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法律依据: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十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大过处分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示威等活动的
(二)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罢工的
(三)违反国家的民族宗教,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以暴力、威胁、贿赂、欺骗等手段,破坏选举的
(五)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六)非法出境,或者违反规定滞留境外不归的
(七)未经批准获取境外永久居留资格,或者取得外国国籍的
(八)其他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
有前款第(六)项规定行为的,给予开除处分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属于不明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予处分。
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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