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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NG船舶海事现场监管指导手册

来源:好走旅游网


LNG船舶海事监管指导手册

目录

1、LNG船舶进出港管理 .....................................

1.1 LNG船舶进出北海港申报管理 .........................

1.1.1 危险品申报 .................................. 1.1.2 进出口岸申报 ................................ 1.1.3船舶安全航行申报 ............................. 1.2 靠泊前会议 ........................................ 1.3 富裕水深 .......................................... 1.4海事巡逻艇、交通管理中心(VTS)和拖轮作业的监管 ....

1.3.1巡逻艇的监管 ................................ 1.3.2 VTS的监管 .................................. 1.3.3 拖轮的作业监管 .............................. 1.5 引航员管理 ........................................ 2、LNG船舶靠泊及装卸作业时的管理 ..........................

2.1靠泊时的安全管理...................................

2.1.1安全通道 .................................... 2.1.2 登船 ........................................ 2.1.3 应急拖缆 .................................... 2.1.4 靠泊船舶能否随时自航移泊; .................. 2.2 装卸作业管理 ......................................

2.2.1船岸双方的联络...............................

2.2.2船岸操作系统的检查 ........................... 2.2.4防火、防爆、防静电的检查 .....................

3.LNG码头管理 ............................................

3.1码头防污染器材配备和使用的检查 ..................... 3.2码头消防设施的检查.................................

3.2.1水消防系统的检查 ............................. 3.2.2 消防设备的检查 .............................. 3.3码头安全设施的检查................................. 3.3.1码头防静电设施检查 ............................ 3.3.2通讯及照明设施的检查 .......................... 3.3.3安全标志和警示标志的检查 ...................... 3.3.4气体探测装置的配备检查 ........................ 3.4码头作业规范的检查 ................................. 3.5码头作业人员检查................................... 3.6码头与船舶规范作业的检查 ........................... 3.7码头应急预案的检查 ................................. 4、LNG船舶的安全检查 ..................................

4.1 船舶证书与各类文件检查 ........................... 4.2 船舶相关区域布置检查 ............................. 4.3 报警设备检查 ..................................... 4.4 消防检查 ......................................... 4.5 货舱区域和货物操作系统检查 .......................

4.6 气体燃料处所检查 ................................. 4.7 应急切断装置检查 ................................. 4.8 特殊安全措施

1、LNG船舶进出港管理 1.1 LNG船舶进出港申报管理 1.1.1 危险品申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和《广西沿海水域散装运输液化天然气船舶安全监督管理暂行规定》,LNG船舶进、出港口时,应当在进、出港口之前提前24小时,直接或者通过代理人向北海海事局办理申报手续,经海事管理机构批准后,方可进、出港口。 1.1.2 进出口岸申报

根据《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检查办法》,LNG船舶船方或其代理人应当在船舶预计抵达口岸7日前(航程不足7日的,在驶离上一口岸时),填写《国际航行船舶进口岸申请书》,报请北海海事局铁山港海事处审批。

船方或其代理人应当在船舶驶离口岸前4小时内(船舶在口岸停泊时间不足4小时的,在抵达口岸时),到北海海事局铁山港海事处办理出口岸手续。 1.1.3船舶安全航行申报

LNG船舶的的所有人、经营人、或代理人和所靠泊码头、泊位的所有人,应分别在船舶进港前48小时向主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内容应包括

(1)主要船舶资料,包括:国籍、总长、型宽、载重吨、吃水、

排水量、水线以上最大高度等;

(2)拟靠泊码头的地点、泊位及相关的设计资料、最近水深图纸;或所通过航道通航能力的设计资料; (3)有关的技术论证报告及评审意见;

(4)通过航道或靠离码头时的安全措施、应急预案。 1.2靠泊前会议

(1)海事部门召船舶代理、北海港引航管理站、LNG接收站讨论LNG船舶的进出港时间、航路选择、安全防范措施及接卸危险货物的危险程度,进行分析、论证、协调。并发布航行警告。

(2)LNG船舶进出港前,船长应组织船员必须对消防、救生、堵漏、信号(包括号灯、号型及求救信号)等设备器材以及锚设备、助航仪器等进行一次全面检查,使船舶处与良好状态,达到适航条件。

(3)为了不影响其他船舶的航行,尽量减少对北海港通航环境的影响,LNG船舶应尽可能选择通航密度较少时段进出航道;

(4)LNG船舶进出口,应在海事部门发布临时交通管制之后进出口,避免在航道内与大型船舶交会。 1.3 富裕水深

船舶富余水深应当不小于船舶吃水的百分之十二。富裕水深的计算时,船舶吃水以淡水计算为准。即富裕水深的计算公式为:

富裕水深=海图水深+潮高-最大淡水吃水

1.4海事巡逻艇、交通管理中心(VTS)和拖轮作业的监管

LNG 船舶作业受到气象、海况的制约,主要包括风速、能见度、

波高、流速等因素,当风速、波高和流速任一项超过表1在港系泊作业标准限值时,LNG 船舶应紧急离泊。

LNG船在航行、靠离泊、装卸作业时的风力、流速、能见度及波高应符合下列要求。

表1液化天然气船舶作业条件标准

序 号 1 2 3 4 5 作业阶段 进出港航道航行 靠泊操作 装卸作业 在港系泊 离泊操作 允许风速 (m/s) ≤20 ≤15 ≤15 ≤20 ≤20 允许波高(m) 横浪H4% ≤2.0 ≤1.2 ≤1.2 ≤1.5 ≤1.5 顺浪H4% ≤4.0 ≤1.5 ≤1.5 <2.0 <2.0 能见度 (m) ≥1000 ≥1000 - - ≥1000 流速(m/s) 横流 <1.5 <1.0 <1.0 ≤1.0 ≤1.0 顺流 ≤2.5 <2.0 <2.0 <2.5 <2.5 注:①与船舶的夹角大于等于45°的波浪为横浪,小于45°的为顺浪;与船舶的夹角大于等于45°的水流为横流,小于45°的为顺流;

②波浪的允许平均周期小于等于7s;

