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医生入编的条件:
1、具有正常履行乡村医生职责的专业技能和身体条件,年龄在45周岁以下(执业医师可放宽到50周岁以下),胜任农村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
2、已取得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颁发的临床类别、中医类别执业医师资格证书、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书(含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书、乡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书)。
3、符合规定条件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优先聘用:
(1)具有三年以上乡村医生工作经验的;
(2)本乡村居民或者同意调剂执业地点的;
(3)具备一定电脑操作水平的。
法律依据: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
第十条
本条例公布前的乡村医生,取得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乡村医生证书,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向县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后,继续在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
(一)已经取得中等以上医学专业学历的;
(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连续工作20年以上的;
(三)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培训规划,接受培训取得合格证书的。
第十一条
对具有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乡村医生证书,但不符合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条件的乡村医生,县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有关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基本知识的培训,并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考试内容、考试范围进行考试。
前款所指的乡村医生经培训并考试合格的,可以申请乡村医生执业注册;经培训但考试不合格的,县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其再次培训和考试。不参加再次培训或者再次考试仍不合格的,不得申请乡村医生执业注册。
本条所指的培训、考试,应当在本条例施行后6个月内完成。
第十二条
本条例公布之日起进入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的人员,应当具备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不具备前款规定条件的地区,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允许具有中等医学专业学历的人员,或者经培训达到中等医学专业水平的其他人员申请执业注册,进入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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