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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军婚罪的行为有哪些

来源:好走旅游网

破坏军婚罪的行为如下:

1、重婚,即明知是现役军人配偶,办理结婚登记手续,骗取结婚,明知是现役军人配偶,以夫妻名义同居,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

2、同居,即知道自己是现役军人的配偶,却长期公开或秘密地生活在一起,这种关系不仅是基于不正当的性关系,而且在经济和其他生活方面也有特殊的关系,这与一般的通奸关系不同。

3、通奸型,即明知是现役军人配偶并与之长期通奸,情节恶劣或造成夫妻关系破裂的严重后果。

破坏军婚罪是仅存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种通奸罪,主要是对非军人和军人配偶之间的外遇进行判刑,破坏军婚罪的行为类型有重婚、同居和通奸,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五十九条 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利用职权、从属关系,以胁迫手段奸淫现役军人的妻子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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