③进出港航道为天然航道时,经论证作业标准可适当放宽,必要时应通过模拟

试验验证;

④H4%为波列累积频率4%的波高。

⑤当风速、波高和流速任一项超过表1在港系泊作业标准限值时,液化天然气船舶应紧急离泊。

1.4.1巡逻艇的监管

(1)当液化天然气船舶在进出港航道航行时,除护航船舶外,其前后2.5倍设计船长范围内不得有其他船舶航行;

(2) 液化天然气船舶不宜与其他船舶在进出港航道交会,当不能避免时,两船的中轴线间距不应小于1.0倍最大设计船长。

(3) 液化天然气船舶在港系泊时,其他通航船舶与液化天然气船

舶的净距不应小于150米。 1.4.2 VTS的监管

(1) 对LNG 船舶实时全程监控,向LNG船舶提供必要的交通信息与船舶动态和安全支持措施,组织航道内的船舶有序行使。

(2) 当意外发生对遇船交会无法避免时,组织指挥LNG船与交会船尽量行驶于各自航道的右舷边线,使两船中轴线间距不应小于1.0倍最大设计船长。

(3) 协调LNG码头与上下游码头船舶之间的净距离, (4) 对码头前沿或上下游附近的临时掉头水域进行清场。 (5) 充分利用港口VTS、CCTV、VHF 等监控、通信设施,控制进出港口船舶流量。 1.4.3 拖轮的作业监管

(1) 进出港口时,

LNG 船舶前方要有海事巡逻船艇清道,消拖两用船应在后方护航,保证2.5倍船长范围内没有无关船舶航行。

(2) 靠离泊时

要有足够拖船协助。靠泊时至少配备3 艘,离泊时至少配备2 艘,拖船要求4000 kW 以上全回转型。

(3)装卸作业期间

实施戒备。要有1 艘消拖两用船值守。

1.5 引航员管理

(1) 建议引航部门安排有关引航员到相关机构(如大连海事大学)参加(LNG船舶模拟器训练》培训。在模拟器上通过把拟靠泊码头的及其附近的地形地貌、海区的潮汐、潮流等按一定的比例进行模拟;同时,输入风、流的大小,协助拖轮的数量和功率,分别进行模拟操纵,得出各种不同情况下的数据。从而,加深了对LNG船舶在不同风、流影响的情况下,具体操纵性能的认识,并取得有关LNG船舶模拟操纵的第一手资料,掌握其操纵性能,供现场实际靠离码头的船舶操纵参考,以利安全靠离码头。

(2) 引航部门应组织引航员现场考察,熟悉和了解海区周围环境、码头、航道、风、流、浪、潮汐等实际情况和拖轮的操纵状况,并根据码头方提供的最新蓝图,针对该海区的具体情况,如:水深、可航水域、海上保护区、碍航物等,进行评估,以便制定引航方案;

2、LNG船舶靠泊及装卸作业时的管理 2.1靠泊时的安全管理 2.1.1安全通道

(1)船岸间是否有安全通道;

(2)船方是否安排了有效甲板值班,船岸双方是否配齐了足够的值班人员;

(3)舷梯及安全网的放置是否符合规范; (4)是否按使用说明联接/拆除登船梯; (5)登船梯是否固定在船上;

2.1.2 登船

(1)登船人员不得进入可能有气体聚集的液货舱、货舱处所、留空处所、货物装卸处所或其他封闭处所,除非:

a. 用固定式或便携式设备确定上述处所的空气中具有足够的氧气且不存在有毒气体;

b. 人员佩带呼吸器和其他必需的防护设备,且全部操作是在高级船员严密监督下进行;

(2)登船人员在进入载有可燃物品船舶的任何被设计成气体危险的处所时,均不得带有任何潜在的着火源,除非经验证,以对该处所进行过除气且仍被保持这种状态;

2.1.3 应急拖缆

(1)是否正确放置了应急钢丝拖缆; (2)应急钢丝拖缆是否能被有效使用; (3)应急钢丝拖缆是否备有合格证书; (4)放置的应急钢丝拖缆夜间是否有标识; 2.1.4 靠泊船舶能否随时自航移泊; 2.2 装卸作业管理 2.2.1船岸双方的联络

(1)是否持有货物安全操作所必须的数据资料,其中包括必要时生产厂家出具的货物抑制状态证书;

(2)船岸双方参与作业的人员对货物的特性是否了解,包括但不限于物理特性、化学特性以及对人及自然的危害;

(3)船岸约定的通讯联络系统是否处于有效的工作状态,比如船岸商定频道的高频使用,专人负责等;

(4)船岸双方是否交换了有关货物系统最低工作温度的资料; (5)船岸双方是否留有足够人员应付处理紧急情况; (6)对可能发生的紧急撤离是否做出了规定; 2.2.2船岸操作系统的检查

(1)所需要的货泵和压缩机是否处于良好状态;船岸双方是否已就最大工作压力达成一致意见;

(2)货物、燃料和压舱水的操作程序是否已商定;

(3)岸方是否知道船上自动阀的关闭速率;船方是否了解岸上系统的类似详情;

(4)不使用的输液管路接头,包括艉部排放系统(如果配备的话)是否已封闭;

(5)通海阀和舷外排水阀在不使用时是否已关闭并紧固; (6)所有货舱和燃料舱盖是否关闭; (7)商定的货舱透气系统是否正在使用; (8)是否采取了措施以确保泵舱的充分通风; (9)喷水装置是否备好待用;

(10)所有的遥控阀是否处于工作状态;

(11)货舱安全液压阀是否连接至船舶的透气系统;旁路是否被关闭;

(12)要求填充惰性气体的货舱空间是否已正确充气;

(13)重新液化和气化的控制设备是否处于良好状态;

(14)是否对货物配备了气体检测设备并已校准,并处于良好的适用状态;

(15)货物系统的仪表和报警是否调试正确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 2.2.3船岸应急设备的检查

(1)船岸双方的消防水龙和消防设备是否准备就绪,并保证立即能够使用;

(2)液货软管、吊臂是否处于良好状态,安装是否正确,是否有检验检测证书/报告;

