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机动车不在规定地点停放的并妨碍其它车辆、行人通行的“ 罚款20-200元,不扣分。
法律依据:
《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若干规定》第六十三条 已投入使用的停车场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的,由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按设计泊位数每一泊位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擅自设置道路停车泊位或者在道路上使用地桩、地锁、锥筒等物体妨碍车辆停放和通行的,由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
Copyright © 2019- haog.cn 版权所有 赣ICP备2024042798号-2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89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