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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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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追究刑事责任,是指通过侦_、起诉、审判活动,查究特定人因实施刑事法律所禁止的行为而依法应承担的法律后果。追究刑事责任的目的在于消除犯罪行为对社会造成的危害,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和法律秩序。追究刑事责任,只能由国家专门机关依照刑事法律的规定,按法定程序来进行。
根据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国家、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根据刑法的规定,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遵循以下原则:
刑事责任自负原则,即所谓“一人犯罪一人当,不株连无辜”。刑事责任平等原则。刑事责任与所犯罪行相适应原则。刑事责任及时性原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一)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六种法定情形: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根据第67条,全国常委会有权决定特赦)
  (4)依照刑法规定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处理方式
(1)不立案或不予受理
对于公诉案件,如果在刑事诉讼开始前,就已经发现具有上述六种情形之一的,机关或检察机关应当决定不立案;如果对于已经提起公诉的案件,在庭前审查阶段发现具有上述五种情形之一的,应当决定不予受理(最高人民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7条)。
(2)撤销案件
如果在侦查阶段发现案件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机关或人民应当撤销案件。
(3)不起诉
如果在审查起诉阶段发现案件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人民应当做出不起诉决定。应当特别注意的是,人民对于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①发现犯罪分子没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将案卷退回机关处理;②发现犯罪事实并非犯罪嫌疑人所为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将案卷退回机关并建议机关重新侦查。人民审查起诉部门对于本院侦查部门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发现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应当退回本院侦查部门,考试大收集整理建议作出撤销案件的处理(参见《人民刑事诉讼规则》第262至263条)。
(4)终止审理
如果在审判阶段发现案件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第二至六这五种情形,人民应当裁定终止审理。
(5)宣告无罪
如果在审判阶段发现案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第一种情形,即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或者被告人死亡,但根据已经查明的案件事实和认定的证据材料,能够确认被告人无罪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最高人民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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