(3)船岸双方是否有效地堵塞了排水孔并放妥接容器; (4)应急停工程序是否取得了一致协议; (5)应急关闭系统是否工作正常; 2.2.4防火、防爆、防静电的检查

(1)船岸连接处是否配备了有效的绝缘器材; (2)手电筒是否为认可型的;

(3)便携式VHF/UHF报话机是否为认可型; (4)连接便携式电气设备的电缆是否已切断电源; (5)船舶主发报机天线是否接地,雷达是否关闭; (6)窗式空调器是否已断电;

(7)可能吸入货物气体的空调进气口是否关闭; (8)船舯居住区舱室门窗及开口是否都已关闭;

(9)艉部居住区所面对货舱甲板的所有外部门窗及开口是否都已

关闭;

(10)是否遵守了吸烟规定; (11)是否遵守了禁止明火作业要求; (12)是否遵守了使用厨房和其它炊具规定; 2.2.5人员防护的检查

所配备的防护服和保护设备(包括自供式氧气面罩)是否充足、适用并处于随时可用状态;

3.LNG码头管理

LNG码头作为高风险作业点,在防污染、防火、应急反应等方面有着严格的规范要求,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特别是第四章34条)、《船舶载运散装油类安全与防污染监督管理办法》、《船舶装载危险货物监督管理规则》、《港口溢油应急设备配备要求》(JT/T451-2001)和《关于加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及我国加入的《1990年国际油污防备、应急和合作公约》(OPRC合约及其议定书)和《73/78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MARPL73/78)等国家、交通部制订颁发的法律、法规和对我国有约束力的国际协定。制定了相关的LNG接受站码头的检查规范,安全检查涉及六大板块主要为: 3.1码头防污染器材配备和使用的检查

检查的主要项目有

(1)码头是否按规定配备了围油栏,消油剂和吸油材料 (2)申请使用的化学消油剂是否已经过专业机构的型式认可 (3)化学消油剂使用范围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4)申请使用的剂量与消油的数量是否相当,与防止水域环境污 染的要求是否相符

(5)码头是否配备污水、残油、废弃物及水上浮油回收和处理的 设施、器材(围油栅、堰等)并使之保持完好状态

(6)码头是否按规定禁止排放烃类、油类、油性混合物和其他有 毒有害物质

(7)码头进行装卸作业时,是否遵守操作规程,采取必要措施, 防止漏油事故。 3.2码头消防设施的检查 3.2.1水消防系统的检查

检查的主要项目有

(1)天然气码头的冷却水供给时间是否满足6h的要求;当配备水 上消防设施进行监护时,冷却水供给时间可缩短至4h。

(2)天然气码头是否在被保护的消防设备及消防设备的操作人员前设置水幕系统。

(3)水幕的设置范围是否达到消防设备中心线向两侧各延伸3m。 (4)水幕的用水量是否不小于2L/s·m.

(5)水幕的喷射高度是否高出消防炮操作台1.5m。 (6)水幕的工作时间是否有1h。

(7)水幕系统的安装是否影响船舶的系缆作业。

(8)引桥、引堤上的消防供水管是否设置消火栓(或管牙接口), 其间距不宜超过60m。

(9)是否有隔离阀门防止管路破裂时供水压力降低

(10)消防系统是否定期检查,保证完好。每年系统整体试运不少 于两次。并有记录

(11)天然气码头消防供水管上是否设置国际通岸法兰,以便在必

要时向船方消防总管供水。 3.2.2 消防设备的检查

检查的主要项目有

(1)天然气码头是否设置干粉灭火装置。

(2)消防设备是否操作灵活、可靠、坚固耐用、无盐雾腐蚀。 (3)消防炮、水幕喷头和消火栓等固定消防设备是否有防冻措施。 (4)装卸区每一个配置点所配置的手提式干粉灭火器的数量,不 应少于2具。

(5)装卸臂或接口15m范围内是否有增设一辆推车式干粉灭火器。

(6)灭火装置是否定期进行检测,不合格的应及时装料或更换, 保证处于随时可用状态。

(7)消防通道是否畅通。 3.3码头安全设施的检查 3.3.1码头防静电设施检查

检查的主要项目有

(1)天然气码头应设静电接地装置。

(2)在爆炸危险场所的作业人员应穿防静电服、防静电工作鞋。 (3)码头输道、装载臂和钢引桥等装卸设备及金属构件、船 岸跨接电缆应进行电气连接并设置防静电、防雷接地装置。地上架空 明敷或管沟敷设输货管道的始末端、分支处及直线段每隔200~300m处应设置防静电、防雷接地装置,接地点宜设在管道固定点处,接地

电阻不大于10Ω。

(4)码头上下船的出入口处及有爆炸危险场所的入口处应设人体 静电消除装置。

(5)位于绝缘法兰和不导电软管的岸侧的所有金属构件应与码头 的接地系统有可靠的接地。

(6)设置绝缘法兰和不导电软管后,就不应再有短路;绝缘法兰 应定期检测,保证绝缘外表清洁并处于良好的绝缘状态。

(7)不导电软管在投入使用之前,应对两端法兰之间的内部电气 连接的连续性进行检查,此后也应定期检查。

(8)防杂散电流段的阻值下限不得小于25kΩ,上限不得大于 2500Ω。

(9)防杂散电流段临水一侧的所有金属构件应与船体保持可靠接 地,其接岸一侧所有金属构件都应与码头的接地装置保持可靠接地,并防止防杂散电流段两侧外部金属构件接触,以免短路。 (10)天然气码头的护舷设施应与靠泊的天然气体船舶绝缘。 (11)使用码头前方设置专供人员上下的通道时,不得形成船/岸间 的电气通路。

