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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拒签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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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拒签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如何处理

针对用人单位多次要求签订劳动合同,而劳动者拒签的情况,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第六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由此可见,劳动者拒签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以直接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但是解除劳动关系需要将劳动者付出了劳动的支付劳动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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