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一、适用对象
小规模纳税人
二、内容
自2020年3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其中,自2020年3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对湖北省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项目,暂停预缴。
三、操作流程
1.享受方式
纳税人在纳税申报时按规定填写申报表即可享受优惠。
2.办理渠道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3.申报要求
小规模纳税人应申报享受上述优惠,其中,减按1%征收率征收的销售额填写在《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应征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相应栏次,对应减征的应纳税额按销售额的2%计算填写在《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及《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1%)
法律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的公告》 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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