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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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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的不确定性,使得有很多问题:

第一,“1994年以后,一些地方认识到,计划生育是倡导性义务,对超计划生育不适宜给以行政处罚,因此,陆续将罚款改为了收费”即使是这样,在很多地方还是有好多强制性的。孩子还没生下来,由于和“计划生育的”顶了几句嘴,被带到了“公社”里拘留了。可能这就涉及到了我国的“”问题;

第二,这些钱被收了以后弄到哪里了,是不是用在了“社会抚养”上。这可真的不是一个小数目;

第三,为什么会由于地方上的“领导”换了以后,“社会抚养费”就跟着变了,而且是变高了。协商好了一次交清,却因为领导班子的调换而改变;

第四,家庭收支“入不敷出”时是不是也要缴这个费用,让人感觉和“旧社会”差不多。

如果没有结婚出生的孩子属于非婚生子女,是不符合我国相关的法律制度下出生的孩子,因此需要缴纳相应金额的社会抚养费。社会抚养费的缴纳以及金额的计算标准各个地区可能会有所差异,因此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具体判断,详细情况可以咨询当地的民政局进行了解。

一、未婚生育有要罚款吗?

罚款。未婚先育是指在没领取结婚证与准生证的情况下,将孩子生出来,这就违背了各地方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属于违法行为,按照规定,孩子出生后要缴纳一定的社会抚养费。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四十一条,不符合本法第十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应当缴纳的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向人民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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