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一、刑事证据的三性是怎样的
1、证据的合法性要求;
(1)证据必须由法定人员收集;
(2)证据必须是依照法定程序收集的;
(3)证据必须具有合法的种类;
(4)证据必须具备合法的来源;
(5)证据必须具备法定的形式;
(6)证据必须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2、证据的关联性要求;
(1)关联性是证据的一种客观属性;即证据同案件事实之间的联系是客观联系而不是办案人员的主观想象和外部强加的联系。
(2)证据的关联性应具有实质性意义;即证据与案件的基本事实相关,在刑事案件中是指关系当事人是否犯罪、犯罪性质及罪责的轻重等。
3、证据的客观性要求;
(1)证据的客观性首先是指证据形式的客观性,指证据必须具备客观存在的形式,能以某种方式为人们所感知。
(2)证据的客观性是指证据所反映的内容必须是真正发生过的事实;必须是对客观存在的事实的反映,而不是一种假设或虚拟,更不是对事实的杜撰或捏造。证据的这个特性是独立于人的意志以外,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
二、我国关于刑事证据的法律依据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6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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