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人员停工留薪期满,或经过治疗、伤情康复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一、淄博伤残鉴定在哪里进行
淄博伤残鉴定受理地点:博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综合服务中心(博山区双山路3号)四楼社保科。受理条件: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满(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延长期限),工伤职工或者其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二、劳动合同工人赔偿标准
劳动合同工人赔偿标准:1、医疗费;2、康复费;3、伙食补助费,原则上是住院期间的伙食费;4、交通食宿费;5、护理费;6、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7、一次性伤残补助金;8、伤残津贴;9、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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