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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委员会办公室如何受理人事争议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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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人事争议案件的受理。在收到仲裁申请书后,应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查:(1)申请人是否与本案有直接的利害关系;(2)被申请人是否明确无误;(3)申请仲裁的人事争议事项是否属于受案范围。(4)本仲裁委员会对该案件是否有管辖权;(5)申请仲裁是否符合仲裁时效期间的规定;(6)申请书及有关材料是否齐备并符合要求;(7)该案是否已经过其他仲裁机构或人民审理。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完备、合格的仲裁申请书之日起15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决定受理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7日内发出书面通知。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5日内发出书面通知。

一、申请劳动仲裁几天才能得通知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提起诉讼。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五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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