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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欺诈如何认定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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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价格欺诈,以下行为认定为价格欺诈:1。标签、价目表等标明商品的名称、产地、规格、等级、质地、定价单位、价格或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相关内容与实际不符,并以此为手段诱骗消费者或其他经营者购买。

2、对于同一商品或服务,在同一交易场所同时使用两个价格标签或价目表,以低价吸引客户并以高价结算。

3、使用欺骗性或误导性语言、文字、图片、计量单位等价格来诱导他人与他人交易。

4、标明的市场最低价格、出厂价格、批发价格、特价、极品价格等价格无依据或无法比较。

5、降价销售标明的折扣商品或服务的折扣幅度与实际情况不符。

6、销售和处理商品时,不标明处理商品和处理商品的价格。

7、以价外馈赠方式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时,不如实标明馈赠物品的名称.数量或馈赠物品为假冒伪劣商品。

八、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有价格附加条件时,不标明或含糊标明附加条件。

9、虚构原价,虚构降价原因,虚假折扣,谎称降价或将提价,诱骗他人购买。

十、收购.在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之前,有价格承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

11、谎称收购。销售价格高于或低于其他经营者的收购。销售价格欺骗消费者或经营者与他们交易。

12、采用掺杂、掺假、假充真、以次充好、短缺数量等手段,使数量或质量与价格不符。

13、对于实行市场调节价商品和服务价格,谎称为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

(一)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三)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

(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五)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

(六)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

(七)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

(八)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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