(12)码头应设避雷设施,避雷设施的防护范围应包括整个天然气码头。

3.3.2通讯及照明设施的检查

检查的主要项目有

(1)在危险区域内使用的通讯设备应为本质安全型。

(2)作业时船岸双方应保持通信畅通。

(3)天然气码头应有足够的照明、 照明设备应为安全防爆型。 3.3.3安全标志和警示标志的检查

应在天然气码头适当位置设置相应的安全标志和警示标志, 根据标志的设置位置和性质也可以设置反光安全标志。 3.3.4气体探测装置的配备检查

检查的主要项目有

(1)天然气码头应配置适合于所装卸气体的固定式和便携式探测 设备。

(2)在汇管处及其他气体可能积聚的地方应设置固定气体探测装置。

3.4码头作业规范的检查

检查的主要项目有

(1)码头区岸边方向是否根据需要设置安全围障,划定作业区域, 加强门卫管理,禁止无关人员出入。

(2)码头作业期间是否按照交通部门的规定悬挂信号旗或信号 灯,码头与船舶之间是否有可靠的通信联络。

(3)码头是否设置醒目的安全标志、禁令和警语等,电话机旁应 设置紧急救援电话号码告示牌。

(4)码头输、门吊、吊机、绞缆机等设施是否每年进行一次 检修、保养。并有记录

(5)码头控制室是否有输送危险化学品物料的压力、流量、温度

等显示仪表和报警系统

(6)液化天然气码头上应具备码头应急切断装置控制点。 (7)码头是否设置必要的人行通道和检修通道,并保证通道畅通。 3.5码头作业人员检查

检查的项目主要有

(1)码头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并经交通部或其授权的机 构组织考核,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2)货物操作人员应熟悉使用有关的消防器材,并掌握各种货物 相应的灭火程序。

(3)应配备码头监督员协调解决码头安全管理工作中出现的各种 问题。

(4)配备码头监督员,对安全防火工作进行监督;在装卸作业前, 应填写船/岸安全检查表,并对各项安全措施进行检查确认,符合 要求后,方可实施装卸作业;

(5)每月组织一次安全检查,对查出的隐患应立即整改,暂时无法 立即整改的,应制定切实可靠的防范措施,并制定整改计划,督促 限期整改;

3.6码头与船舶规范作业的检查

检查的主要项目有

(1)船舶和码头是否提供最大的装载速率

(2)船/岸装货管系连接处是否有最大承受压力的告示 (3)是否有商定的装货速率

(4)是否有控制装载的通讯方法和紧急停止的信号 (5)是否有软管和输货臂的位移极限告知 (6)船岸之间是否有安全通道

(7)码头是否有足够的监督人员和应急人员 (8)商定的船/岸通讯系统是否可用

(9)岸上的消防软管及灭火设备是否就位,是否做好了即刻使用 的准备

(10)输货管臂是否处于良好状态并已装妥 (11)通向便携式电器设备的电缆是否已与电源断开 (12)船/岸接头是否有适当的绝缘手段 (13)是否备有货物安全装卸必要数据的资料 (14)货物装卸速度与自动关闭系统是否相适应

(15)货物系统测量表和警报器是否已调好并处于良好状态 (16)便携式挥发探测器是否可随时用于要装卸的产品 (17)是否已交换关于灭火介质和程序的资料 (18)输货软管材料是否能经得住货物的侵蚀 (19)装卸货物的管系是否为永久性安装的管系 (20)作业前是否填写船/岸检查表 3.7码头应急预案的检查

检查的主要项目有 (1)是否有应急计划

(2)应急计划系统是否与船上应急计划系统衔接。

(3)码头的应急计划是否与相邻码头应急计划相衔接,当码头发 生泄漏、火灾、爆炸事故时,可否向邻近码头请求支援。

(4)是否有应急组织指挥系统及具体的功能 (5)是否有应急报警程序

(6)是否有应急报警受理点的联系电话及公司联系人员和电话一览表

(7)是否有泄漏、燃烧、爆炸事故的施救方案。

(8)码头是否有应急抢险队、清污抢险队、医疗救护组、后勤保障 组、公共关系组等应急队伍。 (9)码头是否有反恐袭击措施

(10)是否有相关人员培训、演习和计划评估记录

4、LNG船舶的安全检查

LNG运输船舶安全检查的常规项目和其他种类的船舶并无多大区别,这里不再赘述,下面着重介绍一下LNG运输船舶安全检查的特殊内容:

4.1 船舶证书与各类文件检查

(1) 国际散装运输液化气体适装证书(FITNESS及其附件)。 (2) 在液化天然气船舶任职的船员,必须要具有液化天然气船舶的相关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持有相应的适任证书或特殊培训证书。要经过特殊消防、防污染措施和方法、液化气体船舶布局、货品危险

性和处理设备、液化气船舶相关术语等知识培训及相关的实操培训。

(3) 船舶惰性气体(二氧化碳)的称重报告:钢瓶应当是按照要求进行定期称重的,应证明该惰气存量符合要求。

(4)船舶惰性气体(二氧化碳)管路的吹通实验检验报告(按照公约要求定期进行吹通试验,工作状况正常)。

(5)货物作业软管的相关检验报告和各类合格证书(按照要求定期进行检验并证明合格)。

(6)货物记录簿:应当按照相关要求正确记录并妥善保管。 4.2 船舶相关区域布置检查

(1)货物舱室透气管出口应配备易于更换的有效的防火网(火焰阻挡器)或认可型的安全罩和防雨水等异物的设施。

(2)货物管系应与其他管系隔离(净化、气体清除、惰化管系除外);货物管系不得通过起居处所、服务处所、控制站和机器处所(货泵舱和货物压缩机舱除外)。

(3)货舱处所应位于A类机器处所的前方,任何起居处所、服务处所或控制站均不应位于货物区域内。应将货舱处所和机器处所、起居处所、服务处所、控制站、锚链舱、饮用水、生活用水以及储物舱隔开。

(4)起居处所、服务处所、机器处所和控制站,这些处所的空气进口和开口的位置,应考虑防止货物管路、货物透气系统的LNG气体进入。同时所有空气进口和开口均应设有关闭装置,在防止气体进入时,应能在处所内部操作这些关闭装置。

