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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户停业农村征地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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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商户停业的、应当根据商户被拆迁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补偿,由明令禁止或其正常营业的拆迁人支付,一并补偿商户价值损失、搬迁的损失与临时安置的损失。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二十三条
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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