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是指国家主管城市规划工作的行政管理机关,是负责城市规划制定、审批和实施全过程的行政职能部门。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有十项权限:规划编制权、规划审批权、规划修改权或调整权、立项参与权、建设用地核定权、用地调整权、建设工程批准权、监督检查权、行政处罚权、复议裁决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五十六条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的,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的约定或者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的规定使用土地;确需改变该幅土地建设用途的,应当经有关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改变土地用途的,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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