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因物价调整,原定数额难以维持子女生活所需;
2、子女升学、实际所需抚养费用超过原定数额以外;
3、因为子女身患疾病,抚养一方无力支付全部医疗费用;
4、有给付义务的一方经济收入显著增加,在这种情况下,子女与其生活水平相差悬殊等。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8条规定,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
(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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