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予扣除已纳消费税的范围包括:
1、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烟丝生产的卷烟;
2、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高档化妆品生产的高档化妆品;
3、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4、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鞭炮焰火生产的鞭炮焰火;
5、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杆头、杆身和握把为原料生产的高尔夫球杆;
6、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木制一次性筷子为原料生产的木制一次性筷子;
7、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实木地板为原料生产的实木地板;
8、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汽油、柴油、石脑油、燃料油、润滑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成品油;
9、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摩托车连续生产摩托车。
准予扣除的已纳税款的计算方法:
1、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或数量*外购应税消费品适用税率或税额;
2、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或数量=期初库存的外购应税消费品的买价或数量+当期购进的应税消费品的买价或数量-期末库存的外购应税消费品的买价或数量;
3、当期准予扣除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期初库存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当期收回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期末库存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
4、对既有自产应税消费品,同时又购进与自产应税消费品同样的应税消费品进行销售的工业企业,对其销售的外购应税消费品应当征收消费税,同时可以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的已纳税款;
5、对自己不生产应税消费品,而只是购进后再销售应税消费品的工业企业,其销售的高档化妆品,鞭炮、焰火和珠宝玉石,凡不能构成最终消费品直接进入消费品市场,而需进一步生产加工的(需进行深加工、包装、贴标、组合的珠宝玉石、高档化妆品、鞭炮、焰火等),应当征收消费税,同时允许扣除上述外购应税消费品的已纳税款;
6、允许扣除已纳税款的应税消费品包括从工业企业购进的应税消费品和商业企业购进应税消费品。
综上所述,由于某些应税消费品是用外购已缴纳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出来的,在对这些连续生产出来的应税消费品计算征税时,税法规定应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计算准予扣除外购的应税消费品已纳的消费税税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法》第十二条
外购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符合下列情形的所纳消费税税款准予按规定抵扣:
(一)烟丝生产卷烟的;
(二)鞭炮、焰火生产鞭炮、焰火的;
(三)杆头、杆身和握把生产高尔夫球杆的;
(四)木制一次性筷子生产木制一次性筷子的;
(五)实木地板生产实木地板的;
(六)石脑油、燃料油生产成品油的;
(七)汽油、柴油、润滑油分别生产汽油、柴油、润滑油的;
(八)集团内部企业间用啤酒液生产啤酒的;
(九)葡萄酒生产葡萄酒的;
(十)高档化妆品生产高档化妆品的。
除第(六)、(七)、(八)的规定,上述准予抵扣的情形仅限于进口或从同税目纳税人购进的应税消费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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