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法律依据:《劳动法》第41条规章: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劳动法》第38条规章: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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