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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司集团中母子公司关系的法律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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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普资讯 http://www.cqvip.com ●经济与法 《经济师}2002年第8期 论公司集团中母子公司关系的法律规制 ●马新福 摘要:文章介绍了公司集团中母公司对子公司控制支配 理,这是公司集团的内部事务。因此,我们可以说,母公司对子 公司的控制支配权是股权的具体体现,具有股权性质,是母公 司的法定权利。 任何权利的行使都不是任意的,集团母公司控制权的行使 亦如此。在承认集团母公司法定控制支配权的同时,必须对其 权利的行使制定相应的规则,使其规范化,而不致滥用。这在 母子公司间尤为重要。 整体利益居先兼顾公平,这应为集团母公司行使控制支配 权的基本原则之一。它要求集团母公司行使控制支配权时,应 在权衡整体利益与相关子公司利益的基础上,以集团整体利益 最大化为最高原则,尤其当集团的整体利益与某一子公司的利 益不一致时,更应如此。无论是进行战略性决策,还是就具体 的某一次交易进行安排,必须对其控制支配权行使所带来的后 果进行损益分析以择优进行。坚持集团整体利益居先,控制支 配权的行使在增加整体或部分公司利益的同时,有时会对某一 子公司的利益造成损害。这就要求在特定交易行为结束之后, 或特定的期间内,进行损益分析,根据公正交易原则,调整利益 分配,以使整个利益公平合理地分配于所有参与该交易的各 方,这样才能保持集团的健康发展。 持内部控制支配的原则,这是股权行使的最基本的要 求。从公司机关分工来看,股东会行使的是控制权限。但控制 公司事务时,又不得侵害事务的经营权和监事会的监督权。因 此,作为集中母公司的控制支配权主要限于子公司的经营方 针、投资计划、董事的任免等事项,从而使子公司的经营方向与 母公司相一致,达到控制的目的。 二、子公司权益的保护 子公司虽然与母公司同处一个集团,并与其他成员企业有 着密切的关系,但子公司又是一个独立的法律实体,有其自主 权和财产权益,并与集团其他成员企业的权益相分立。因此, 子公司的权益理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1.子公司董事的诚信善管义务。所谓董事的诚信善管义 务,是指每个董事必须为自认为是整个公司的最大利益忠诚而 善意地工作,并运用授予他们的权力达到这一目的。违背了这 义务,就要承担法律责任。由此,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 董事必须为本公司的利益而不是为了某个或某部分股东的利 益 工作。然而,在企业集团中,子公司及其董事与母公司之 间的关系呈现出_卜分复杂的情况。子公司的董事大都是由母 公司任命或指派的,或由其控制的股东会选举的,而且子公司 又受母公司的控制支配,有时必须依母公司的整体战略进行活 动。那么,在实践中,当子公司与集团母公司的利益不一致时, 一权的行使,从子公司权益的保护、子公司少数股东权益的保护、 子公司债权人的法律保护等问题入手,对公司集团中母子公司 关系的法律规制进行了详尽论述 关键词:公司集团 母公司 子公司 法律规制 中图分类号:D922.291、91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02)08—060—02 公司集团是以资本为主要联结纽带或以集团章程为共同 行为规范的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及其他成员企业或机构 共同组成的联合经济组织。在集团内部成员的关系中,母子公 司居主导地位。对集团成员间关系的规制应以对母子公司关 系的规制为核心。目前,对集团内母子公司关系的调整主要着 眼于对母公司控制权、支配权的法律规制,其重心主要在于如 何保护子公司的自主权和利益,保护其他债权人的利益,防止 母公司的不当干涉,阻止母公司无限制地行使其权利,以及在 特定情况下要求母公司对子公司的行为或债务承担责任。由 此从子公司的角度(由下 上)进行观察,公司集团法应为一种 保护法。然而,往往被大多数学者所忽略的是,企业集团法同 时也是一种“组织法”.即从母公司的角度(由上而下)进行观 察,公司集团作为一个组织上的统一体,其领导机构不仅仅是 个母公司管理参股业务的机构,而且也是一个关系到子公司 利益的领导机构,对母公司和子公司均负有领导和管理的义 务,即母公司不仅有权利而且有义务行使统一管理权。因此, 对集团中母子公司关系的调整,必须从这两方面入手,方能使 内部关系和谐规范,有利于企业集团的发展。 