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申请普通护照或者申请普通护照变更加注、换发、补发的,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签发。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情形的,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签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和出入境通行证签发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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