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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股股东停止关联交易是强制性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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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股股东停止关联交易是强制性的,公司法第二十一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关联交易是一种经济行为。正常的关联交易,可以稳定公司业务,分散经营风险,有利于公司的发展;但实务中常有控制公司利用与从属公司的关联关系和控制地位,迫使从属公司与自己或其他关联方从事不利益的交易,损害从属公司和少数股东利益的现象。

一些公司的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和管理层通过与公司的关联交易,随意挪用公司资金,为自己或关联方提供担保,通过操纵交易条件等将公司的利润转移至关联方,严重地损害公司、少数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

一、哪些人是关联交易的主体?

与公司有关联关系的五种人不得利用其与公司的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包括:

1、公司控股股东

2、实际控制人

3、董事

4、监事

5、高级管理人员

二、股东的义务

权利与义务总是相对的,股东享有权利,也要承担义务。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的股东应当承担如下义务:

1、股东遵守公司章程的义务。

2、缴纳认购的出资额。股东认缴出资后,就负有缴纳出资的义务,如果圾东认缴了出资后,无正当理由不履行缴纳出资的义务,它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由此给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3、资本的充实责任,为防止公司注册资本的减少,股东负有资本充实的责任。

一般公司章程当中都会约束控股股东有关联交易这种行为,还有公司的其他高层人员,也是不允许利用这种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的。控股股东如果在关联交易中损害了本公司的合法权益,本公司当然可以通过法律制度强行让该股东停止关联交易并承担法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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