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人在看守所最多关押七个月,审查终结后移送人民检察院,检察院对移送起诉案件应在一个月内作出决定,公诉案件应在受理后二个月内宣判,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法律分析
没判刑的犯人在看守所最多可以关押七个月要审查终结,移送人民检察院。但最终审判结束的时间要根据实际情况而定。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人民检察院起诉,人民法院审理的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
拓展延伸
看守所羁押期限有何规定?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看守所羁押期限有明确的规定。一般情况下,犯人在看守所最多可以被关押的时间为逮捕之日起不得超过两个月。然而,根据具体情况和案件性质,法院可以根据需要延长羁押期限。例如,对于涉及特定犯罪行为的案件,如恐怖主义、贩毒等,羁押期限可以延长至六个月。此外,对于未成年人或者女性犯人,羁押期限也可能有所不同。总之,看守所羁押期限的规定是为了保障犯人的权益和确保司法程序的公正进行。具体的羁押期限应根据法律规定和案件情况进行判断和执行。
结语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看守所羁押期限有明确的规定。一般情况下,犯人在看守所最多可以被关押的时间为两个月,但根据具体情况和案件性质,羁押期限可延长。对于特定犯罪行为的案件,羁押期限可延长至六个月。未成年人或女性犯人的羁押期限也有所不同。确保司法程序公正进行,保障犯人权益是羁押期限规定的目的。具体执行应遵循法律规定和案件情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六条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第一百五十七条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
第一百五十八条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第一百五十九条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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