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的保修期应自项目竣工之日起计算。施工项目保修期施工项目保修期是指在正常使用条件下施工期的最短保修期。
“国务院关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条例”第40条。法律规定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施工单位负责施工期间质量问题不合格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筑工程的维修。
(1)在设计文件中规定基础设施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和房屋工程的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浴室、房间和外墙的渗漏防护措施为五年;
(3)加热和冷却系统,分为两个采暖期和两个冷季;
(4)电气管道,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翻新工程2年。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41条规定,如果建设项目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内存在质量问题,施工单位应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相关说明施工项目质量保证是指承包商和承包商在施工项目合同中约定的资金,用于在保修期内修复项目的质量缺陷和保修。保修期从接受竣工/工作验收之日起计算。建设项目的保修期应自项目竣工之日起计算。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委托监理合同规定的工程质量保证期监理工作的时间、范围和内容开展工作。
监理单位在承担质量保修期监理工作时,应当安排监理人员对施工单位提出的工程质量缺陷进行检查和记录,对承包商修缮的工程质量进行验收,并在合格后对工程质量进行签字确认。
监事应进行调查,分析工程质量缺陷的原因,并且确定是哪一方的责任。对于非承包单位造成的质量缺陷,监理人员应当核实维修项目的费用,并签署项目的支付证明,并报告施工单位。
一、相关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62条规定:“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具体的保修范围和最低保修期限由国务院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建筑质量保修金的目的是为确保工程保修所需资金的及时到位,是约束施工单位履行保修义务的一项保证措施,因此,质量保修金应当在保修期限届满后方可处理。
质量保修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于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后,从发包人应付工程款中预留一定比例的金额用以维修建筑工程出现的质量缺陷,主要是为了担保竣工验收后的质量问题。[4]
根据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发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在正常的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屋面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2]
建设部2000年6月30日发布的(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六条规定,下列情况不属于保修范围:(一)因使用不当或者第三方造成的质量缺陷;(二)不可抗力造成的质量缺陷。保修期限届满,如未发生修理费用,或只发生部分应由施工单位承担的修理费用,建设单位则应将预留的质量保修金的全部或者余额退还给施工单位,同时连同相应的法定孳息一并返还。
质量保证金缺乏法律依据
质量保修金与质量保证金最大的区别在于它们的来源不同。保修金是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在工程竣工时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的用于保证工程维修的资金,它来源于建设单位的工程款。
而保证金是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订立之前,由施工方预先付给建设单位的用于保证施工质量的资金,它来源于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向施工单位预收了这笔质量保证金后,作为工程量的一部分再支付给施工单位,因而是一种变相的垫资施工行为,这一行为违反了建设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严禁带资承包工程和垫资施工的通知)规定,属无效行为,有关部门应按规定追究行为人的相应责任。
因此,施工单位不必等到保修期届满,在工程施工过程中随时可以要求返还质量保证金及法定孳息。
对上述观点的疑问:根据《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11版中第九十四页关于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的说法: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保修金)(一下简称保证金)是指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质量保证金和质量保修金应该是同一概念。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