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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职工合同必须经工会同意吗

来源:好走旅游网

《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职工合同不需要经工会同意,只需通知工会并说明情况。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占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情况需听取工会意见。用人单位应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职工说明情况,经听取意见后,可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并裁减人员。在裁减时,应优先留用固定期限合同和无固定期限合同的员工,以及有需要扶养家庭成员的员工。用人单位解除合同应事先通知工会,并考虑工会意见后书面通知。

法律分析

解除职工合同不需要经工会同意,只需要通知工会,向其说明情况,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需要听取工会的意见。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结语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职工合同需要通知工会并说明情况。如果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还需要听取工会的意见。在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固定期限合同和无固定期限合同的员工,以及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且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未成年人的员工。用人单位应当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时,优先考虑被裁减的员工。另外,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事先通知工会,并考虑工会的意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三条 【工会在劳动合同解除中的监督作用】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六条 【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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