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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破产程序过程有哪些有哪些

来源:好走旅游网

1、成立清算组。法院应当自宣告债务企业破产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

2、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公告和通知中应当规定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日期。

3、召开债权人会议。

4、确认破产财产。

5、确认破产债权。

一、公司不能清偿债务,指公司在经营中陷入困境,不能偿还债务或者不能继续偿还债务。偿还的能力表现于:

(1)公司的负债超过公司的资产,出现资不抵债的情形。

(2)是指公司的负债虽然未超过公司的资产,但由于种种原因,公司无力调动资产还债。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二)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但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

(三)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解散或者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外商投资的公司董事会决议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三、法院审理破产案件的程序包括:

1、开始程序。即提出破产申请,法院受理破产案件,组织债权人会议。

2、宣告程序。即债权人会议审查债权债务状况,法院确认后宣告企业破产。

3、进程程序。即破产清算人清理、估价破产财产。

4、终结程序。即分配破产财产。

5、复权程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四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1)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3)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4)清缴所欠税款;

(5)清理债权、债务;

(6)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7)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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