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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的哪些证据可以作为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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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当事人自然情况的证据:

1、户口本、居民身份证、结婚登记书、复婚证;

2、离婚证、人民判决书、调解书;

3、、单位的证明信;

4、有代理人的,其代理人身份的证明和代理事项、权限、期限、形式的委托书。

(二)当事人婚姻基础方面的证据:

1、婚前相识、相恋经过的自述及介绍人的证言;

2、有关物品、信件;

3、包办、买卖婚姻的证人证言;

4、婚后情况自述、邻居证言。

(三)证明感情破裂无和好可能的证据:

1、草率结婚的自述及有关知情人证言、婚后仍无感情的陈述;

2、一方或双方有虐待对方亲属的事例,有关人员的证言;

3、证明一方骗婚的证据;

4、包办、买卖婚姻的事实、证言,物证;

5、人民对一方的重婚认定法律文书,通奸、、酗酒的证明,一方被判长期徒刑的判决书;

6、机关对一方失踪的证明,人民对一方失踪的判决书;

7、县以上医疗单位出具的患有法律禁止结婚的疾病的诊断书;

8、婚后分居的证明;

9、其它证明感情破裂的证据。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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