结推广棚户区改造先进经验和做法,加大棚户区改造工作宣传力度,为树立投资和消费信心,如期完成棚户区改造任务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本意见适用于市内6区棚户区改造项目。重点招商引资及房地产建设开发项目除第二部分第二条外,经批准可参照执行。上级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截止时间暂定至2009年12月31日。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九年三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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