(5)通向起居处所、服务处所、机器处所和控制站的入口、空气进口和开口不应面向货物区域,应将它们设置在不面向货物区域的端壁上,也可设置在上层建筑或甲板室的外侧壁上。但与面向货物区域的上层建筑或甲板的端壁之间的距离至少为船长的4%(且不小于3米,不必大于5米)。面向货物区域和在上述距离内的上层建筑或甲板室两处侧壁上的窗和舷窗应是固定(非开启)型的。驾驶室的窗可以为非固定型的,其门可位于上述范围内,但应将它们设计成能确保迅速而有效的气密和蒸汽密。

(6)在最上层连续甲板以下的外板上的舷窗以及在第一层上层建筑和甲板室上的舷窗均应为固定(非开启)型的。

(7)对于电动机舱、货物压缩机舱和货泵舱、装有货物装卸设备的其他围壁处所以及在其中进行货物装卸操作的类似处所,均应安装能在所述处所外面进行控制的机械通风系统,以便于在进入此类舱室和操作设备之前能对上述处所进行通风,在此类舱室外面要设有“需要进行通风”的警告牌。通风系统应为固定式。

(8)应将机械通风进风口和出风口布置成能保证有足够的空气流经该处所,以避免LNG蒸汽的积聚,以保证有一个安全的工作环境,但在任何情况下,根据该处所的总容积,通风系统的换气次数应不少于30次/小时。但是气体安全的货物控制室的换气次数可为8次/小时。

(9)对于装有驱动货物压缩机或货泵的电动机舱和除装有惰性气体发生器的机器处所以外的机器处所,如被认为是气体安全处所,均

应采用正压式通风。对于货物压缩机舱和货泵舱以及被认为是气体危险处所的货物控制室,均应采用负压式通风。

(10)用于气体危险处所的通风排气管应能使气体向上排放,且其位置与通向起居处所、服务处所和控制站以及其他气体安全处所的通风进风口和开口的水平距离至少为10米。

(11)通风口应布置成使从任何通风排气口排出的蒸汽产生再循环的可能性降至最小的程度。

(12)用于气体危险处所的通风管道,除规定允许外,均不得穿过起居处所、服务处所、机器处所和控制站。

(13)由于LNG所具有的特性,应将驱动风机的电动机安装在通风管之外。不能使风机产生能点燃通风处所内或与该处所相连的通风系统内蒸汽的火源。

(14)对货舱处所、留空处所、液货舱以及认为有气体危险的其他处所的布置,通道应考虑能便于身穿防护服和携带呼吸器的人员进入上述任何处所,且在人员受伤时,能将昏迷的伤员从该处所救出,要满足:

a、从开敞甲板直接通至液货舱;

b、携带呼吸器的人员在通过具有足够尺寸的水平开口、舱口和人孔时,能无阻碍的上下楼梯,且应便于将伤员救出;

c、水平开口、舱口或人孔的净开口的最小尺寸不小于600mm×600mm;

d、舱内沿长度和宽度方向移动所需要通过的垂向开口或人孔的

最小净开口尺寸不小于600mm×800mm,设有格栅或其他踏步者除外。

(15)从开敞露天甲板进入气体安全处所的通道应位于露天甲板以上至少2.4m高的气体安全区域内,除非通道内设有所规定的空气闸(空气闸应由两扇间距至少为1.5m、但不大于2.5m的能确保气密的自闭式钢质门组成,且应无任何门背钩装置,门槛高度不小于300mm,在空气闸处所的两端应配备声光报警系统,以指示空气闸的两扇门是否同时处于开启状态。用于操纵、锚泊、和系泊的设备以及应急消防泵的非合格安全型电气设备不应位于空气闸所保护的处所内。对空气闸处所应进行机械通风,空气应取自气体安全处所,且相对于露天甲板上的气体危险区域,空气闸应处于过压状态,当空气闸所保护的处所内过压状态消失时,应能切断对该处所内非合格安全型电气设备的供电。)

(16)货泵和货物压缩机的传动轴通过舱壁或甲板处,要安装有效的润滑气密装置或能确保永久气密的其他装置。

(17)电气设备或电缆均不得被安装在气体危险处所或气体危险区域内(除非作业必需和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18)在货泵舱和货物压缩机舱:照明设备应为正压型或防爆型。照明系统至少应有2个分支线路,所有开关和保护装置均应能分断全部的极或相,并应位于气体安全处所内。通用声响报警指示器应具有防爆外壳。

(19)在开敞甲板上的区域或开敞甲板上的非围壁处所以及距任何液货舱出口、气体或蒸气出口、货物管路法兰、货物阀门或货泵舱

和货物压缩机舱的入口和通风开口3m的区域内;在整个货物区域的开敞甲板上和开敞甲板上的货物区域前后各3m以及甲板以上高度为2.4m的区域内;距货物围护系统的露天外表面为2.4m的区域内,均可以安装路过电缆和合格安全型的设备。 4.3 报警设备检查

(1)每个液货舱均应装设一个于其他液位指示器的高液位报警装置,并在动作时发出声、光报警信号。其他传感器,应能自动动作切断流向液货舱的液流,从而避免装货管路中产生过大的液体压力和防止液货舱装的过满。

(2)装货之前应能对液位报警装置的电路(如装有时)进行试验。 (3)应对每一液货舱的蒸气空间均应设有一个压力表,货物控制位置还应装有一个与该压力表相连的指示器,此外,应在驾驶室内设一个高压报警装置。如需要真空保护时,在驾驶室内还要设一个低压报警装置。在压力指示器上应标出最高和最低的允许压力。对于设有压力释放阀的液货舱,释放阀可以具有几个调定压力,应对每个调定压力均设一个高压报警装置。

(4)气体探测设备中引出的声、光报警装置应位于驾驶室,货物控制位置以及气体探测器的读数装置所在的位置。气体探测设备应当易于对其进行试验,并能定期对气体探测设备进行试验和校准。

(5)在下列处所内应设有永久性安装的可燃气体探测系统,该系统应能在不超过30分钟的时间间隔期内,依次从每个取样点取样和分析,当可燃气体浓度达到设定的数值时,发出声光报警,但在对通

