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企业是否应当代扣代缴资源税
问:建筑企业本不是资源税的纳税人,建筑企业在施工过程中要用到砂和石子、石灰等。建筑企业支付砂和石子、石灰等,索取了专用,但销售方并未提供“资源税管理证明”。请问,建筑企业是否有义务扣缴资源税?
答:购买方购买的未税矿产品,原《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凡开采销售本办法规定范围内的应税矿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在销售其矿产品时,应当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资源税管理证明”,作为销售矿产品已申报纳税免予扣缴税款的依据。购货方(扣缴义务人)在收购矿产品时,应主动向销售方(纳税人)索要“资源税管理证明”,扣缴义务人据此不代扣资源税。也就是说,凡销售方不能提供“资源税管理甲种证明”的或超出“资源税管理乙种证明”注明的销售数量部分,一律视同未税矿产品,由扣缴义务人依法代扣代缴资源税,并向纳税人开具代扣代缴税款凭证。
现行即《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资源税征收管理规程〉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3号,以下简称《规程》)第十规定:“购买未税矿产品的单位,应当主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税款登记,依法代扣代缴资源税。资源税代扣代缴的适用范围应限定在除原油、天然气、煤炭以外的,税源小、零散、不定期开采等难以在采矿地申报缴纳资源税的矿产品。对已纳入开采地正常税务管理或者在销售矿产品时开具的纳税人,不采用代扣代缴的征管方式。”由此可见,建筑企业购买砂和石子、石灰等,只要依法索取了,不需要对方开具的“资源税管理证明”,也不用考虑销售方是否已缴纳资源税,购买方不需要代扣资源税。原因是:全面推开营改增后,链条已在矿业采选和流通环节全面建立,为利用控管资源税零散税源创造了有利条件。并且在国、地税机构合并之后,资源税可以做到在开采地通过以达到源泉控管,同时,为了规范代扣代缴,《规程》还明确规定“资源税代扣代缴的适
用范围应限定在除原油、天然气、煤炭以外的,税源小、零散、不定期开采等难以在采矿地申报缴纳资源税的矿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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