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哺乳假的规定女职工哺乳未满一周岁婴儿,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其安排一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的如果是多胞胎,那么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天额外增加一小时的哺乳时间。用人单位应当将女职工的哺乳时间按照正常的劳动时间来算,并且要按正常工作时间来计算发放工资。女职工产假期满如果确实有实际的困难,经果其本人申请,用人单位批准,可以请哺乳假到婴儿一周岁。哺乳假期间所应享有的工资待遇,由职工与单位双方协商决定。 《广州市母乳喂养促进条例》第二十一条 对哺乳未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其安排一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天增加一小时哺乳时间。用人单位应当将女职工哺乳时间视同正常劳动时间,并支付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女职工产假期满,确有实际困难的,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批准,可以请哺乳假至婴儿一周岁。哺乳假期间的工资待遇由双方协商决定。 该内容由 陈亚楠律师 和 点行律询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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