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正文

刑法对于盗掘古文化遗址罪既遂的量刑原则

来源:好走旅游网

盗掘古文化遗址罪既遂的刑法裁量规定是:犯罪者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较轻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有多次盗掘古墓葬或犯罪集团首要分子等情形者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倒卖文物罪特征包括侵犯国家对文物的保护管理活动,倒卖禁止经营的文物,情节严重,直接故意且以牟利为目的,犯罪主体为单位和个人。

法律分析

一、盗掘古文化遗址罪既遂的刑法裁量规定

1、盗掘古墓罪既遂的刑法裁量规定是:犯此罪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有多次盗掘古墓葬的,或者系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等情形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盗掘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

(二)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多次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

(四)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并盗窃珍贵文物或者造成珍贵文物严重破坏的。

二、倒卖文物罪的特征

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文物的保护管理活动。侵犯的对象是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所谓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是指受国家保护的并由国家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核定公布的以属于禁止经营的文物,既有珍贵文物,也有一般文物。

2、客观方面表现为倒卖禁止经营的文物,情节严重的行为。所谓倒卖,是指非法收购、贩运、出售和转手倒卖等活动。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无权从事文物经营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倒卖上述文物,另一种是经批准从事文物经营活动的单位超范围经营上述文物。构成本罪,应当是情节严重的行为。

3、主观方面必须是直接故意,并以牟利为目的。如果行为非法收购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的目的是为了自己收藏而不是出卖牟利,则不能构成本罪。

4、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单位和个人。

结语

盗掘古文化遗址罪的刑法裁量规定明确了犯罪行为的处罚标准,对于盗掘古墓罪既遂的情况,根据法律规定,犯罪分子将面临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于情节较轻的情况,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而对于多次盗掘古墓葬或者是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等情况,将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倒卖文物罪的特征包括侵犯国家对文物的保护管理活动,客观方面表现为倒卖禁止经营的文物且情节严重,主观方面必须是直接故意并以牟利为目的。犯罪主体可以是单位或个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四节 妨害文物管理罪 第三百二十八条 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盗掘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

(二)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多次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

(四)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并盗窃珍贵文物或者造成珍贵文物严重破坏的。

盗掘国家保护的具有科学价值的古人类化石和古脊椎动物化石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7修正):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文物收藏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防火、防盗、防自然损坏的设施的;

(二)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时未按照馆藏文物档案移交馆藏文物,或者所移交的馆藏文物与馆藏文物档案不符的;

(三)将国有馆藏文物赠与、出租或者出售给其他单位、个人的;

(四)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处置国有馆藏文物的;

(五)违反本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挪用或者侵占依法调拨、交换、出借文物所得补偿费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7修正):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一)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

(二)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其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文物行政部门同意、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对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造成破坏的;

(三)擅自迁移、拆除不可移动文物的;

(四)擅自修缮不可移动文物,明显改变文物原状的;

(五)擅自在原址重建已全部毁坏的不可移动文物,造成文物破坏的;

(六)施工单位未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文物修缮、迁移、重建的。

刻划、涂污或者损坏文物尚不严重的,或者损毁依照本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设立的文物保护单位标志的,由公安机关或者文物所在单位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