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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清算股东欠公司款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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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清算时,股东欠公司款项的,属于公司的债权,清算组可以要求股东偿还款项,偿还的款项优先用于清偿公司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四条【清算组的职权】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百八十六条【清算程序】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一、什么是解散公司诉讼

解散公司诉讼,是指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因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而向提起的请求解散公司的诉讼。

(一)、解散公司诉讼的原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其他民事主体包括债权人都不具有原告资格,不能提起司法解散诉讼。

(二)、解散公司诉讼的被告:公司。原告以外的其他股东可以申请以共同原告或者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

(三)、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条件(同时具备):

1、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a.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b.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c.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d.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2、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

3、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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