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置房所属土地是划拨或集体性质,以划拨方式 取得土地使用权 的, 转让房地产 时,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报有批准权的部门审批。有批准权的部门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 土地使用权出让 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四十条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报有批准权的部门审批。有批准权的部门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
Copyright © 2019- haog.cn 版权所有 赣ICP备2024042798号-2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89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