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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监护人无监护能力有哪些

来源:好走旅游网

法律分析:

无监护能力是指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状况和经济条件,及与被监护人在生活上的联系状况等因素,导致其无力履行监护的职责。法定监护人无监护能力时可以变更监护人。监护人更换指在监护人无力承担监护职责时,经其请求由有关单位或者法院更换他人为监护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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