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已施工工程量的证明: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根据工程惯例,确认工程量的证据除工程签证单外,还包括双方往来函件、会议纪要、变更通知、设计变更图纸、施工日志、工程费用定额等。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二十条 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人民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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