母公司对子公司控制支配权的行使 在集团母公司与子公司独立法律地位的背后,存在着控制 支配关系,即集团母公司对子公司拥有控制支配权,其产生的 法律基础为股权的控制和控制性契约的存在。其主要内容则 表现为对子公司的经营方向、方针、投资计划、董事会的组成等 重大事项的控制。目前对这种控制支配仅仅视为经济性问题, 尚未上升到法律高度及确定集团母公司的控制支配权。这与 我们缺乏对母公司控制支配权的正确认识不无关系。 在集团中的母子公司之间,母公司是子公司最大的或惟一 的股东,其通过对股东会或董事会的控制.产生了二者之间的 控制关系 同时,由于董事会实际上是母公司在子公司的代 表.负责贯彻执行母公司的指示和政策,从而形成了母公司与 子公司之间事实 的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母公司除了自身 直接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外,主要负责对所属子公司的领导和管 一一、方面 而从实践来看,现在政府统计的 培训、指导等主要是前者,对后者涉及得 很少。由于这一偏差,参加培训的统计 人员无法学到系统、扎实的理论知识,其 业务素质很难得到有效提高。现阶段企 业统计水平较低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企 业统计人员业务素质不高,缺乏发现问 ~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不能更 好地为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与决策提供 高水平的“统计产品”。因此,要落实好 《统计法》和《统计法实施细则》之规定, 应在有关的统计法律法规中进一步明确 统计教育、培训与指导的目标,把重点放 在统计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上,注重提高 统计人员统计分析等方面的能力,以促 进企业统计更好地服务于企业,改善企 业统计的环境,从而形成企业统计的良 性循环 (作者单位:潍坊学院经济管理系 山东261041) (责编:高谛) 60一 维普资讯 http://www.cqvip.com 《经济师}2002年第8期 如何保护子公司的利益呢? (1)子公司董事抗辩的权利与义务。当集团母公司的某项 决定或指示对子公司来讲为不利指示,并非为子公司的最大利 益甚至会给子公司利益带来损害时,子公司的董事应从公司的 利益出发提出抗辩,提出母公司忽略或损害其公司利益的根据, 以促使母公司对其决定重新考虑,或要求相应的补救措施,以使 子公司利益不因执行母公司的指示而受不利影响。 (2)要求母公司就其不利指示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的 义务。当子公司为了整个集团的利益不得不执行母公司的指示 时,对由此造成的损害,子公司董事有权利和义务要求母公司给 予赔偿。母公司也应从其所获利益中对该子公司的损害给予补 偿。 此外,作为公司的董事,当其违背诚信善管义务时,要承担 相应的法律责任。特别在集团当中,当母公司为子公司的实际 董事时,则母公司应对其子公司代表的不当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2.股东代表公司的诉讼。为了保证董事诚信善管义务的切 实履行,美、英、德等多数西方国家在公司法中确立了“股东代表 公司诉讼制度”,即少数股东为了公司的利益,可以不经董事会 或股东大会同意,直接代表公司对第三者(包括公司的董事和有 控制权的股东)就其对公司犯有的不当行为提起诉讼,以限制不 当行为继续进行,或恢复公司的财产,或要求对由此造成的损害 予以赔偿或补偿,以维护公司的利益。在这种诉讼中,只有公司 才是真正的原告,公司股东成员不是以自己的名义或以一般股 东们的名义诉讼,而是以公司的名义,作为公司的代表诉讼。该 制度适用于由集团母公司控股子公司。 三、子公司少数股东权益的保护 当母公司在子公司里占有多数股权时,少数股东在公司里 居于从属地位,这就产生了保护其利益不受损害的必要性。在 实践中,子公司少数股东的利益可能会受到根据母公司或整个 公司集团的经济利益所作出决定的损害。母公司可能实行最适 于整个集团利益而不是子公司利益的红利政策,在集团成员间 分配商业机会时,母公司可能会不当地偏袒自己或某些其他成 员公司的利益。此外,还有母子公司间交易的不公平定价等问 题,都可能给子公司少数股东带来损害。因此,要在加强对子公 司利益保护的基础上,加强对子公司少数股东权益的保护。 目前,无论是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国家的公司法均承认 和保护少数股东有免受大(多数)股东不公平损害影响的权利。 