风罩和气体管道进行气体探测时,应连续取样:

a、货泵舱; b、空气闸;

c、用于货物装卸机械的电动机舱;

d、货物控制室,被指定为气体安全处所者除外;

e、货物区域内可能积聚蒸气的其他围蔽处所,包括货舱处所和除C型液货舱之外的液货舱的屏壁间处所;

f、通风罩和气体管道; g、货物压缩机室。

(6)货泵要设置相应的低位报警和自动停泵系统,并能在货物控制室及相应的操作处所予以声光报警。 4.4 消防检查

(1)装卸货期间,船舶的消防系统包括消防水系统、固定干粉灭火系统的干粉炮和干粉、以及各种水幕保护系统等,应当对着货物装卸货区域,要做好应急准备,处于随时可用状态,预防随时可能发生的各种意外情况。

(2)固定可燃气体探测装置、烟火探测装置状况良好,并处于常开状态。

(3)火灾探测系统:安装在生活区、机舱等各处所的火灾探测系统工作正常,经过试验证明能够正常工作;电源保持常开,主电源和应急电源正常;声光报警显示正常;烟火探测报警系统探头、按钮完整有效、船上有备用探头等备件。

(4)对水灭火系统的布置,应至少使2股水柱能喷射到货物区域内甲板的任何部位以及甲板以上的货物围护系统和液货舱舱口盖等部位。应设置足够数量的消火栓,同时消火栓所配备的消防水带长度应不超过33m。

(5)在任何管路的交叉处和艉楼前面的消防总管上,以及在货物区域内的甲板上的各消火栓之间不大于40m间隔的管路上设置截止阀,以隔断总管上可能存在的损坏部分。

(6)所有消防水均应为既能产生水雾又能形成水柱的认可的两用型水。消防系统中所有的管子、阀、水和其他附件,应能耐火和耐水腐蚀。如果是无人值班机舱,至少应将1台消防泵布置成能从驾驶室或货物区域以外的其他控制站对其进行遥控起动,并能与消防总管相连接。

(7)应安装用于冷却、防火以及船员防护的水雾系统(水雾系统应能覆盖下述的所有区域,用于水平投影面的喷射率应至少为每分钟10L/m2的均匀分布水雾;用于垂直表面,应至少为每分钟4L/m2),水雾系统中的所有管子、阀、喷嘴和其他附件均应能耐海水腐蚀,供水泵的排量应足以供应同时向所有区域喷水所需的水量,其覆盖范围应包括:

a、露天的液货舱气室以及液货舱的任何露天部分; b、在甲板上露天货品的储存容器;

c、货物液体和蒸气的装卸总管及其控制阀的区域以及主要控制阀所在的任何其他区域,其范围至少等于所设滴盘的区域;

d、所有面向货物区域的经常有人的上层建筑和甲板室的限界面、货物压缩机室、货泵舱、装有高度失火危险物品的储藏室和货物控制室。对不存放高度失火危险物品或设备的无人艏楼结构的限界面,不要求水雾保护。

在货物区域外的消防总管和水雾总管之间,都应设有带截止阀的连接管。

(8)应安装固定式化学干粉灭火系统,以便用其扑灭货物区域甲板上的火灾,该系统具有至少能用2个手持软管或干粉炮与手持软管的联合装置,将干粉喷洒到暴露于货物区域的露天甲板上的任何部分,其中包括甲板上方的货品输送管路,用于货物区域的化学干粉灭火系统应至少由2套的自给式化学干粉装置及其控制装置、加压介质固定管路、干粉炮或手持软管组成。应装设干粉炮,并将其布置成能保护货物装卸总管的区域,且能对其进行就地和遥控起动和喷洒。

(9)应对任何船舶的货物压缩机舱和货泵舱配备二氧化碳系统。在控制站应设置告示。说明由于该系统存在静电起火危险,所以该系统只能被用于灭火,不得用于惰化。报警器应能在货物蒸气与空气的混合物中安全使用。在所有情况下所携带的二氧化碳气体应能足以提供相当于货物压缩机舱和货泵舱总容积的45%的自由气体量。

(10)要求的消防员装备: 货舱总容积 5000m3及5000m3以下 装备的数量 4套 5000m3以上 5套 (11)除消防员装备以外,还应对每一个允许进入充满气体的处所内工作的人员提供足够的且不少于2整套的安全设备。对于载货容积为2000m3及以上的船舶,还应配备两整套安全设备,每1具自给式空气呼吸器应至少配备3支充满空气的备用空气瓶。 4.5 货舱区域和货物操作系统检查

(1)货物装卸管系的滤器和滤网要处于良好工作状态。在充满液体的情况下,对能被隔断的所有管路或部件都应装设释放阀。

(2)船舶装卸货期间,低温管路应与相邻船体进行热隔离,在货物总管连接处和货泵轴封处等预计可能有液体渗漏的下方应当设置接液装置或其他保护措施,并保持甲板排水畅通。

(3)液货舱压力和温度应当控制在货物操作手册规定的范围内。货舱安全释放阀的最大释放压力应当经船籍国认可的检验机构设定并持有有效证书。惰性气体系统应当保持良好的状态,能满足其服务处所的惰化要求。

(4)货舱监视系统、可燃气体探测系统应当始终处于开启状态并有效监控。在货物控制室和驾驶台应当能连续监控货舱绝热状况、屏蔽空间的压力、温度和可燃气体浓度。

(5)在液体和蒸汽的连接管路上,应在尽可能接近液货舱处装设截止阀,截止阀可以是遥控型的,但应能在现场手动操作关闭。船上还应设有一个或多个应急的遥控截止阀,用以截止船和岸之间货物的输送。

(6)所用的每根货物软管的接头处,均应设置1个遥控应急截止阀。作业中不使用的接头,可用盲板法兰予以盲断,以代替截止阀。

(7)应将用于所有应急截止阀的控制系统布置成能对所有应急截止阀可以在船上至少2个远离的位置用单独的控制装置进行操作。其中1个应是货物装卸站或货物控制室。该控制系统中还应设有能在温度为98℃至104℃之间熔化的易熔元件。在万一发生火灾时,易熔元件熔断后会使应急截止阀关闭。这些易熔元件的所在位置应包括液货舱气室和装货站。

