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答: 事业单位主管部门。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三十四条 对行政机关公务员给予处分,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以下统称处分决定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决定。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三十五条 对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命的组成人员给予处分,由决定。其中,拟给予撤职、开除处分的,由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罢免建议,或者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免职建议。罢免或者免职前,可以决定暂停其履行职务。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五十四条 对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给予处分,参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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