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纠纷 种类较多,主要可以分为:土地权属争议(其中又可分为 土地所有权 争议和 土地使用权 争议)、土地侵权争议、土地合同争议和土地相邻关系争议。
《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五条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单位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由争议土地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 前款规定的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由乡级受理和处理。 《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六条 设区的市、自治州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下列争议案件: (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 (二)同级、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交办或者有关部门转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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