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如一个合同,甲方向乙方支付了10万元的定金,双方约定了15%的解除合同违约金,后来甲方违约,合同解除,乙方受到80万元的损失,这时乙方当然希望甲方赔得越多越好,最理想当然是能既扣定金,又拿违约金,同时还要甲方赔偿80万元。
很遗憾合同法决定了如此理想的结局不可能实现。首先,违约金和定金不能并存。合同法第116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很明显,这是一个二选一,朋友们只好选择那赔得较多的一种了。事实上在旧合同法里是允许同时取得违约金和定金的,新合同法作出相反规定,更加明确了违约责任的性质是赔偿而不是惩罚,不允许因遭受违约而获利。
其次,违约金和赔偿金不能并存,合同法把违约金定性为赔偿损失的一种手段,第114条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实际损失的,人民可以予以增加;过分高于实际损失的,人民可以予以适当减少。因此,如果违约金已经超过了实际损失,那最理想的可能也就是能取得全部违约金(更多情况是被“适当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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