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根据中国《拆迁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如果被拆迁方对拆迁决定或拆迁补偿有异议,可以向拆迁单位或者有关行政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要求重新评估拆迁补偿。但是,申请重新评估应当在拆迁决定作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一条,拆迁补偿应当合理、公正、及时,并且要求拆迁补偿应当在拆迁前作出。
2.《拆迁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被拆迁方可以向拆迁单位或者有关行政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要求重新评估拆迁补偿。申请重新评估应当在拆迁决定作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
3.《拆迁补偿标准》(国办发〔2004〕50号)第十一条规定,被征收人对征收决定或者补偿标准有异议,可以向拆迁方或者有关主管部门申请重新评估补偿标准。
通过以上法律依据,我们可以得知,被拆迁方是有权要求重新评估拆迁补偿的,但是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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