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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执行不执行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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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执行不执行可以在申请后的半年内,到上级进行申请执行。
人民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执行。
申请人民强制执行的期限如下: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1、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2、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3、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综上所述,若是强制执行不执行的,可以在向递交执行申请后的半年内,向上一级提交异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
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二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五)人民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第二百六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第二百六十五条
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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