对于不公平损害,在公司集团,典型地表现为子公司少数股东所 持有的公司股份的价值由于事实上控制该公司的母公司所实施 的行为而受到严重损害。通常发生于接管报价中,母公司取得 控制后,以低于以前价格估价该子公司的股份;在集团内部,母 子公司之间存在利润转移协议时而进行的利润转移等。因此, 当少数股东权益受到损害时,可以采取以下三种救济手段:要求 多数股东以公平的价格取得少数股东的股份。若少数股东仍愿 意留在公司里,给少数股东以赔偿。诉权,即上述的股东代表诉 讼。 四、子公司债权人的法律保护 前面我们探讨了子公司利益的保护问题,应当说子公司利 益的保护是子公司债权人利益保护的基础。然而在现实生活 中,经常出现由于母公司的责任而给子公司造成的损害,子公司 无力对这种行为或债务负责时,是否可以让母公司直接对子公 司的债务负责任?子公司债权人是否有权向母公司求偿?当子 公司破产,母公司为子公司的债权人时,母公司是否与其他债权 人处于平等的地位受偿呢?这些都是在处理集团内部母子公司 关系时会遇到的重要问题,它们的解决应从公司法的责任规则 人手 ●经济与法 1.有限责任是处理母子公司关系的一般原则。有限责任作 为集团内母公司和子公司对外承担责任的一般原则,是世界各 国法律的共同规则。有限责任制度自产生之日起,就逐渐成为 促进经济发展的有力法律工具,被誉为当代最大的发明。与无 限责任制度相比显示出诸多的优越性,如有利于风险的转移和 降低,对投资者广泛参与投资形成了有效刺激和鼓励;促使了所 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等。但它也存在着对债权人不公正、为股 东特别是董事滥用公司法律人格提供了机会等弊端。这样,有 限责任制度,就町能被利用来作为欺诈他人和规避法律的工具。 在企业集团内部,由于母子公司存在控制关系,这种危险性更 大。因此,有些学者提出了各种有限责任的替代方式,并设计出 了改变有限责任,塑造新的公司类型的种种方案。但是其观点 又值得商榷。笔者认为,有限责任制度的缺陷是客观存在的,但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法律制度的逐步完善,其许多缺陷正逐 渐被克服或弥补,不能简单地得出取消该制度的结论。因此,坚 持有限责任制度,同时设计其他相应规则以弥补其缺陷应为最 佳选择。 2.集团母公司对子公司的直接责任。在探讨公司集团母子 公司的法律责任时,除了一般原则之外,还应考虑到其特殊性和 各种例外情况。在母子公司之间常会出现母公司对子公司投资 不足、母公司将子公司作为推行其商业政策的工具、母公司利用 子公司规避法律责任等现象。这些现象严重地侵害了子公司和 少数股东的合法权益,也间接威胁到了子公司债权人的合法权 益,甚至会严重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因此,在特定情况下,有必 要使母公司对其子公司的行为和债务负责任,从而确立母公司 对子公司行为和债务的特殊法律责任。从当前各国的实践来 看,解决这一问题主要采用两种手段:一是以传统的有限责任的 种种例外为根据,追究母公司的责任;一是通过专门的公司集团 法作为直接规定。 3.母公司债权的劣后清偿。在公司破产的情况下,债权人 利益可能会受到集团内部关系的严重影响。子公司的破产,可 能是由母公司的不当指示或不当安排造成的,而母公司可利用 其支配地位,巧作安排,以保证自己在随后可能发生的子公司的 破产程序中作为享有特权的债权人,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从而 给其他债权人的利益带来损害。 对于子公司债权人的保护,从各国立法及司法实践来看,主 要办法有:置集团内部某些交易于不顾、追究母公司的直接责 任、将子公司的破产扩及母公司、成员企业劣后清偿等。其中, 置某些交易于不顾纯为破产法上的债权的撤销,母公司的直接 责任及将破产扩及母公司也可从上述“揭开公司的面纱”原则做 出解释。 对公司集团中母子公司关系的规范乃是公司集团法的核心 所在。综观当今世界各国企业集团立法,尚无单独的法律问世, 而多以单项法规组成的法规群体形式出现,德国和我国的台湾 分别在《股份法》和《公司法》中设专章对公司集团的内部关系进 行调整的模式实为可采,既能体现出公司集团是以公司为基础. 又能以公司集团内部母子公司关系的特殊性弥补目前我国公司 法以调整单独公司为主的不足。 参考文献: l、余劲松著.跨国公司法律问题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 社,1989 2、顾功耘主编.公司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 (作者单位:青岛建筑工程学院 山东 266520) (责编:贾伟) 一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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