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一)主体条件;复审申请人必须是被商标局驳回商标的原申请人;(二)时间条件;驳回商标复审申请必须在法定时限内提出;(三)内容条件;驳回商标复审申请的内容,必须是被驳回的商标注册申请书中的确切内容;(四)其他条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三十四条 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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