(8)应急截止阀应为故障关闭(动力消失关闭)型,并且能就地对其进行手动关闭。在所有工作情况下,应能在30s的动作时间内完全关闭液体管路中的应急截止阀(关闭时间系指从手动或自动动作开始至最终关闭所计算的时间)。应将有关这些阀的关闭时间及其工作特性的资料保存在船中,以便随时可用,同时应对阀的关闭时间进行核实并能加以重视。此类阀应能平稳地关闭。

(9)使用货泵输送货物时,在液货舱处于营运状态又不能接近货泵进行修理时,则至少应设有2套装置,以便能输送每个液货舱的货物,同时应设计成当1台货泵或输送装置发生故障时,不致妨碍使用另外1台泵或泵组,或其他货物输送装置输送货物。气体加压可以被作为液货舱输送货物的一种方法。

(10)于容积超过20m3的每个液货舱,至少应设置2个排量大致相等的压力释放阀,屏壁间处所应具有符合公认的标准的压力释放装置。应将压力释放阀连接至甲板面以上的液货舱最高部分。将应设计

温度低于0℃的液货舱上的压力释放阀布置成能防止阀在其关闭后由于结冰而失灵,压力释放阀,应由主管机关认可的有资格的机构进行调定和铅封,而此项工作记录。包括阀的调定压力,应被保存在船上。

(11)对每个液货舱均应设一个附加压力释放系统,以防止液货舱在火灾情况下且在压力释放期间的任何时候出现液体满溢。该压力释放系统应包括:

a、一个越控装置,必要时可以阻止系统的正常工作。此装置应包括易熔元件,且元件熔化时能使释放阀动作,易熔元件应位于释放阀的附近,当系统的动力(如设有时)消失时,此释放系统仍应能动作,该越控装置应不依赖于船上的任何动力源;

b、一个或几个释放阀,其调定压力为基准温度时LNG的蒸气压力(表压)。

(12)货物区域内通风系统应为固定式。用于气体危险处所的风机和风机处的通风管道,应为非火花型结构。通风管的外部开口处应设置不超过13毫米网孔的保护网。气体安全处所的通风应当为正压型,气体危险处所的通风应为负压型。

(13)对货物管系中有膨胀、弯曲等变形的管道,与其连接的管道要有适当的支撑和固定。 4.6 气体燃料处所检查

(1)甲烷(LNG液化天然气)是其蒸气或蒸发气体可被用于A类机器处所的唯一货物,且在这些处所中甲烷仅可用于锅炉、惰性气体发生器、内燃机和燃气轮机。这些规定并不排除在其它位置的辅助设

备中使用气体燃料。

(2)应对使用气体燃料的处所装设机械通风系统,并应将该处所布置成能防止形成死角。这种通风系统应能对电气设备、机械装置或其他可能产生火花的设备和机械装置的附近位置特别有效。应将上述通风系统与其他处所的通风系统分开。

(3)使用气体燃料的处所,特别在空气循环较差的区域内,应装设气体探测器。对法兰、阀等所在的区域以及在诸如锅炉、柴油机和燃气轮机等气体燃料利用装置上的气体燃料管路设置通风罩或通风箱。应设有的或者和其他设备共用的抽风系统,要设置连续气体探测装置,以指示泄漏和切断向机器处所供应气体燃料。如果抽风系统不能产生和维持所要求的空气流量,气体燃料总阀应能自动关闭。通风罩或通风箱的安装或固定,应考虑使通风气流吹扫过气体燃料的利用装置。并从通风罩或通风箱顶部排出。

(4)气体燃料管路不应通过起居处所、服务处所或控制站,除非(双层壁管或管道内电气设备应为本质安全型):

a、气体燃料管应为双层管壁系统。其气体燃料被贮存在内管中。对于同心管之间的空间,应用惰性气体加压至大于气体燃料的压力。应设置合适的报警装置以指示两管之间惰性气体压力的下降;

b、气体燃料管应被安装在通风管或管道内,在气体燃料管和管道内壁之间的空间,应设置机械抽风设备,其排量至少为30次/h。应将通风系统布置成能维持其压力低于大气压力。风扇电机应置于通风管或管道之外。应将通风出口设于不会点燃易燃气体/空气混合物

的位置。当管路内有气体燃料时,通风系统应能始终保持运转。此处要设有连续气体探测装置,以指示气体燃料的泄漏,并切断向机器处所供应气体燃料。在排风系统不能产生和维持所要求的空气流量时,气体燃料总阀应能自动关闭。

(5)如果发生气体泄漏,在查出泄漏部位和修复之前,不得再供应气体燃料。应将此种操作须知张贴在机器处所内的显著位置。

(6)气体燃料管路的双层壁管系或通风管或管道应终止在通风罩或通风箱处。

(7)应对每台气体燃料的利用装置配备以3只为一套的自动阀门,其中2只应被串接在通向使用设备的气体燃料管路上,另一只被安装在处于2只串接阀之间的气体燃料管路的透气管上,该透气管应通向开敞空气的安全位置,或者,可将2只串接阀中的一只阀与透气阀组合成一个阀体的功能。在所需的强力通风失效、锅炉燃烧器熄灭、气体燃料供应管压力不正常或控制阀的传动介质失效时,这些阀能自动切断通向气体燃料利用装置的气流并将透气口开启,这些截止阀应当能进行人工复位。

(8)货物区域内应装设一个能从机器处所内关闭的气体燃料总阀。在探测到气体泄漏、或用于管道或管箱的通风失效或双层壁气体燃料管路的增压失效时该阀能自动关闭。

(9)对于机器处所内的气体燃料管路,应尽可能采用焊接接头。对符合要求的、可以通过起居处所、服务处所或控制站的通风管或管道内的气体燃料管路中的未被封闭部分以及位于货物区域以外的开

