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确实无法到庭参加庭审的,可以向申请延期开庭,延期时间需要由批准人民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批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公法》 第一百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开庭审理:
(一)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
(二)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
(三)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坚定,斯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
(四)其他应当证期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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