敞甲板上的气体燃料管路,均应采用全焊透对接焊接头并应进行全部的射线检查(查看船上的检查证书)。

(10)提供能对位于机器处所内的气体燃料管系进行惰化和除气的设施。

(11)气体探测系统在可燃气体浓度达到爆炸下限的30%时,该系统应能报警,以及在气体浓度达到爆炸下限的60%之前,该系统应能关闭燃料总阀。

(12)所有气体燃料补给设备(加热器、压缩机、滤器等)及有关的储存容器均应位于货物区域内。如果设备是在围蔽处所内,则对该处所进行通风并配备固定灭火系统以及配备气体探测系统(当适用时)。

(13)应能从经常易于接近的位置、也可从机舱去遥控停止压缩机的运转,当吸入压力达到某数值时(该数值取决于液货舱的真空释放阀的调定压力),压缩机应能自动停止转动,压缩机的自动关闭装置要有人工复位功能。容积式压缩机应装有压力释放阀,其释放气体应排至压缩机的吸入管路。

(14) 如果气体燃料蒸发器或加热器的加热介质回流至货物区域以外的处所,则必须使介质先通过一除气柜,该除气柜应位于货物区域内。应配备能对除气柜中的气体进行探测和报警的设施,除气柜的透气管出口应通至安全位置并装设防火网。

(15)每一锅炉都应具有一个的上烟道,同时应设有一个能确保在锅炉内的强力通风的系统, 锅炉燃烧室应当不存在可能积累气

体的死角。

燃烧器系统应为双燃料式,以能适合于单独燃烧油类或气体燃料或同时燃烧油类和气燃料。在进行操纵和港内作业期间,只能使用油类燃料。除非设有能从燃气到燃油的自动转换装置,且能证明该燃烧器系统为主管机关所满意,此时才允许将油和气混合燃烧或单独燃烧气体。应能简便迅速地从气体燃料作业转换到油类燃烧作业。应设置气体喷嘴,且应使气体燃料能被油类燃料燃烧器的火焰点燃。应装有火焰探测器,在没有实现和保持良好的点火动作时,能切断流向燃烧器的气体。在每个气体燃烧器的管路上应设置1个手动截止阀。应设有在燃烧器熄灭后能使用惰性气体或蒸气清洗燃烧器的供气管路的装置。

(16)应设有报警装置,以监测可能出现的液体燃油压力的降低或可能发生的有关泵的故障。应采取措施,以便在所有气体、油类或油和气燃烧器的熄灭的情况下,使锅炉燃料室自动进行点火前的驱气。此外,还要有能对锅炉进行人工驱气的措施。 4.7 应急切断装置检查

(1)应急切断系统的组成包括:紧急切断阀、加压油泵(电动和手摇)、路、操作控制站和失压报警装置。船舶应当按照货物操作手册相关程序,每次作业前,对油压、报警和应急切断阀进行检查和动作试验,保证工作完全正常,并详细记录测试情况等。

(2)每个液相、气相总管与通岸软管连接的接头处,液货舱的液相、气相进出口处以及液货泵的排出管等处均应设置应急切断阀。

(3)船舶应急切断装置应当在岸上至少设立一个控制点,在发生紧急情况时,能在岸上及时停止船上的货泵。

(4)应急切断阀至少能在船上相互离开的两处单独进行操作,其中一处应为货物装卸站或货物控制室,通常可在货物装卸站、控制室和驾驶台操作。

(5)应急切断阀应是具有故障保险关闭(无输出时自动关闭)的阀,且能就地手动关闭。关闭时间应使船、岸有关管路系统不产生过大压力的最小时间(不大于30秒)。应急切断阀要有可熔元件,一旦温度升高(98℃—104℃之间时),应当熔断,自动关闭。

(6)装货时货舱液位达到异常高位时,应急切断阀自动关闭(也可用其它方式关闭),关闭后船岸的有关泵、压缩机等机械自动停止运转。

(7)应急切断阀液压、手动、易熔控制、必须灵活有效,阀关闭严密。液压动力装置保持恒定的额定油压力,控制装置每个操作按钮和手柄要有明确编号,指示所控制的部位。 4.8 特殊安全措施

(1)船舶停靠码头时船首朝向出口方向:以利于一旦出现紧急状况时,船舶能够立即驶离或拖离码头。

(2)船舶应当备妥应急拖带缆绳:靠上码头后,立即在船首和船尾外档各放出一根钢丝拖缆至水面(可在缆绳处各插一面小红旗指示出缆绳位置)。

(3)主机应当始终处于备车状态:便于船舶出现紧急情况是可以

立即处于可操作状态。

(4)船舶装卸货期间,不得进行影响船舶动力和操纵的检修作业,不得进行热工作业等影响货物作业安全的操作和维修。

(5)船岸危险气体处所或区域要排除一切点火源,作业区域使用的任何电气设备应当是本质安全型。

(6)配备便携式测氧仪、测爆仪(至少两套)和能够有效使用(船上相关人员必须会操作使用),并且该仪器必须是防爆型的。

(7)在进入电动机舱室、货物压缩机舱室、泵舱和装有液货装卸设备的其他围蔽处所以及进行液货装卸操作的类似处所前,应当对其进行机械通风。

(8)白天悬挂“B”旗,夜间显示环照定光灯一盏,装卸作业时显示国际信号“RY”,甲板两舷醒目处放置告示牌。

(9)装卸货期间,不得进行修理、明火、拷铲油漆、供水、供油作业,严禁在非吸烟区域吸烟。

(10)用导线或金属片将法兰连接的两端管子连接起来,使整个货物管系形成一个完整的电导体,把货物装卸过程中产生的静电通过船岸之间的接地线传到岸上去,防止静电积聚产生巨大危害。

(11)船舶烟囱应设置防护罩(防止燃烧火花外泄)。

(12)经常在泵舱、机舱、生活区和其他必要区域进行可燃气体检测。

(13)雷达关闭、窗式空调断电,主发报机天线接地、便携式电气设备切断电源以及其他应当切断的电气设备。

(14)照明手电筒和便携式VHF/UHF为认可的本质安全型的。 (15)由于LNG船舶运输的是超低温(-162℃)的气体,船上要有防止作业及其它相关人员发生冻伤事故的安全措施和安全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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